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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的权益需要尊重,普通干部的权益同样需要尊重。即便是良好的愿望,也不能是行政行为违法的例外条款或免责条款
一般来说,干部相对于群众来讲,是强势的。但是,如果在无所不能的行政权面前,普通干部往往也有一个“权利贫困”问题。这样的例子,随手就可以举出一些来。
一则是,据《新京报》报道,贵州省黔西县日前在全县展开了一场“捐资助困、奉献爱心”的公益活动。黔西县在捐款过程中确定了一个“默认标准”,即领导干部捐款标准每人2000元,中层干部每人1500元,普通工作人员则每人捐500元以上。另一则发生在河南,鹿邑县唐集乡政府领导班子,为响应县政府大力建设沼气的号召,研究决定,要求不同级别干部要拿出不同数额的工资作“捐款”。让普通干部们气愤的是,本应发到手的补贴工资卡被乡里扣留,不“捐钱”就不给工资卡。
这样的新闻,看起来是“很得人心”的。在奉献爱心、响应政府号召的旗帜下,领导干部带头,似乎并不值得非议。领导一声令下,各级机关就行动起来。往往这时候,一纸行文就解决了问题,一则执行成本要节省得多,二则基本没有民愤,也不会引起干部上访,面对着“发展是硬道理,干部不带头谁带头”的大道理和可能丢饭碗的隐性威慑,权益受损者恐怕只有沉默是金了。
但是,群众的权益固然需要维护,干部的权益难道就可以随意侵犯吗?干部的工资也是需要用来养家糊口的,不是唐僧肉,谁都可以来啃一口,名为自愿实为强制的各种捐款,都在吞食着一般干部们原本就不多的“皇粮”。这里面还有一个潜规则问题,如果不捐,势必会显得另类,被责以觉悟不高,那仕途就可想而知了;如果“捐款”,可这类捐款虽然名目堂皇,却往往是为政绩工程贴金。其中要义,不言自明。
这让我想起了一个更恶劣的例子。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在阜阳任市委书记的时候,头脑发热,大干快上,在当时还十分贫穷的阜阳市,抢上飞机场项目。但在政府财力不济的情况下,要求属下的干部们带头捐建,弄得怨声载道,普通干部苦不堪言。其结果是,投入巨资的飞机场最终成了“飞鸡场”,而干部群众则成为他这一劣迹的埋单者。
当然,我并不是说,干部不能捐款,恰恰相反,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干部确实应该走在群众前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需要奉献的时候,挺身而出,不计得失。但是,干部的基本权益也不能随意侵犯,他们是干部,同时也是公民,不能滥用行政权力来强迫捐款。
所以,群众的权益需要尊重,普通干部的权益同样需要尊重。即便是良好的愿望,也不能是行政行为违法的例外条款或免责条款。干部的基本权利不是行政权可以随意驰骋的跑马场,当行政权强迫他们意志的时候,他们自然会寻找相对更弱势的地方来释放自身的压力,弥补自身的损失,那么,结果只能是向下面寻求“答案”,而这样的“答案”,必然会异化为骄横和掠夺。
(作者系南京政治学院新闻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