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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与信用既有区别,又有必然联系。实现个人诚信进而增进社会诚信的方式,中国古代社会在自然经济形态基础上的是道德机制,古罗马在相对发达的商品经济形态基础上的是“信用减损”法律机制。当今美国、德国、日本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国家,建立了诚信一信用互动法律机制。我国当前社会诚信的缺失正是因为对实现个人诚信传统路径的依赖。因此,应当适应现今的商品经济形态,通过立法建立诚信一信用互动的法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