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中的教师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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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师的权力
  
  社会学家帕森斯认为,权力是作出强制性决定的社会能力,它包含三个特征:它是一种潜在的能力而非实际现象;权力主体对其他个人或群体产生强制性影响;权力的行使一般会带来某种性质的活动的顺利的开展。[1]社会中的群体、机构或个人都是权力的主体,个人的财产、知识、技能在社会中的地位乃至力量都可以使他具有某种权力。所以,教师权力也就是教师在教学中为保障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而运用强制性手段使自己的命令和意图得到贯彻的能力。如,教师对教学内容的安排、对教学方式的选择,对学生学习的评价;通过说服、教育、表扬、奖励、批评、惩罚、班干部任免、座位安排、课堂问答等对课堂和班级进行管理等都是教师权力的运作活动。
  教师权力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教师在社会中的权力,即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的权力,例如教师作为掌握知识和“文化资本”的知识分子与其他社会成员相比较的权力;二是教师在学校中的权力,即教师与学校其他工作人员相比较的权力;三是教师在课堂中的权力,即教师与学生相比较的专业性权力,通常包括教科书的选择、课程实施计划的制定、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的运用、评价手段使用等。[2]
  
  二、课堂中教师权力的来源
  
  课堂中的教师权力首先来源于教师在教学中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教师所享有的和学生有关的权利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教师在教学实践中的权力也就从这中间派生出来。
  人们对传统师生关系的认同是课堂中教师权力的第二个外部资源,在我国的学校教育中,“师为长、师如父”的师生关系普遍受到社会及各家庭的认可,这也就使得广大教师在教学中具有全面负责学生成长并使学生服从管理的能力。
  教师拥有的知识有时也转化为课堂中的一种权力。[3]在学校中,教师是受过专门训练、掌握某一专门领域知识及教学技能的群体,他们在某一课程的学习中相对学生而言占有绝对的优势,他们是学生获取信息的最重要的源头,他们的指导和帮助也是学生快速、优质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教师也就能够使学生在教学内容、方式方法的选择,教学进度的安排、课堂问答的处理等方面处于自己的影响和控制之下。
  
  三、课堂中教师权力泛滥
  
  课堂中的教师权力是教师在教学中实际影响学生和管理课堂的能力,但这种影响和管理的方式与手段不一定总是“合法”的,在教学实践中,当教师的教学处于某种特定的情境如当前的课程体系、文化传统、教育法律制度等背景之下的同时,他也就拥有了与此相关的各种实然的权力,而这些权力远远超出了“合法”的范围。
  学校教育是以书本知识的传授为主的,这就使得在某一领域早学、多学、优学的教师在教学中总是处于优势地位;同时由于各门课程教材是师生进行教育活动的依据,相应的教学参考书、教学辅导用书和考试标准答案使教师成了判断知识真伪的“法官”。如同麦克.F.D.杨所说的:“在传统的知识体系中,教师在知识传递的环境中具有最大限度的控制和监测权”。[4]所以,教学的设计和组织完全是从教师的主观意志出发、按照教师的理解来进行的,教师以官僚式的方式在自己和学生之间进行单向的知识传递,而根本就没有考虑到学生的个人兴趣、爱好与学习需求。在我国,某些“应试”现象相当严重的中小学校中,为了保证学生的高分数、教学的高效率,常常将过重的课业负担和精神负担强加于学生;一些中小学教师违背国家课程计划校的基本要求,任意加快教学进度,如将高中三年的课程总两年内教完,其余的时间用来进行专门的强化训练。而学生、家长为了考试和升学自觉与不自觉之间认可了教师的各种做法。
  另外,我国是深受儒家传统文化影响的国度,讲究严谨的上下、尊卑、长幼秩序,强调在社会中服从于集体、在集体中服从于上级、在家庭中父母对于子女有凌驾于一切之上的权力。学生权利意识淡薄,习惯于服从教师制定的规范与制度,在所学知识、价值观念上总是趋向于与教师保持绝对一致。不仅如此,如今,许多学生家长把自己的权力交到学校和教师的手里,从而强化了教师管束学生的意识。有些教师在教学中有着浓厚的“家长制”作风,为维持课堂秩序、管理班级而剥夺学生学习的权利、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侵犯学生的人格和个人隐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此外,教育法制的不健全是导致教师权力不合法运作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中关于教师的权利只做出几款笼统的规定,这对于非常丰富复杂的教学情境来说过于简单化,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教师在教学实践中的权力的多样性、不确定性;二是由于对教师缺乏必要的强有力的权力监控,有时会导致教师权力的扩张和滥用;[5]三是法律救济途径不明,我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生自身权益受损时具有申诉权和起诉权,但并未就具体问题如学生申诉的范围、内容、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学生申诉在很大程度缺乏实践的可操作性。
  
  四、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是完善教育法律法规,明确教学中教师与学生的各项权利
  教师权利的不明确使得教师在课堂中不能明确哪些行为是可为的或不可为的。学生权利的不明确使教师在课堂中的行为失去一种强有力的制约。需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而全面的探讨,并根据实际需要由不同部门制定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对教学中教师和学生应该具有的各项权利及如何行使该权利都做出详实的说明与规定。
  二是进行学校课程体系的改革
  在学校教育中加大人文课程的比重,加强人文精神的培养。学校作为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完全有责任和义务让成长中的一代知道如何有尊严地学习和生活,知道作为社会人拥有哪些权利并如何去维护这些权利;尤其在教师教育中,不仅要使每一个未来的教师获得知识、技能,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还要使他们掌握教育法制知识,知道如何在行使自己权力的时候不至于伤害学生的权利,而且更应学会热情、同情、理解、尊重、关心和爱,真正成为学生学习的指导者和成长的保护者。
  三是进行教师管理体制改革
  首先,要严格教师准入制度。教育的任务是育人,教师职业是一个严肃和神圣的职业,因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把好进入教师行业的关口,使进入教师行列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素质尤其是职业道德素质,还要采取相应措施将社会优秀人士吸引到教育行列中来;其次,要对教师的教学行为进行约束,对违法施教的教师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对于不适合教师职业的人员采取清退措施等等;另外,要改革教师评价考核制度,将教师的业绩考核包括他们的绩效工资、奖金,职称,聘任和学生的考试成绩分开来,以避免教师将 “宝”押在学生身上而出现急功近利、不择手段的行为。
  
  注释:
  [1][3][4][5]张金福.新课程与课堂管理[M].青岛: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2004.164.
  [2]马和民.新编教育社会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96.
  (作者单位:新疆塔里木大学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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