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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香港作为国际著名的金融中心,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预防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的法律体系与组织架构,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等方式,较好贯彻执行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40+9项"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建议,是国际公认的反洗钱先进地区。本文总结了香港反洗钱监管的成功经验,分析我国内地监管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内地反洗钱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香港 反洗钱 监管
一、香港反洗钱监管体系概述
香港是世界主要的金融中心之一,金融業高度发达,资本自由流动,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和高素质的金融专业人才保证了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数十年来,香港始终关注黑钱清洗、反恐筹资的多元化监管,在政策及策略、法律体系及组织架构、执法及情报交流方面构建了较为完善的配套管理机制,并积极开展国际、地区及区域层面的反洗钱合作,监管理念紧贴全球发展趋势,较好契合了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简称“FATF”)标准。
(一)香港反洗钱法律体系
香港现行反洗钱法律规制框架主要包含两个维度:
1.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涉及:
(1)1989年发布的《贩毒(追讨利益)条例》(第405章),重点打击清洗黑钱,以及追查、冻结和没收贩毒收益,同时还将有关洗钱活动入刑;
(2)1994年《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则奠定了香港法域内反洗钱的制度基础;
(3)2002年发布的《贩毒及有组织罪行(修订)条例》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有关要求;
(4)2002年发布的《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旨在全面落实联合国安理会1373号决议以及FATF特别建议,后续还经几番修订,并有2004年版本、2012年版本。
(5)2003年香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525章)中则授权了有关法律协助的实行,并按要求移交涉案人员。
(6)2011年发布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中则强化了有关程序要求,包括尽职调查、记录保存,并加大有关违规处罚力度。
上述法律文件奠定了香港反洗钱的核心制度框架,而完备的监管制度也是香港打造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课题。
2.反洗钱监管指引。以金融监管部门为主要主体,先后发布的有关文件包括:
(1)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的《银行业条例》(第155章)和《防止清洗黑钱指引》及其补充文件,涉及建立反洗钱活动的基本政策和程序;查证业务申请人的身份;保存开户及交易记录;识别及举报可疑交易;职员教育及训练等,明确银行业打击反洗钱和恐怖融资的行业指引。
(2)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发布的《证券业及期货条例》和《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指引》,有效指导证券及期货领域的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
(3)保险业监理处则制定了《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和《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指引》,填补了保险领域的监管空白。
(二)香港反洗钱组织架构
1、主管部门。香港财政司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是香港反洗钱主管部门,涉打击清洗黑钱及反恐融资中央统筹委员会秘书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整体政策,构建制度框架,统筹域内的反洗钱及反恐融资的政策及措施。同时根据国际标准制订行业反洗钱活动指引,避免金融体系涉入清洗黑钱及反恐融资,并积极督促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活动。
2、协作机制。除了主管部门外,律政司、警务处、海关、廉政公署和金融监管部门(如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保险业监理处等)也是各自领域行使反洗钱职责的有权主体,肩负反洗钱工作的重要一环。
此外,为了加强侦查、预防及制止严重金融罪行及洗黑钱活动的能力,警务处联同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银行公会及多家银行建立合作机制,于2017年5月26日实施一项为期12个月的“反诈骗及洗黑钱情报工作组”的先导计划。
3、情报组织。香港警务处负责反洗钱情报和执法,并于1989年联合香港海关成立作为反洗钱情报中心的“联合财富情报组” (简称JFIU ),内设于香港警务处。该情报组的主要职责包括收集及分析可疑交易报告;向调查执法机构提供情报;保存电子资料库;反洗钱舆情及举报处理;反洗钱案例研究;举办防止洗钱讲座及提供培训等。
但涉及调查可疑交易,可疑交易的调查部分则由香港警务处毒品调查科、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香港海关毒品调查局另行执行。
(三) 客户身份识别机制
香港金融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并落实有效的“认识你的客户”程序,并制定有关监管文件。香港金融管理局在《防止清洗黑钱活动指引》的《补充文件》中明确要求风险为本,银行业查证客户身份的具体实务指引。尤其对政界及其有关人士、不合作或其他高风险国家及地区以及打击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管控措施另有细化要求。
香港金融机构自下而上的相应也十分重视“认识你的客户”。多数银行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KYC措施,具体包括:一是明确了三高标准,即高风险地域、高风险行业以及高风险产品;二是开发查询客户身份程序;三是完善审批程序,根据客户风险程度大小匹配对应的风控要求,提高审批层次。
(四)可疑交易报告机制及其成果
1、可疑交易的报告要求与方式
香港可疑交易报告主要以主观判断为主,赋予机构和个人自由裁量及主动审查的权责,若其怀疑有清洗黑钱交易即有责任立即报告。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A条规定,未尽披露、举报的,将有可能面临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3个月的刑罚,且该范围扩大到知道或怀疑。
另须特别注意的是,香港并未设有大额交易报告制度,也即交易数额未被列入报告的必有事项。 在举报方式和途径上,举报人可以通过联合财富情报组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系统网上举报可疑交易,也可以通过信件、电话以及电子邮件方式向联合财富情报组举报。内容涉及客户背景、交易类别、交易详情和交易可疑的原因。
联合财富情报组收到举报后进行初步分析,并向报告机构(金融机构或指定非金融机构)逐笔回信确认。
2、可疑交易的识别
“SAFE”是JFIU推行的可疑交易识别方法,具体涉及四步:第一,Screen(审查),初步评审交易是否可疑,比如重点特别关注包括交易缺乏逻辑支撑、语焉不详的客户、与高敏感国家、犯罪分子或恐怖分子有關的特殊人员、包括汇款代理人或用赌场支票缴付在内的异常款项等在内的情形,并相应预警;第二,Ask(提问),向客户诱导性提问并关注其是否存在异常反映,例如交易原因、款项的来源与流向、最终收款人等;第三,Find(翻查),主要体现在对客户记录的翻查,以掌握过去交易的活跃程度和交易类别;第四,Evaluate(评估),综合评估所掌握的资料,并做出是否涉可疑交易判断。如果确定交易可疑,则及时填写可疑交易报告。
3、可疑交易报告的成果
继2012年《打击洗钱继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实施以来,JFIU收到的可疑交易报告一直呈现持续增长态势。而伴随尤其是金融机构和指定的非金融企业及行业反洗钱防控的不断加强,尤其对怀疑清洗黑钱或恐怖分子筹资活动方面的理念不断深入,相应的管理措施亦更趋完善严谨。
过去五年,逾90%可疑交易报告由金融机构提交,来自制定的非金融企业及行业的可疑交易报告约占3%,其他行业约8%。其中,银行业以其涉金额的体量以及交易频次的行业特点,成为金融机构最主要的举报者,其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占总数的80%多。
香港自1989年的《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和1995年的《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先后通过以来,截至2017年7月31日,最近六年里被裁定洗黑钱罪名成立的总人数为717人,因洗钱活动件被限制的财产总值26.99亿港元,已讨回并上缴政府的金额达9.44亿港元。
二、我国内地反洗钱监管体系的缺陷
(一)特定领域反洗钱有关规制的缺失
我国一直未有出台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管理的具体办法,造成《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成为一款空文。而《反洗钱法》这部十年前制定的法律,也越来越难以适应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及国际反洗钱标准的不断完善步伐,尤其因部分条款滞后所引发的问题愈发突出,
FATF于2002年和2012年先后发布了“反洗钱40项建议和反恐怖融资9项建议”和“新40项建议”,均将打击洗钱和恐怖活动融资的覆盖范围扩大至房地产经销商和中介、贵金属和宝石经销商、律师、公证员以及独立法律专业人士和会计师。同时还要求针对前述行业及其从业者扩展和延伸实施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但中国自2006年加入FATF以来,先后出台了《反洗钱法》和针对金融机构的一系列反洗钱规定,但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规范仍然缺失,尤其在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制度障碍也进一步影响了反洗钱监管效率。
(二)现行反洗钱处罚力度及措施有效性欠缺
随着香港和国际反洗钱实务工作不断推进,标准不断升级,对反恐融资、反洗钱的监管也随之加强,相关处罚也日趋严厉。具体表现在有多家海外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陆续被处罚,金额最高可达几十亿美元,甚至还会进一步上升到刑事诉讼。而美国、英国、德国或韩国等监管主体亦均对中资银行海外分行加大了监管力度,不断抬升反洗钱合规要求。其中,农行纽约分行反洗钱处罚案件引发了极大的社会关注,中行米兰分行则是首次有银行员工因洗钱罪入刑。
而反观我国,目前内地的反洗钱处罚力度,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管部门远远不足,单从处罚金额来看,完全不具有可比性。反洗钱行政处罚措施上仅将罚款作为主要措施,且处罚金额相较于境外的动辄大额罚单相比整体偏低,威慑作用有限,监管成效较差。
(三)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权限受限
目前适用的反洗钱调查权只赋予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48小时临时冻结权需要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并且现实中往往由公安、法院等执法机构进行侦查和冻结,这导致实际操作流程较长,执行机构及涉及人员较多,一是容易造成重要信息泄密,二是时效性差,同时也可能导致执行效果不佳等。
考虑到洗钱或恐怖融资犯罪的严重性以及预防、打击洗钱活动的紧迫性,内地应借鉴香港地区经验,可以考虑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法》,赋予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部分司法权,并改进反洗钱调查、协查制度和临时冻结制度,体现灵活与协调,以更好的提高工作效率。
三、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体系。为丰富我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体系的维度,更全面地实现金融行业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建议我国参照香港及国际通行标准,明确要求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客户资料和交易资料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并相应规定其法律责任,确定其有关管理措施,并督促特定非金融机构积极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二)深化反洗钱监管处罚,丰富处罚措施。改善目前我国《反洗钱法》仅将罚款作为行政处罚措施、处罚措施单一的局面,强化尤其内控措施方面的处罚力度,建议参考香港的处罚制度,一方面加大处罚金额,另一方面增设警告、给予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措施。
(三)试水独立的反洗钱审计体系。独立审计相对于金融机构或企业内部审计而言具有独立性、专业性等优势,更好的贯彻“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其审计结果对监管部门更具有参考价值。该制度在香港亦是实行已久。我国内地可考虑逐步建立独立的反洗钱审计体系,自主独立审计与监管独立审计有机结合。
(四)逐步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和反馈机制。香港的可疑交易报告和反馈机制较为完整和严谨,支持多渠道举报或报告可疑交易,并在收到举报后及时开展分析予以确认,金融机构据此决定后续措施。基于我国内地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尚未建立逐份报告反馈的机制。随着新3号令的实施落地,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将逐步提升,我国监管层面也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可疑交易报告的反馈机制,指导和激励金融机构更好地履行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机制。
参考文献:
[1] 香港金融管理局.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Z].2015年3月.
[2]香港金融管理局.防止清洗黑钱指引[Z].2000年
[3]香港金融管理局.防止清洗黑钱指引的补充文件[Z].2004年6月.
[4]童文俊.香港反洗钱监管的经验与启示[J].海南金融.2009年7月.
关键词:香港 反洗钱 监管
一、香港反洗钱监管体系概述
香港是世界主要的金融中心之一,金融業高度发达,资本自由流动,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和高素质的金融专业人才保证了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数十年来,香港始终关注黑钱清洗、反恐筹资的多元化监管,在政策及策略、法律体系及组织架构、执法及情报交流方面构建了较为完善的配套管理机制,并积极开展国际、地区及区域层面的反洗钱合作,监管理念紧贴全球发展趋势,较好契合了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简称“FATF”)标准。
(一)香港反洗钱法律体系
香港现行反洗钱法律规制框架主要包含两个维度:
1.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涉及:
(1)1989年发布的《贩毒(追讨利益)条例》(第405章),重点打击清洗黑钱,以及追查、冻结和没收贩毒收益,同时还将有关洗钱活动入刑;
(2)1994年《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则奠定了香港法域内反洗钱的制度基础;
(3)2002年发布的《贩毒及有组织罪行(修订)条例》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有关要求;
(4)2002年发布的《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旨在全面落实联合国安理会1373号决议以及FATF特别建议,后续还经几番修订,并有2004年版本、2012年版本。
(5)2003年香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525章)中则授权了有关法律协助的实行,并按要求移交涉案人员。
(6)2011年发布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中则强化了有关程序要求,包括尽职调查、记录保存,并加大有关违规处罚力度。
上述法律文件奠定了香港反洗钱的核心制度框架,而完备的监管制度也是香港打造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课题。
2.反洗钱监管指引。以金融监管部门为主要主体,先后发布的有关文件包括:
(1)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的《银行业条例》(第155章)和《防止清洗黑钱指引》及其补充文件,涉及建立反洗钱活动的基本政策和程序;查证业务申请人的身份;保存开户及交易记录;识别及举报可疑交易;职员教育及训练等,明确银行业打击反洗钱和恐怖融资的行业指引。
(2)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发布的《证券业及期货条例》和《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指引》,有效指导证券及期货领域的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
(3)保险业监理处则制定了《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和《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指引》,填补了保险领域的监管空白。
(二)香港反洗钱组织架构
1、主管部门。香港财政司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是香港反洗钱主管部门,涉打击清洗黑钱及反恐融资中央统筹委员会秘书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整体政策,构建制度框架,统筹域内的反洗钱及反恐融资的政策及措施。同时根据国际标准制订行业反洗钱活动指引,避免金融体系涉入清洗黑钱及反恐融资,并积极督促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活动。
2、协作机制。除了主管部门外,律政司、警务处、海关、廉政公署和金融监管部门(如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保险业监理处等)也是各自领域行使反洗钱职责的有权主体,肩负反洗钱工作的重要一环。
此外,为了加强侦查、预防及制止严重金融罪行及洗黑钱活动的能力,警务处联同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银行公会及多家银行建立合作机制,于2017年5月26日实施一项为期12个月的“反诈骗及洗黑钱情报工作组”的先导计划。
3、情报组织。香港警务处负责反洗钱情报和执法,并于1989年联合香港海关成立作为反洗钱情报中心的“联合财富情报组” (简称JFIU ),内设于香港警务处。该情报组的主要职责包括收集及分析可疑交易报告;向调查执法机构提供情报;保存电子资料库;反洗钱舆情及举报处理;反洗钱案例研究;举办防止洗钱讲座及提供培训等。
但涉及调查可疑交易,可疑交易的调查部分则由香港警务处毒品调查科、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香港海关毒品调查局另行执行。
(三) 客户身份识别机制
香港金融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并落实有效的“认识你的客户”程序,并制定有关监管文件。香港金融管理局在《防止清洗黑钱活动指引》的《补充文件》中明确要求风险为本,银行业查证客户身份的具体实务指引。尤其对政界及其有关人士、不合作或其他高风险国家及地区以及打击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管控措施另有细化要求。
香港金融机构自下而上的相应也十分重视“认识你的客户”。多数银行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KYC措施,具体包括:一是明确了三高标准,即高风险地域、高风险行业以及高风险产品;二是开发查询客户身份程序;三是完善审批程序,根据客户风险程度大小匹配对应的风控要求,提高审批层次。
(四)可疑交易报告机制及其成果
1、可疑交易的报告要求与方式
香港可疑交易报告主要以主观判断为主,赋予机构和个人自由裁量及主动审查的权责,若其怀疑有清洗黑钱交易即有责任立即报告。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A条规定,未尽披露、举报的,将有可能面临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3个月的刑罚,且该范围扩大到知道或怀疑。
另须特别注意的是,香港并未设有大额交易报告制度,也即交易数额未被列入报告的必有事项。 在举报方式和途径上,举报人可以通过联合财富情报组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系统网上举报可疑交易,也可以通过信件、电话以及电子邮件方式向联合财富情报组举报。内容涉及客户背景、交易类别、交易详情和交易可疑的原因。
联合财富情报组收到举报后进行初步分析,并向报告机构(金融机构或指定非金融机构)逐笔回信确认。
2、可疑交易的识别
“SAFE”是JFIU推行的可疑交易识别方法,具体涉及四步:第一,Screen(审查),初步评审交易是否可疑,比如重点特别关注包括交易缺乏逻辑支撑、语焉不详的客户、与高敏感国家、犯罪分子或恐怖分子有關的特殊人员、包括汇款代理人或用赌场支票缴付在内的异常款项等在内的情形,并相应预警;第二,Ask(提问),向客户诱导性提问并关注其是否存在异常反映,例如交易原因、款项的来源与流向、最终收款人等;第三,Find(翻查),主要体现在对客户记录的翻查,以掌握过去交易的活跃程度和交易类别;第四,Evaluate(评估),综合评估所掌握的资料,并做出是否涉可疑交易判断。如果确定交易可疑,则及时填写可疑交易报告。
3、可疑交易报告的成果
继2012年《打击洗钱继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实施以来,JFIU收到的可疑交易报告一直呈现持续增长态势。而伴随尤其是金融机构和指定的非金融企业及行业反洗钱防控的不断加强,尤其对怀疑清洗黑钱或恐怖分子筹资活动方面的理念不断深入,相应的管理措施亦更趋完善严谨。
过去五年,逾90%可疑交易报告由金融机构提交,来自制定的非金融企业及行业的可疑交易报告约占3%,其他行业约8%。其中,银行业以其涉金额的体量以及交易频次的行业特点,成为金融机构最主要的举报者,其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占总数的80%多。
香港自1989年的《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和1995年的《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先后通过以来,截至2017年7月31日,最近六年里被裁定洗黑钱罪名成立的总人数为717人,因洗钱活动件被限制的财产总值26.99亿港元,已讨回并上缴政府的金额达9.44亿港元。
二、我国内地反洗钱监管体系的缺陷
(一)特定领域反洗钱有关规制的缺失
我国一直未有出台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管理的具体办法,造成《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成为一款空文。而《反洗钱法》这部十年前制定的法律,也越来越难以适应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及国际反洗钱标准的不断完善步伐,尤其因部分条款滞后所引发的问题愈发突出,
FATF于2002年和2012年先后发布了“反洗钱40项建议和反恐怖融资9项建议”和“新40项建议”,均将打击洗钱和恐怖活动融资的覆盖范围扩大至房地产经销商和中介、贵金属和宝石经销商、律师、公证员以及独立法律专业人士和会计师。同时还要求针对前述行业及其从业者扩展和延伸实施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但中国自2006年加入FATF以来,先后出台了《反洗钱法》和针对金融机构的一系列反洗钱规定,但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规范仍然缺失,尤其在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制度障碍也进一步影响了反洗钱监管效率。
(二)现行反洗钱处罚力度及措施有效性欠缺
随着香港和国际反洗钱实务工作不断推进,标准不断升级,对反恐融资、反洗钱的监管也随之加强,相关处罚也日趋严厉。具体表现在有多家海外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陆续被处罚,金额最高可达几十亿美元,甚至还会进一步上升到刑事诉讼。而美国、英国、德国或韩国等监管主体亦均对中资银行海外分行加大了监管力度,不断抬升反洗钱合规要求。其中,农行纽约分行反洗钱处罚案件引发了极大的社会关注,中行米兰分行则是首次有银行员工因洗钱罪入刑。
而反观我国,目前内地的反洗钱处罚力度,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管部门远远不足,单从处罚金额来看,完全不具有可比性。反洗钱行政处罚措施上仅将罚款作为主要措施,且处罚金额相较于境外的动辄大额罚单相比整体偏低,威慑作用有限,监管成效较差。
(三)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权限受限
目前适用的反洗钱调查权只赋予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48小时临时冻结权需要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并且现实中往往由公安、法院等执法机构进行侦查和冻结,这导致实际操作流程较长,执行机构及涉及人员较多,一是容易造成重要信息泄密,二是时效性差,同时也可能导致执行效果不佳等。
考虑到洗钱或恐怖融资犯罪的严重性以及预防、打击洗钱活动的紧迫性,内地应借鉴香港地区经验,可以考虑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法》,赋予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部分司法权,并改进反洗钱调查、协查制度和临时冻结制度,体现灵活与协调,以更好的提高工作效率。
三、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体系。为丰富我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体系的维度,更全面地实现金融行业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建议我国参照香港及国际通行标准,明确要求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客户资料和交易资料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并相应规定其法律责任,确定其有关管理措施,并督促特定非金融机构积极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二)深化反洗钱监管处罚,丰富处罚措施。改善目前我国《反洗钱法》仅将罚款作为行政处罚措施、处罚措施单一的局面,强化尤其内控措施方面的处罚力度,建议参考香港的处罚制度,一方面加大处罚金额,另一方面增设警告、给予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措施。
(三)试水独立的反洗钱审计体系。独立审计相对于金融机构或企业内部审计而言具有独立性、专业性等优势,更好的贯彻“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其审计结果对监管部门更具有参考价值。该制度在香港亦是实行已久。我国内地可考虑逐步建立独立的反洗钱审计体系,自主独立审计与监管独立审计有机结合。
(四)逐步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和反馈机制。香港的可疑交易报告和反馈机制较为完整和严谨,支持多渠道举报或报告可疑交易,并在收到举报后及时开展分析予以确认,金融机构据此决定后续措施。基于我国内地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尚未建立逐份报告反馈的机制。随着新3号令的实施落地,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将逐步提升,我国监管层面也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可疑交易报告的反馈机制,指导和激励金融机构更好地履行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机制。
参考文献:
[1] 香港金融管理局.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Z].2015年3月.
[2]香港金融管理局.防止清洗黑钱指引[Z].2000年
[3]香港金融管理局.防止清洗黑钱指引的补充文件[Z].2004年6月.
[4]童文俊.香港反洗钱监管的经验与启示[J].海南金融.2009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