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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药品生产领域的药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从法律层面分析,明晰药品安全法律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完善药品安全法律制度的首要问题。在药品安全法律关系中,生产者承担的更多的是义务与责任,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赋予了消费者更多的权利,在药品的生产过程中国家权力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在主体之间形成了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在内的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此外,药品安全事件的解决机制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在消费者与企业难以达成谈判协议的情况下,产品召回制度的设立与相关国家机构的监督管理成为此类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路径。
关键词 药品安全 权利与义务 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简介:郑雅静,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2011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005-02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稳步发展,整个社会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都得到了充分的提升,但是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不稳定的因素,严重制约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近年来,关于药品领域的安全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一时间引起了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对药品安全问题的研究与探索。
近日,药用胶囊铬超标事件的发生牵动着每个公民的心。工业明胶生产企业、药用胶囊制造企业以及药品生产企业在制造与使用胶囊的过程中,以工业明胶作为原材料,造成药品胶囊中铬含量严重超标,侵害或威胁着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药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始终是法治建设的重点,与中国法治进程密切相关。此次事件的发生,促使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药品安全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着新的探索。
对药用胶囊铬超标事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一方面,从理论角度看,药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整个食品药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药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研究与探索有利于推动食品药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甚至在推动整个法治进程中也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另一方面,从实践角度来看,对该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及时分析问题,以便更好更高效地解决问题。本文主要选取法经济学这个视角,对药用胶囊铬超标事件进行分析,以期达到明晰药品安全法律关系中各方权利与义务的目的。
二、药品安全法律关系中各方权利与义务明晰
(一)法律关系梳理
在药用胶囊铬超标事件中,包含了三类主体:一类是生产者主体,包括工业明胶生产者,空心胶囊制造商及药品生产企业;一类是消费者主体;还有一类是国家监督管理部门主体。在这三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内部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既包括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这属于民法的范畴;还包括以产品质量关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为基础的市场规制法律关系,此外还形成了经济监管关系,这两类法律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
(二)药品安全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法律基础
以药用胶囊铬超标事件为出发点进行分析,从“人”的角度来看,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关系主要靠民法来进行调整;再从“经济秩序”的角度来看,生产者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制,同时,消费者又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此外,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管理。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此次的药用胶囊铬超标事件中,既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又包含着经济法律关系,因此,民法与经济法的进行互动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从一般的经济学理论来看,根据混合市场经济理论,混合经济具有产权结构公私并存,市场调节与国家调节并存,政府、市场与企业职能结合,国家决策与企业决策相结合的特点,这就为民法与经济法的互动提供了最直接的理论支持。由此可见,药用胶囊铬超标事件的发生,不单单涉及某一方面的法律关系,由于其发生在市场经济中,这就必然涉及到生产者、消费者及国家监管部门的多重法律关系。
其次,从法理的角度来看,由于民法与经济法同处于法治系统中,作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门,两法的相互协调与补充有利于法治系统最大功能的发挥与实现。
最后,从调整对象来看,由于民法与经济法都处于市场关系中,调整对象具有一定的交叉性。就药用胶囊铬超标事件来看,民法主要是从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合同平等与自由的角度保护合同关系,而经济法主要是从市场规制与经济监管的角度来维护市场的稳定,因此,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单靠一个法律部门的作用是难以形成的,只有民法与经济法的互动,才能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
(三)药品安全法律关系中各方权利与义务明晰
1.生产者
在复杂的交易过程中,形成了一个稳固的灰色利益链条,导致了行业潜规则的产生与蔓延。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承担法律责任。针对产品质量的相关问题,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行调整,因此,涉及生产者的法律关系主要是产品质量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至三十六条,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至十三条,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进行了规定,从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对生产者的权利义务设置上,主要侧重于规定生产者的义务与责任,权利内容很少涉及。这主要是由于产品质量法作为对消费者进行实质性保护的法律,只有严格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与义务,才能够达到有效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2.消费者
在类似于药用胶囊铬超标这样的药品食品安全事件中,受害者往往是广大的消费者。药品本身就应具备治愈疾病的功能,如果药品中出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现象,不仅达不到治愈的效果,还会对人身体健康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对药品消费者应给予更大的权利保护与更宽的救济途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采取的是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的立法模式,在充分认识到消费者弱者地位的基础上对消费者利益进行了特殊的保护。在具体的条文设置中,赋予了消费者九项权利,规定了经营者十项义务。 3.国家监督管理机构
对于国家监督管理机构而言,法律、行政法规赋予了其对报经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同时这也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国家监督管理机构对药品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赋予了监督管理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查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章的相关规定赋予了监督管理机构对药品生产与经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从生产者的角度来看,监督管理机构享有的更多的是一种监督管理的权利;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国家的监督管理部门更多是要承担监督管理的职责与义务。
三、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探索
(一)产品召回制度的设立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产品召回制度是生产者、消费者与政府三方博弈的结果,在主动召回的过程中,行政机构管理的成本较小,产品召回制度的设立可以通过法律促使厂商与消费者的合作。此外,由于消费者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自身处理的成本较高,而厂商形成了规模经济,专业化分工程度高,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处理产品质量问题,使得社会总成本较低,社会整体福利的增加,因此,在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企业选择召回问题产品是明智的选择。国家鼓励制造商采用主动召回形式的经济学意义在于,这样能够节省社会资源与管理的成本,提高召回效率,在最短的时间内召回缺陷产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社会整体利益看,产品召回制度带来的事前保护对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它避免了在损害发生后引起的“诉累”,降低了社会成本,有利于社会收益的提高。竞争企业都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的的,这似乎看起来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存在冲突,产品召回制度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在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与消费者保护之间做出权衡,寻找最佳平衡点。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企业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提高了自己的商誉促进利润最大化的实现。
(二)消费者私力救济途径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可以自己解决外部性问题。根据科斯定理的内容,如果私人各方可以无成本地就资源配置进行协商,那他们就可以进行谈判,达成一个有效率的解决方案。尽管科斯定理的逻辑很吸引人,但是私人主体往往不能自己解决外部性所引起的问题,只有当利益各方可以顺利达成协议时,科斯定理才适用。在现实生活中,即使在有可能达成互利的情况下,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协议的方式也并不总是奏效。
因此,在诸如药用胶囊铬超标此类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中,依靠消费者与生产者的自愿谈判往往不能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因为二者的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要通过国家机构的公力救济来解决问题。
(三)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职能的发挥
在企业与消费者不能达成谈判结果的情况下,就需要国家的监督管理机构介入以达到问题解决之目的。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就会采取指令召回的方式命令企业限期召回;在消费者私力救济不成的情况下就需要国家监管部门采取措施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科斯定理,生产者与消费者谈判时的交易成本较高,政府的介入能够使交易成本较低,从而克服市场失灵,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药用胶囊铬超标事件愈演愈烈,以药用胶囊铬超标事件为代表的药品安全法律问题成为法学界研究的重点,药品质量安全目标的实现需要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从法律层面看,这不单是立法保障的问题,同时也成为司法过程中的应予关注的重点问题。
在药品安全法律关系中,生产者承担的更多的是义务与责任,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赋予了消费者更多的权利,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国家权力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权,对药品生产者而言是一种权力,对消费者而言更多的是一种义务。诸如药用胶囊铬超标这类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消费者与企业往往很难达成谈判协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召回制度的设立与相关国家机构的监督管理成为此类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路径。
药品安全事关重大,药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成为保障药品安全的重要一环,但是药品安全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以期达到完善药品安全法律制度,促进药品安全目标实现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曼昆.经济学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蒋科.商业贿赂的经济学分析及对策思考.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12).
[4]魏建,周林彬.法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 药品安全 权利与义务 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简介:郑雅静,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2011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005-02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稳步发展,整个社会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都得到了充分的提升,但是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不稳定的因素,严重制约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近年来,关于药品领域的安全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一时间引起了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对药品安全问题的研究与探索。
近日,药用胶囊铬超标事件的发生牵动着每个公民的心。工业明胶生产企业、药用胶囊制造企业以及药品生产企业在制造与使用胶囊的过程中,以工业明胶作为原材料,造成药品胶囊中铬含量严重超标,侵害或威胁着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药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始终是法治建设的重点,与中国法治进程密切相关。此次事件的发生,促使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药品安全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着新的探索。
对药用胶囊铬超标事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一方面,从理论角度看,药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整个食品药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药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研究与探索有利于推动食品药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甚至在推动整个法治进程中也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另一方面,从实践角度来看,对该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及时分析问题,以便更好更高效地解决问题。本文主要选取法经济学这个视角,对药用胶囊铬超标事件进行分析,以期达到明晰药品安全法律关系中各方权利与义务的目的。
二、药品安全法律关系中各方权利与义务明晰
(一)法律关系梳理
在药用胶囊铬超标事件中,包含了三类主体:一类是生产者主体,包括工业明胶生产者,空心胶囊制造商及药品生产企业;一类是消费者主体;还有一类是国家监督管理部门主体。在这三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内部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既包括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这属于民法的范畴;还包括以产品质量关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为基础的市场规制法律关系,此外还形成了经济监管关系,这两类法律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
(二)药品安全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法律基础
以药用胶囊铬超标事件为出发点进行分析,从“人”的角度来看,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关系主要靠民法来进行调整;再从“经济秩序”的角度来看,生产者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制,同时,消费者又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此外,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管理。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此次的药用胶囊铬超标事件中,既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又包含着经济法律关系,因此,民法与经济法的进行互动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从一般的经济学理论来看,根据混合市场经济理论,混合经济具有产权结构公私并存,市场调节与国家调节并存,政府、市场与企业职能结合,国家决策与企业决策相结合的特点,这就为民法与经济法的互动提供了最直接的理论支持。由此可见,药用胶囊铬超标事件的发生,不单单涉及某一方面的法律关系,由于其发生在市场经济中,这就必然涉及到生产者、消费者及国家监管部门的多重法律关系。
其次,从法理的角度来看,由于民法与经济法同处于法治系统中,作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门,两法的相互协调与补充有利于法治系统最大功能的发挥与实现。
最后,从调整对象来看,由于民法与经济法都处于市场关系中,调整对象具有一定的交叉性。就药用胶囊铬超标事件来看,民法主要是从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合同平等与自由的角度保护合同关系,而经济法主要是从市场规制与经济监管的角度来维护市场的稳定,因此,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单靠一个法律部门的作用是难以形成的,只有民法与经济法的互动,才能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
(三)药品安全法律关系中各方权利与义务明晰
1.生产者
在复杂的交易过程中,形成了一个稳固的灰色利益链条,导致了行业潜规则的产生与蔓延。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承担法律责任。针对产品质量的相关问题,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行调整,因此,涉及生产者的法律关系主要是产品质量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至三十六条,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至十三条,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进行了规定,从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对生产者的权利义务设置上,主要侧重于规定生产者的义务与责任,权利内容很少涉及。这主要是由于产品质量法作为对消费者进行实质性保护的法律,只有严格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与义务,才能够达到有效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2.消费者
在类似于药用胶囊铬超标这样的药品食品安全事件中,受害者往往是广大的消费者。药品本身就应具备治愈疾病的功能,如果药品中出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现象,不仅达不到治愈的效果,还会对人身体健康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对药品消费者应给予更大的权利保护与更宽的救济途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采取的是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的立法模式,在充分认识到消费者弱者地位的基础上对消费者利益进行了特殊的保护。在具体的条文设置中,赋予了消费者九项权利,规定了经营者十项义务。 3.国家监督管理机构
对于国家监督管理机构而言,法律、行政法规赋予了其对报经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同时这也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国家监督管理机构对药品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赋予了监督管理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查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章的相关规定赋予了监督管理机构对药品生产与经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从生产者的角度来看,监督管理机构享有的更多的是一种监督管理的权利;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国家的监督管理部门更多是要承担监督管理的职责与义务。
三、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探索
(一)产品召回制度的设立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产品召回制度是生产者、消费者与政府三方博弈的结果,在主动召回的过程中,行政机构管理的成本较小,产品召回制度的设立可以通过法律促使厂商与消费者的合作。此外,由于消费者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自身处理的成本较高,而厂商形成了规模经济,专业化分工程度高,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处理产品质量问题,使得社会总成本较低,社会整体福利的增加,因此,在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企业选择召回问题产品是明智的选择。国家鼓励制造商采用主动召回形式的经济学意义在于,这样能够节省社会资源与管理的成本,提高召回效率,在最短的时间内召回缺陷产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社会整体利益看,产品召回制度带来的事前保护对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它避免了在损害发生后引起的“诉累”,降低了社会成本,有利于社会收益的提高。竞争企业都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的的,这似乎看起来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存在冲突,产品召回制度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在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与消费者保护之间做出权衡,寻找最佳平衡点。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企业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提高了自己的商誉促进利润最大化的实现。
(二)消费者私力救济途径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可以自己解决外部性问题。根据科斯定理的内容,如果私人各方可以无成本地就资源配置进行协商,那他们就可以进行谈判,达成一个有效率的解决方案。尽管科斯定理的逻辑很吸引人,但是私人主体往往不能自己解决外部性所引起的问题,只有当利益各方可以顺利达成协议时,科斯定理才适用。在现实生活中,即使在有可能达成互利的情况下,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协议的方式也并不总是奏效。
因此,在诸如药用胶囊铬超标此类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中,依靠消费者与生产者的自愿谈判往往不能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因为二者的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要通过国家机构的公力救济来解决问题。
(三)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职能的发挥
在企业与消费者不能达成谈判结果的情况下,就需要国家的监督管理机构介入以达到问题解决之目的。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就会采取指令召回的方式命令企业限期召回;在消费者私力救济不成的情况下就需要国家监管部门采取措施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科斯定理,生产者与消费者谈判时的交易成本较高,政府的介入能够使交易成本较低,从而克服市场失灵,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药用胶囊铬超标事件愈演愈烈,以药用胶囊铬超标事件为代表的药品安全法律问题成为法学界研究的重点,药品质量安全目标的实现需要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从法律层面看,这不单是立法保障的问题,同时也成为司法过程中的应予关注的重点问题。
在药品安全法律关系中,生产者承担的更多的是义务与责任,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赋予了消费者更多的权利,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国家权力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权,对药品生产者而言是一种权力,对消费者而言更多的是一种义务。诸如药用胶囊铬超标这类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消费者与企业往往很难达成谈判协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召回制度的设立与相关国家机构的监督管理成为此类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路径。
药品安全事关重大,药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成为保障药品安全的重要一环,但是药品安全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以期达到完善药品安全法律制度,促进药品安全目标实现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曼昆.经济学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蒋科.商业贿赂的经济学分析及对策思考.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12).
[4]魏建,周林彬.法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