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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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在回顾广东农地流转制度变迁历程、总结当前农地流转特点、分析农地流转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建议通过制度创新规范农户、政府、市场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行为,促进农地有序流转。
  关键词: 广东;农地流转;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697(2014)02-0016-04
  一、引言
  广东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社会经济发展迅速,这在客观上促进了广东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在此背景下,借助国家宏观政策的引导,广东各地区因地制宜,不断对农地流转工作进行探索和创新,农地流转驶向了快车道。农地流转规模由细碎、零星流转逐渐趋向于连片大规模流转。农地流转方式由简单的自由转包,逐步过渡到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在此基础上逐步探索出种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土地信用合作等模式。
  二、广东农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变迁过程
  (一)农地经营权流转萌芽阶段(1978-1983年)
  1978年我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土地经营权归土地承包者,这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为农地流转创造了条件。但当时的政策和法律都明确禁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1982年的《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制约了我国农业的进一步发展。由于现实的客观需求,农户私下进行农地流转的现象屡见不鲜。现代化农业发展的客观需求急需将这种私自进行农地流转行为置于阳光法律之下。
  (二)农地经营权流转初步探索阶段(1984-2007年)
  198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经集体同意后进行转包。”事实上,以珠三角为代表的乡镇企业发展迅速,使一些农民无法耕种农地,而一些农民却寻找不到自己想要耕种的农地。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流转。这一时期,广东也逐步开始探索农地流转的模式,但流转的总体规模仍然不是很大,农地流转的速度依然较慢。总体上来讲,法律和政策对农地第二次的解禁使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逐步成长起来,再一次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三)农地经营权规范与创新阶段(2008年至今)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同时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个“不得”(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推进和完善有着深远的影响。广东相继出台了相关的地方配套政策,以推动和规范农地流转。据农业部课题组2008年统计,广东有16%的县拿出专项资金用于流转土地整理和补贴[1]。
  三、广东农地流转的特点
  (一)农地流转规模逐步扩大
  随着,我国对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农地流转规模有所扩大。2001年4月,广东农地流转面积仅有255万亩,耕地流转面积占全省的7.93%,涉及农户105.0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9.22%[2]。2007年年底,广东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422万亩,占农村家庭承包面积的14.4%[3]。截至2009年,广东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已达524万亩,占到了农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的18.7%[4]。2012年,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857.8万亩,承包农户总数1096万户[5]。
  (二)农地流转面积区域分布不均衡
  广东受其自身的地理区域差异、国家政策具体倾向等因素影响,农地流转的区域分布极其不平衡。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江门、惠州7市)耕地面积为844.2万亩,其流转面积为267.7万亩,流转耕地占耕地总面积比例多数达到30%左右[6]。而粤东、粤西、粤北13个市的耕地流转面积仅占全省耕地流转总面积的36.6%。部分粤北山区农地流转面积只占农地总面积的3%[7]。全省农地流转发展极不平衡,农地流转规模与区域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入股和出租是农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有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和抵押6种。广东农地流转多形式以出租和入股为主。2009年,在广东农地流转方式统计中显示,出租占29.5%,入股占35.9%[8]。其他形式,例如,转让、出租、互换、继承、入股、抵押、反租倒包等形式也在农地承包流转中客观存在,但这些方式在农地流转过程中所占比例较少。
  (四)各地区因地制宜探索多种农地流转模式
  在坚持农村农地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不变的前提下,广东各地区因地制宜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探索,例如:潮州饶平县委托转包模式、湛江坡头区以租赁为主要模式[9];惠州龙门县永汉镇外商带动模式、东莞市桥头镇水口村种植大户经营模式[10];惠州博罗县长宁镇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广州从化从玉菜场企业主导模式、佛山南海股份合作模式[11]、高要市蚬岗镇探索家庭农场的模式[12]。
  四、广东农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一)规范程度低
  广东在农地流转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主要有:(1)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农户在农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过程中没有签订合法的书面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口头约定不具严格效力,因而也往往成为引发农户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2)即使农户之间签订了相关的书面合同,但是合同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权责义务不清晰,致使所签合同不具有法律效用,甚至不符合法律规范。(3)农地经营权流转程序不合理,并没有得到相关部门或县乡合同管理机构的合法公正认证。   (二)农地流转形式单一
  目前,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多种形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有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和抵押6种。广东农地流转多形式以转包和入股为主。其中转包和入股占农地流转面积的59.4%,其他形式,例如,转让、出租、互换、继承、入股、抵押、反租倒包等形式也在农地承包流转中客观存在,但这些方式在农地流转过程中所占比例较少。
  (三)禀赋效应显著,制约农地流转[13]
  农业自古以来就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农民对土地有着天然的依赖。农地被农民视为自己生存保障的最后一条生命线。当前,农村的养老、医疗、失业、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还尚未完善,农地收入是解决看病、上学、养老等问题有力保障,在这种效应的影响下,农户往往不能够客观、理性认识自己农地的价值,通常习惯性期待以更高的价格进行农地转让,致使交易双方很难达成协议,这客观上限制了农地的流转。
  (四)农地承包流转中农民权益难以保障
  虽然农地流转中应该严格遵循“平等、有序、依法、有偿”等原则,但在现实中,其实只能统一大多数农民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通常的做法是以行政强制的形式推进流转。村民一方则处于明显的弱势状态,没有谈判的实力和条件,甚至没有谈判资格,土地征用实际上完全由政府主导和操纵,推进效益农业的发展将会违背平等原则。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收益原则上按比例分配,实践中,发包方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由村统一对外发包招标,借流转之名,实为与民争利,严重地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收益权,同时又激化了土地矛盾。村民集体的土地权利被忽略,土地增值收益大部分被政府或开发商所得,土地被贱卖和被随意侵占,农民得到的仅仅是一小部分。
  五、加快广东农地流转的对策
  30多年的农地流转实践活动促进了广东农业的规模经营,同时农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限制了广东农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为了解决农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不同的参与主体行为进行规范,进而规范整个农地流转市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见图1)。
  图1广东省土地流转制度创新构架
  (一)发挥农民的首创精神,主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农户是农地经营权的拥有者,是农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在整个农地流转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农户对农地流转的认知程度直接影响了其参与农地流转的积极性,决定了在农地流转过程中能否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主动了解农地流转程序。农户要通过各种途径,主动了解《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最新颁布的各种相关政策,使自己从传统的观念中解脱出来,清楚地认识到农地流转并不会失去自己对农地的承包权,消除失地误解和失去保障的顾虑。农户除了积极了解农地流转相关的政策法规外,还要及时了解国家的宏观政策,该区域土地的发展规划,将自己闲置的农地进行合理的流转,避免农地流转过程中盲目跟风现象,增强自己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识别潜在风险的能力。
  2.自主规范参与农地流转的行为。随着流转交易主体多元化的发展,农地流转规模扩大、流转频率加快、流转交易主体多元发展,农地流转纠纷时有发生,农地流转风险加大。在农户主导的农地流转过程中,农户要主动建立农地流转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要规范,明确写明农地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农地收益方式,这样可以为解决日后纠纷提供依据。
  3.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业具有天生弱质性,其经营伴随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针对承包方经营不善,无法支付租金的现象,受让农地的农民要选择合法途径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地流转的农民不但要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考虑到农地流转之后,自己生存等各方面问题。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利用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合作、农民失业保障、农民再就业培训等,解决自己的后顾之忧。
  (二)发挥政府职能,搭建农地流转平台
  如何引导农地规范、透明、高效流转,让农民放心是基层人民政府应该考虑的问题。政府应该从农地产权界定、流转定价机制、流转行为规范、主体权益保护、政策引导激励等方面完善农地流转管理制度体系,使农地流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最大限度降低农地流转交易成本。
  1.完善信息、法律咨询服务。农地流转信息的缺失会导致流转决策行为和交易行的有限理性。因此,各市(县)乡(镇)村要依托该地区农经机构,给农地流转的农户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及时发布农地流转的供求信息,为双方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提供法律咨询。为农地顺利流转提供良好的服务,向农户提供流转市场需求信息和农地承包经营权增值信息,向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最新政策咨询服务。
  2.培育和专业的农地流转中介组织。在当前的农地产权制度下,建议政府培育和建立独立的农地流转中介组织。对于村集体充当农地中介组织角色的,应该加强第三方对其进行监管。鼓励农民自发成立中介组织,形成自发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成长的模式。中介组织要负责该地区农地流转信息的搜集、登记、归类、宣传以及咨询服务工作,加强农地流转工作中的协调服务,合理规避流转双方的交易风险,保障农地生产要素实现合理有序流动。提供农地流转信息登记发布、土地评估、谈判交易、合同签订、法律政策咨询、纠纷调解等服务,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进行。
  3.建立仲裁机构。在“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区县仲裁、司法保障”原则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乡(镇)村调解、市(县)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市成立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各镇成立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委员会,及时调解、仲裁农地流转中发生的纠纷,保证农地流转顺利进行。
  4.建立规范的市场交易环境。通过对农地流转进行管理和为农地流转提供服务[14],指导农地稳定流转、长效流转,严惩违法进行农地流转的现象,营造一个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加大对规模经营主体的种粮补贴,从政策和制度层面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地生产经营投资收益,激发农地流转需求,促进农地流转市场发展。   (三)逐步提高市场参与力度,实现农地利用价值最大化
  从理论上讲,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依靠行政机制还是要采取市场机制取决于净收益的大小[15]。在农地流转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和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有效地把农民手中闲置的土地顺利、高效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实现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以加快土地要素的流动,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真正把农民心中的“命根子”变成农民手中的“钱袋子”。
  1.重视市场的配置作用。要实现农地承包经营权平稳健康的发展,就要充分发挥市场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农地按照市场的需求来进行运作,优化资源的配置,加快土地生产要素的流动,打破原来土地凝固状态,加速农民与土地分离,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加速农业现代化步伐。
  2.发挥农村土地市场的作用。通过价格的调节作用,使不同级差的农地,以不同的价格在市场中进行流转,从而实现农地流转带来的最大化效益。同时,市场自身也像一条隐形的鞭子,它刺激着承包方不断改善经营理念、提高经营方法,从而提高经济效益,使土地流转进入良性循环。
  3.完善社会服务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农业自身的资金积累很少,外部资金吸引力度很小,“三农”发展长期处于资金短缺状态。借农村土地流转为契机,吸引社会各界资本甚至外资吸引各类资金向农村地区流动,到农村承接、承租土地,单独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16]。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评估事务所、土地经营公司、土地银行、土地保险公司、土地证券公司金融服务体系,为农地流转提供良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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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郁 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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