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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之后,只有国有粮食企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企业才可以向农民收购粮食;粮食购销企业只能平价销售,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这一改革对增值税管理也提出了新问题。一是限定了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在收购粮食方面的使用范围。由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饲料企业和粮食专储企业免征增值税,不存在使用收购发票扣税问题。这样只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使用收购发票扣税,其他企业不得使用。笔者认为,饲料企业将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