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小区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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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9月新的《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而北京朝阳法院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从2002年的194件,迅速攀升到650件,2004年更猛增到1898件。北京海淀法院自新《条例》实施以来,半年时间内受理的物业纠纷案件扩大的4倍。北京崇文区法院,2005年1月至5月,涉及物业纠纷的立案数,较2004年同期上升了50%。很多存在物业纠纷的小区内各种暴力对抗事件层出不穷,有些卷入纠纷的业主在对抗事件中被打得鲜血淋漓,惨不忍睹。人们惊呼:这简直就是一场你死我活的“物业战争”!
  
  物业黑镜头
  
  镜头一:
  
  2005年10月30日这天正好是星期天,家住北京欧陆经典小区20号楼的许先生,在忙碌工作了一周之后,正在自己的家中悠闲地安渡周末。可谁也没有想到的是,一场惊心动魄的遭遇会瞬间降临到他的头上:一大群黑压压的法警已经涌进了他们居住的小区。
  换好衣服正打算出门的许先生,刚刚走出电梯门口,便和迎上来的那群法警不期而遇。在听完了法警们对他宣读的判决强制执行书后,气愤的许先生仍旧拒绝交费,当他转身关上房门准备将法警关在门外的时候。一名法警迅速冲上前去撞开房门,两外两名法警趁势将许先生拉了出来,反翦着双手按在了地上,然后拖起来就走。被压制住的许先生两臂生疼,嘴里嘟囔着"我服了,我交钱!",而他的小女儿正在吃饭,看到爸爸被人抓走,吓得手足无措,扔下饭碗跑出门哭喊着:"你们别抓我爸爸,求求你们放了我爸爸!" 用力拽着法警的衣服,妄图阻止他们,但无济于事。数名法警将许先生压上了警车,此时才知道事情严重性的许先生跪在警车里不停作揖苦苦央求法警放他回去,不远处夹杂着小女孩哀哀的哭声,但法警们丝毫不为所动。在集中宣布拘留现场,许先生由于紧张过度无法站立,两名法警将他搀扶到现场,宣布拘留决定后,他瘫坐在地上无法起身。
  
  镜头二:
  
  位于北四环的芍药居北里10号楼内一阵喧哗声不绝于耳。
  "就一百块钱!"面对朝阳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胡克莉和她带领的一对法警,业主王先生指着冰箱上的钱忿忿地说。显然他的说辞并没有被法官接受,"那你和我们走吧!"法官语气开始变得严厉。因拒绝交费将被司法拘留。法官的突然造访,对独自一人带着孩子在家的王先生来说多少有点意外,三岁的女儿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怯生生地站在父亲身后。如果把他带走孩子谁管?这的确让法官犯难,但法律就是法律,强制执行就是强制执行,法律的尊严是不能破坏的。王某看着自己身后年幼无助小女儿,心里一阵发酸。"我去借点!"法官同意了他的请求,随后,王某到对门家借了2000元交给了法官。"您说说,我不是不交,几次叫物业给我们修房子都不来,我凭什么交费啊?有这样的物业服务吗?"王某谈起拒交的原因时依旧气愤不已,“对物业不满意可以起诉,但不应不履行判决。”法官胡克莉的回答显得异常轻松。
  
  镜头三:
  
   “谁要拦着就是暴力抗法!妨碍公务!就把谁拷走!”气势汹汹的法官大声地对着堵在电梯门口阻止他们把人带走的群众大声喝令着。然后数名法警押解着因拒绝交纳拖欠北苑小区物业费的吕萍夫妇,趾高气昂地在众人的围观下绕着小区内游走了一圈后,把人押上了警车。而被押解着游街的吕萍仅仅穿着睡衣,他的丈夫甚至还光着脚。
  10月30日清晨,北京朝阳法院98名执行法官和法警兵分6路,前往欧陆经典、芍药居等13个小区,采取“堵被窝”的方式对57户长年拒交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强制执行,对16人进行了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均是长时间不交纳物业费,并在物业起诉、法院判决生效的情况下仍不履行的业主。此次行动共对12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和4名妨碍公务人员处以15天司法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的处罚。另有10名业主主动交纳了物业费,合计1.7万元,其中7人由于拖欠时间过长而被处以1000元罚款。
  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一片哗然,各方媒体争相报道此事。专家、学者、市民、百姓纷纷在不同的媒介上对此时发表评论抒发感慨。谴责声,质疑声,怒骂声此起彼伏。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律师事后第二天便在网上发表了那封激起轩然大波的《建议朝阳区人民法院院长李新生引咎辞职》的公开信,几天之内,网上针对此事的网友评论就达数十万条之多。朝阳法院对物业纠纷的强制执行一事,与前不久著名演员朱明瑛拒交拖欠物业费一案败诉,共同将物业纠纷这一话题又一次推到了当前社会舆论的峰顶浪尖之上,引起了人们广泛而强烈的关注。
  事件虽然过去将近一个月了,但有关物业纠纷的话题,却始终没有降温。各方关于国内物业现状的论争仍然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对于这样一件关系到人民生活切实利益的话题,人们一直期盼着能早日发现一条可行的解决之路。为此,我们走访了几位执不同观点的人事,围绕这个话题进行了一场有益的交谈。
  
  《条例》究竟保护谁
  
  “在法律地位上物业管理公司就是业主聘请的一个大管家。”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的毕文强曾在接受某刊物记者采访时曾这样说到。北京中和家园监事会负责人李石岩也表示:“他们就是一个管家,应该按照约定的合同为我们服务。”
  正是这些挂名的“管家”在这些年来的各种物业纠纷中,纷纷将“主人”拉下马来。而强权维系的背景,更令“主人们”四处奔走无门。而这一次,“管家们”成功地将“主人”关进了拘留所。
  多年来一直为业主维权奔走不息的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秦兵律师,在记者谈到此次强制执行事件时,不无感慨的说:“法律一定要维护公民的人格和尊严,在有未成年家属的时候,执行人应该体现出一种人文关怀。坚决不能当着未成年人来执行他们的父母,那样不但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留下很深的伤害,而这些伤害很难通过今后的措施来进行弥补的,这些场面会给孩子一生都留下不可磨灭的残酷记忆。”
  他说:暴力执行肯定不能解决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矛盾的前提,首先要知道现在两者之间存在着太多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体现在业主在签定订金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很多环节当中。业主不但弱小,而且他无法逃离这个弱小的局面。当两者强弱差距引发的矛盾不平衡达到一种白热化的程度时必然产生更为激烈的暴力冲突。从人的本性来讲当人面对不满时,他一定要设法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法律一定要注意不要挑战人的本性。当人面对不满时,我们的法律一定要给他一个通道来释放他的不满。现在不但没有这个通道,而且把仅有的一点也堵上了。所以今后的物业纠纷会越来越激烈,执行的难度也会越来越大。
  向来敢于直言的秦兵对记者说道:“《物业管理条例》其实质就是《物业企业保护条例》,《条例》里面凡是涉及到物业管理公司的条款都非常具体,而涉及到业主的部分都比较含糊。比如业主享有知情权,怎么知情?如果对方不让你知情时该怎么办?这在条例里没有规定。而比如物业管理公司征收物业费,如果拒缴的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起诉业主。条例本身并没有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业主,而是保护强势群体的物业管理公司,所以《条例》自2003年颁布以来,物业纠纷并没有越来越少,而是越来越多,近年甚至达到了最高峰。所以说《物业管理条例》是社区治理的毒药,哪个社区依靠这个条例哪个社区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问题。”
  秦兵认为,要想真正保障和维护业主的权益,必须要落实三件事:
  第一,要消费者积极参与立法,目前的法律很多都不是站在消费者这边的。消费者没有立法权,所以才没有获得能切实保护自己利益的法律。所以必须鼓励消费者参选人大代表,才能掌握立法权来有效的表达自己的权利诉求,才能真正制订出保护弱者的法律。而且从维权的成本来说,走人大代表的道路成本最低,最有效果。积极鼓励每个人参选人大代表,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力,这也是中国改革最为便捷的道路。
  第二,降低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成本,成立备案制度。在目前的情况下,要想维护业主的权益不受侵犯,或者遇到不公后有途径解决问题,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一条比较有效的办法。没有业主委员会,松散的业主就无法团结起来与强大的物业管理公司对抗。所以业主的弱势地位始终得不到改善。从实际的案例来看,虽然有业主委员会参与的物业纠纷不一定都成功,但是没有业主委员会参与的维权行动基本上都失败了,而且质量比较高的业主委员会还是能够代表广大业主的利益的。现实存在的问题是,成立业主委员会非常困难,受到各个方面的压力也很大。根据北京市建委公布的数据,截至2005年4月底,北京市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有2911个,而其中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只有241家。而在这些小区里,因为物业纠纷而由业主委员会成功地更换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还不到10个。而在这241家业委会中有一些甚至连自己的办公经费都没有,一个连通知都发不起的业主委员会又怎么能把大家组织起来打好官司呢?所以一定要降低业主委员会的成本,不要让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比成立一家银行还难。
  第三,法院一定要开通集团诉讼渠道。在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业主要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呢?只能是诉讼。而诉讼分为集团诉讼,和单个诉讼。但在北京要通过集团诉讼立案几乎不可能。北京某小区300多个业主集体去立案,之所以要300多个业主去立案,是因为集团诉讼立案根本不被受理。必须每个人都去,由批发改为零售,批发的成本最低而零售的成本最高,而批发现在被禁止,只能通过零售。自己单个去立案,自己去提供证据,自己去找部门鉴定,支付诉讼和鉴定费用,成本让个人无法承担。由此在中国会出现维权破产,要维护两千元的权益,要花费五千元的成本。不要说失败,即便胜诉自己也要亏三千元钱。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所选择的最便捷的途径成本最低的途径就是“拖”字。一审败诉,拖二审,二审败诉,在不执行判决。在拖的过程中加大对方的诉讼成本,来达到平衡。这是目前消费者所采取的成本最低的消极抵抗的办法。是可以理解的。所以只有开通集团诉讼的渠道才真正能把弱势的消费者组织起来,与强大的物业管理公司相抗衡。业主一定要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力,保护自己的居住权。不要随便达成妥协,妥协的结果非常不好,而且成本往往是最高的。
  
  
  呼唤宽容理性的天空
  
  作为著名的“阳光宪政”发起人之一,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张星水律师和杜兆勇先生,对物业问题则提出了他们自己的看法。
  张星水律师说,物业纠纷需要从两方面来看,在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两者间存在利益冲突,物业管理公司本身希望在提供了完备的物业服务后得到应有的报酬。而业主希望能在得到好的物业服务同时降低自己的支出成本。人都是精明的,人的私心存在在任何的利益冲突中,当每一个人每一个利益集团,在过多的考虑自己的利益的同时,有可能就忽视了对方的利益。
  业主委员会的好处在于,个体业主维权的成本高,而业主委员会则把每个业主的成本降低了。
  业主委员会的出现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在业主比较分散的状态下,是相对比较好的一种模式。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业主的维权机构,其发展也是值得探索的,它的分工和机构构成,它的监督机制怎样,都是值得探索的。另外在于其他利益团体进行搏弈的时候,业主委员会会不会为了出卖业主的利益?这也需要建立起一个机制,包括罢免的机制,以及对一年的工作的评判机制和鼓励机制。
  杜兆勇强调,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义务和权利划分一定要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现在双方谈话的基础是不同的。业主会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提供什么样的服务,而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哪些服务本身就是应该收费的。在这两种意见之间,没有一个明确的共同的基点。一个市民社会必然是精打细算的,是一个成熟的商业社会,一个以利益为计算标尺的社会。但获得利益的前提是不能侵犯了他人的利益。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着各种成本,虽然大多数的物业管理公司还是希望能够提供良好服务,因为只有通过提供良好的服务才能树立自己的品牌,才能获取更大的利润。而目前不少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上也确实存在很大漏洞,不少从业人员没有受过专业化的训练,所提供的服务也比较粗糙。在这种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在没有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又急于收取物业费用,很容易使业主的抵触情绪进而产生对抗,出现拒交或拖欠物业管理费现象。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目前很多物业纠纷究其原因往往始于开发商。他们为了能尽快地将房屋销售出去,他们进行了很多夸大事实的广告宣传,在前期承诺了很多不负责任的物业宣传。造成业主的选择权利受到了削弱,也引发了日后纠纷发生的隐患。
  就目前所谓物业服务标准的制订一项,杜兆勇说:“这个标准究竟应该由谁来认定?是由法院来认定?还是由业主委员会来认定?还是由物业管理公司认定?或者由两者之外在走入司法程序之前的第三方认定?这存在着大的探讨的空间。业主和物业之间的隔阂需要一种中间的力量。能平衡双方的需求,并且能够把一个物业管理的标准形成一个体系。这便需要一个双方都能认可的权威性机构,它不仅仅是法院或某一个权力单位,它必须是可以参与双方互动的。我认为应该有经算师,律师,物业管理专家类似这样的群体来构成一个“第三方”,在没有进行诉讼之前,制订一个认定标准,对他们提供的服务提供一个评判和仲裁。这应该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在功能上类似于仲裁委员会。但直到目前还没有这样一个行业。”
  在一些媒体对于物业纠纷做过一些调查中显示,其中在物业纠纷责任方一项,有46%的人认为责任方在物业管理公司,42%的人认为责任方是开发商。无疑物业管理公司成为了众人心目中引发纠纷的重要因素。对于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问题,和对物业管理公司在法律法规上的管理问题,杜兆勇说:“直到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物业管理公司成文的法律规定,这也使得我国物业管理公司的规模、效益、以及资质和商业素养,都是参差不齐的。而物业管理本身是存在很大利润的,包括国内国外的一些物业公司都在进行争竞。不少国内的物业公司都具有一定的背景因素。中国的市场经济在南方试点,中国的物业市场现在基本上还处于一个战国时期,比较混乱。还没有一个大家公认的遵守的规则。国内的一些物业公司把一些高层管理人员派到国外去学习,可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好的办法和激励机制来引导这个市场。北京容纳了全国各个流派,有南方的物业公司,也有温州炒房团的,都在北京的平台上竞争。在这个局面中,一方面应当近早制订出针对物业管理公司资质审核及日常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业主作为一支力量来参与其中对其进行选择、竞争和淘汰,也会慢慢改善现在的现状。”
   张星水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社会的制度和社会的自然状态不是单单靠法律来完成的,它有很多道德的约束。市民社会里一些传统朴素的道德,行为准则的维系,包括宗教。一般来说有宗教信仰的人的精神境界和素质确实要高一些。道德和信仰的力量使得他们的行为更规范,更能克制他们的私欲。使他们的内心更为宽容和包容。
   对于鼓励业主参选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决策的提议,张星水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社会的制度和社会的自然状态不是单单靠法律来完成的,它有很多道德的约束。市民社会里一些传统朴素的道德,行为准则的维系,包括宗教。一般来说有宗教信仰的人的精神境界和素质确实要高一些。道德和信仰的力量使得他们的行为更规范,更能克制他们的私欲。使他们的内心更为宽容和包容。
   他说,现在的一些法律,包括《物业管理条例》的确也存在很多的不公平的内容。在计划经济社会往往单纯强调供给,房地产往往是由建筑口来负责。他们专注的是将盖好的房子卖掉,至于购房的消费者的立场,他们考虑的比较欠缺。立法上,应该是土地权和拍卖权分开。中国不少部门通过对立法权的掌控来获得自己部门的利益。这种管制的意识还是非常浓重的。如果一个法规不具备相当的可操作性和透明性,它只会停留在纸上。但法律的修改应该用什么方式?是用实际的案例来推进演化,演绎?还是单纯的成立立法起草小组,和组织一些教授专家闭门造车?这个问题涉及到中国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中国的法律都是成文法。成文法的弊端在于一刀切,它只考虑到共性,而没有考虑到个性。也许这种方式适合大多数的人群,但对于一些特殊性的群体,则不适用。从一些局部的角度看也有它不人道的一面。物业纠纷中各种特殊的例子非常多,不使用一刀切的法律条文有可能会伤害到相当一部分人的利益。物业纠纷的案件有它的特殊性,它每个案件都不一样。物业管理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有差别,业主与业主之间也存在不同的差别。我们有成文法固然好,但也要法官能突破成文法的限制,掌握一定的灵活度。只要法官本着公正的原则,去做出一些修正。这样才能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和缺陷。使得一些特案能得到特殊的处理。否则我们对成文法的解决效果不是抱太大的希望。
  业主参选人大代表从积极的意义上是可以理解的,公民都有参选的权利。但我不应突出某一行业去参选人大代表。尤其是强调业主来参选,因为业主实际上是很模糊的概念,只有当他居家时他的身份才是业主。而他们同样有自己的不同的职业,他们的社会身份是多重的。业主只是他们身份的一部分。如果适度的引导业主中一部分有宪政理念或懂得什么是法制,懂得人大代表是做什么的,具有法律精神的人去参选是可行的。如果单纯是为了维护业主的利益去参选人大代表,这种动机并不纯粹。因为人大代表不仅仅是负责物业纠纷,小区内不仅仅只有业主的纠纷问题,而且就算物业管理公司找到人大代表,也同样应该得到帮助。人大代表必须要公平公正。不能走到另外一个极端去,即为了维权而参选人大代表,从程序正义角度来说,一旦功利目的太浓厚的化,这和人大代表所要求的职业规范就有出入了。
  张星水在说到纠纷双方的心态问题时特别强调:“我们最应警惕的是,一方利益集团或个体把对方进行‘妖魔化’,非此即彼,不是对的就是错的,这是非常可怕的表现。在中国这样的例子非常多,当年北洋政府便把国民政府妖魔化了,国民政府时代又把共产党妖魔化了;文革期间把封建帝王全妖魔化了,把农民起义给美化了;把地主阶级妖魔化了,把暴动起义的农民美化了。但还原了历史的真相时我们看到并非是那么回事。为了自己的利益诉求把别人‘妖魔化’,这是很不理性的一种行为,它往往只能加大解决问题的矛盾,而忽视了平等对话的立场。虽然在法院裁决中有胜诉的一方,实际上都没有胜。因为可能通过法律的硬性裁决后,双方的矛盾更加剧了。我们的社会需要的,应该是物业愉快地提供服务,业主愉快地交纳费用,这才是比较正常情况。”
  
  恢复大国国民心态
  
   回到朝阳法院强制执行一事上来,在朝阳法院的审判厅上,从12位衣着不整的被拘业主聆听法官判决时茫然的神情中,我们多少读到了他们内心的愤慨与无奈。在他们当中有不少人只穿着贴身的秋衣秋裤,有的人还穿着拖鞋,甚至还光着脚。现在已是初冬时节,很难想象他们穿着这身单薄的衣裳在拘留所里被冻上一晚后,心中究竟会有怎样的一番滋味。这样的制裁和惩罚究竟能为彻底解决物业纠纷带来多少有效的帮助?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公民的人格与尊严,并对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济。但在这次执行中所体现出来的违背人道主义的专横与强权,却让人们失掉了对司法机构的尊重与信任。
  衣食住行是人类生存的重要需求,衣食住行质量的好坏也直接反映到人们生存的质量当中。物业纠纷无非是众多社会转型期间的一个矛盾事例而已。但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的根本要害。也只有真正地从人民利益的角度去审视,才能真正端正解决问题的根本立场。如果只着眼于某集团的得失或某利益团体的收益情况来看待事物,那么只能导致问题最终被扩大化,引发更为恶劣的后果。
  物业纠纷里存在的问题非常多,其中很多都牵扯到了双方的利益纠葛。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应当在一种对等平和的框架内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过度突出某一方的利益,这并不是一种大国的国民所应具有的心态。健康的理性的国民心态应该具有更多的大国的国民风范,更多的包容性。中国社会是转型期中,原来的道德谱系有些失衡,有些人为了谋取私利,会出卖他原则性的东西,造成世风日下的局面。所以需要建立一种新的道德体系,这种新体系应具有宽容平等的心态和立场。体现在物业方面,则应该是物业愉快地提供服务,业主愉快地交纳费用。出现矛盾后大家应在一种平等互谅的基础上尽力沟通和解。而防止一种极端仇视心态的产生。各种极端地行为首先不利于矛盾最终的化截,其次也很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更不利于我党实现“构建民主和谐社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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