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探讨了有关博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引申出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理论,并试图通过知识共享协议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著作权与公共利益平衡保护的目的。
关键词:博客作品;著作权保护;利益平衡;知识共享协议
一、博客作品的特点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博客逐渐为中国网民们所熟悉,并成为人们表达思想、发表作品的平台之一。博客最大特点在于博客与作者一一对应。如今,博客成了网民表达思想的重要手段与阵地,拥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博客,作为网络时代的产物,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首先,博客实际上是一种新的作品发表和传播方式,它与传统的发表传播方式不同,是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将作品直接发表在自己的博客网页上。其次,通过个人博客发表的作品,直接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其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公众在任意时间任意场合,只要有一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前就能够看到博客作者的作品。最后,博客作者在自己的博客主页发表自己的作品,是将自己的作品数字化,对作品的利用、复制与传播都与传统的方式不同。也正因如此,博客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实践操作与传统著作权保护不尽相同,也造成了现实中博客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一些困难。
二、著作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护
对于著作权保护的问题,西方各国逐渐将侧重点转向了著作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护上,对于著作权的过度保护可能导致社会创新能力的下降。因为一些新作品的产生必然在某种程度上需要依赖原有的作品,过度保护会致使其他人无法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内使用,结果必然阻碍的人类的创新。
当然我国学者多认为依据我国现阶段国情,仍应当强调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而不应过多的对著作权加以限制。但笔者认为,二者并不矛盾,对著作权加以合理限制,并非剥夺权利人的权利,只是为了限制权利人不当或者滥用权利,强调著作权与公共利益二者的平衡协调。限制权利滥用并非不保护知识产权,但如果对权利加以限制,则能够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减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冲突并且可以保护公共利益。
我国虽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以及强制许可制度,但其规定仍有不合理之处。《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列举了12项合理使用行为,但其采用穷尽列举的方式极大的限制了合理使用制度在我国事件中的应用。法定许可制度和强制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一样也存在着适用范围确定缺乏灵活性的缺陷。《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两公约都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但也仅是针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对于翻译权和复制权的强制许可。
三、博客作品著作权保护和限制权力滥用与知识共享协议
对于博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一些博客作者的做法是在自己的作品中声明著作权权利,但是,对于大多数没有受过法学专业训练的博客作者而言,做到这一点是较为困难的。
那么,有没有一种方法或制度一方面可以使得博客作品的著作权得到很好的保护,同时给社会大众合法、充分的利用博客作品提供了可能?知识共享协议的引入,无疑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本身是一个非营利组织,由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莱森斯等网络法律与知识产权专家发起。2001 年,在一贯致力于推动"信息共有"(information commons) 的"公共领域中心"(Center for the Public Domain) 的积极支持下成立。知识共享组织有系统地针对网络环境下除软件以外的各种数字作品,推广一种类似自由软件授权模式的数字作品授权方式,并倡导作者依照授权协议,对其作品"保留部分权利",而非传统的"保留所有权利"。并且,逐步扩大其许可设计内容的广度和深度。该组织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创作者把网站、学术、音乐、影片、摄影、文学、教材等作品献给公共领域,让公众能够以特定的方式自由运用这些作品,进行商业或非商业的再创作。希望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日趋严格的环境下,建立一个合理的、富有弹性的著作权保障模式。
这与博客作者的现实需求是吻合的。一方面,可以更大程度上的促进作品的流通和使用,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另一方面通过知识共享协议,博客作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保留部分权利,可以说知识共享协议很好的体现了著作权保护与公众利益保护二者的平衡发展,契合了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理论。
2006年3月,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组正式发布了简体中文版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C China 2.5)。该版本的形成经过翻译本土化两个阶段,即在对英文版的通用许可协议文本进行文字翻译的同时,还根据中国著作权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英文版该初始文本中的不少内容系参照美国著作权法律而设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除,从而最终形成了目前的简体中文版本。
知识共享协议主要包括了四个授权要素,分别是"署名"(Attribution) 、"非商业用途"(Noncommercial) 、"禁止派生作品"(No Derivative Works) 、"相同方式分享"(Share Alike) 。除了文字叙述之外,另外以设计简单而容易理解的图形表示,不仅让著作人可以正确无误地选定所欲采用的授权方式,也让想要利用这些著作的一般公众可以毫不困难地理解著作人所要传达的授权信息。根据这四种授权要素可以产生六种组合变化,以确保著作人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部分权利。
现在的版本共提供6种许可协议:署名- 非商业使用- 禁止演绎;署名- 非商业性使用- 相同方式共享;署名- 非商业性使用;署名- 禁止演绎;署名- 相同方式共享;署名。许可协议有三种不同表达方式:①共用约定(Commons Deed)是对许可协议所作的简易、通俗的摘要,并搭配有相关的图示。②法律文本(Legal Code)是能确保许可协议在法院具有效力的完整版本。③数字代码(Digital Code)是将许可协议转换为机器可读的形式,帮助搜索引擎或者其他应用程序通过使用的许可协议来确认你的作品。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许可协议附在作品中。
CC协议设计科学合理,基本满足了博客作者对著作权保护的需求,同时,也使得想要使用博客作品的大众更加放心安全的使用他人的博客作品,当我们打开一个有CC协议标志的网页,可以很快的了解到我们可以用哪种方式利用这个作品而不用担心会侵犯作者的权利而引起纠纷。事实也证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我国经过两年時间的运作,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许多博客作者都是它的积极支持者。
当然,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还有不够完善之处,例如与其他开放内容许可协议的互通性问题,它的非商业性使用条款、取样许可协议与发展中国家许可协议受到一些人的批评。同时,CC协议源于版权制度极为成熟的美国,而中国著作权保护制度本来就很薄弱,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现实情况中盗版、任意转载现象极为肆虐,尤其网络传播行为还处于特别混乱之中,人们的法律意识、版权意识还有待普及和提高。在这种背景下引人CC协议,要使其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还需要一些时日。
但是,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建立合理的著作权层次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始终是不可低估的,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日趋严密的情况下,它建立了一个比较合理的、富有弹性和层次的著作权保障方式,在某种程度上为创作者提供了一个两全其美的方式,既保护了创作者的作品,同时鼓励其他人以特定方式来使用这些作品,有利于创造和创新。正如CC协议创始人劳伦斯·莱森斯教授所说的"这个项目让全球的人们把创意池延伸到这些地区,我们可以分享共用的文化将越来越丰富"。
作者简介:胡蓉(1986-)女,山西阳泉人, 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关键词:博客作品;著作权保护;利益平衡;知识共享协议
一、博客作品的特点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博客逐渐为中国网民们所熟悉,并成为人们表达思想、发表作品的平台之一。博客最大特点在于博客与作者一一对应。如今,博客成了网民表达思想的重要手段与阵地,拥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博客,作为网络时代的产物,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首先,博客实际上是一种新的作品发表和传播方式,它与传统的发表传播方式不同,是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将作品直接发表在自己的博客网页上。其次,通过个人博客发表的作品,直接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其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公众在任意时间任意场合,只要有一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前就能够看到博客作者的作品。最后,博客作者在自己的博客主页发表自己的作品,是将自己的作品数字化,对作品的利用、复制与传播都与传统的方式不同。也正因如此,博客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实践操作与传统著作权保护不尽相同,也造成了现实中博客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一些困难。
二、著作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护
对于著作权保护的问题,西方各国逐渐将侧重点转向了著作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护上,对于著作权的过度保护可能导致社会创新能力的下降。因为一些新作品的产生必然在某种程度上需要依赖原有的作品,过度保护会致使其他人无法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内使用,结果必然阻碍的人类的创新。
当然我国学者多认为依据我国现阶段国情,仍应当强调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而不应过多的对著作权加以限制。但笔者认为,二者并不矛盾,对著作权加以合理限制,并非剥夺权利人的权利,只是为了限制权利人不当或者滥用权利,强调著作权与公共利益二者的平衡协调。限制权利滥用并非不保护知识产权,但如果对权利加以限制,则能够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减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冲突并且可以保护公共利益。
我国虽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以及强制许可制度,但其规定仍有不合理之处。《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列举了12项合理使用行为,但其采用穷尽列举的方式极大的限制了合理使用制度在我国事件中的应用。法定许可制度和强制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一样也存在着适用范围确定缺乏灵活性的缺陷。《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两公约都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但也仅是针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对于翻译权和复制权的强制许可。
三、博客作品著作权保护和限制权力滥用与知识共享协议
对于博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一些博客作者的做法是在自己的作品中声明著作权权利,但是,对于大多数没有受过法学专业训练的博客作者而言,做到这一点是较为困难的。
那么,有没有一种方法或制度一方面可以使得博客作品的著作权得到很好的保护,同时给社会大众合法、充分的利用博客作品提供了可能?知识共享协议的引入,无疑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本身是一个非营利组织,由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莱森斯等网络法律与知识产权专家发起。2001 年,在一贯致力于推动"信息共有"(information commons) 的"公共领域中心"(Center for the Public Domain) 的积极支持下成立。知识共享组织有系统地针对网络环境下除软件以外的各种数字作品,推广一种类似自由软件授权模式的数字作品授权方式,并倡导作者依照授权协议,对其作品"保留部分权利",而非传统的"保留所有权利"。并且,逐步扩大其许可设计内容的广度和深度。该组织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创作者把网站、学术、音乐、影片、摄影、文学、教材等作品献给公共领域,让公众能够以特定的方式自由运用这些作品,进行商业或非商业的再创作。希望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日趋严格的环境下,建立一个合理的、富有弹性的著作权保障模式。
这与博客作者的现实需求是吻合的。一方面,可以更大程度上的促进作品的流通和使用,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另一方面通过知识共享协议,博客作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保留部分权利,可以说知识共享协议很好的体现了著作权保护与公众利益保护二者的平衡发展,契合了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理论。
2006年3月,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组正式发布了简体中文版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C China 2.5)。该版本的形成经过翻译本土化两个阶段,即在对英文版的通用许可协议文本进行文字翻译的同时,还根据中国著作权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英文版该初始文本中的不少内容系参照美国著作权法律而设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除,从而最终形成了目前的简体中文版本。
知识共享协议主要包括了四个授权要素,分别是"署名"(Attribution) 、"非商业用途"(Noncommercial) 、"禁止派生作品"(No Derivative Works) 、"相同方式分享"(Share Alike) 。除了文字叙述之外,另外以设计简单而容易理解的图形表示,不仅让著作人可以正确无误地选定所欲采用的授权方式,也让想要利用这些著作的一般公众可以毫不困难地理解著作人所要传达的授权信息。根据这四种授权要素可以产生六种组合变化,以确保著作人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部分权利。
现在的版本共提供6种许可协议:署名- 非商业使用- 禁止演绎;署名- 非商业性使用- 相同方式共享;署名- 非商业性使用;署名- 禁止演绎;署名- 相同方式共享;署名。许可协议有三种不同表达方式:①共用约定(Commons Deed)是对许可协议所作的简易、通俗的摘要,并搭配有相关的图示。②法律文本(Legal Code)是能确保许可协议在法院具有效力的完整版本。③数字代码(Digital Code)是将许可协议转换为机器可读的形式,帮助搜索引擎或者其他应用程序通过使用的许可协议来确认你的作品。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许可协议附在作品中。
CC协议设计科学合理,基本满足了博客作者对著作权保护的需求,同时,也使得想要使用博客作品的大众更加放心安全的使用他人的博客作品,当我们打开一个有CC协议标志的网页,可以很快的了解到我们可以用哪种方式利用这个作品而不用担心会侵犯作者的权利而引起纠纷。事实也证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我国经过两年時间的运作,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许多博客作者都是它的积极支持者。
当然,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还有不够完善之处,例如与其他开放内容许可协议的互通性问题,它的非商业性使用条款、取样许可协议与发展中国家许可协议受到一些人的批评。同时,CC协议源于版权制度极为成熟的美国,而中国著作权保护制度本来就很薄弱,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现实情况中盗版、任意转载现象极为肆虐,尤其网络传播行为还处于特别混乱之中,人们的法律意识、版权意识还有待普及和提高。在这种背景下引人CC协议,要使其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还需要一些时日。
但是,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建立合理的著作权层次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始终是不可低估的,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日趋严密的情况下,它建立了一个比较合理的、富有弹性和层次的著作权保障方式,在某种程度上为创作者提供了一个两全其美的方式,既保护了创作者的作品,同时鼓励其他人以特定方式来使用这些作品,有利于创造和创新。正如CC协议创始人劳伦斯·莱森斯教授所说的"这个项目让全球的人们把创意池延伸到这些地区,我们可以分享共用的文化将越来越丰富"。
作者简介:胡蓉(1986-)女,山西阳泉人, 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