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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生活污水造成的污染也日益凸显,不仅给农村水源地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隐患,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安全质量也构成了威胁,更给广大农村居民的生存环境和身心健康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因此,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刻不容缓。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现状
(一)农村生活污水来源复杂
农村生活污水来源大致分为五种:一是餐厨污水,由于排放的污水中油脂成分大,不利于净化处理。二是生活洗涤污水,这类污水磷含量较高。三是厕所污水,有条件的农村已逐步开始建造埋于地下的化粪设备,集中处理厕所污水,但仍有不少农村还存在露天的化粪池。四是禽畜养殖污水,这类污水往往含有丰富的氮、磷成分,排入河道后导致富营养化。
(二)农村居民环保意识薄弱
目前,农村居民接受到的关于用水的环保宣传仅仅停留在“节约用水,人人有责”、“请珍惜每一滴水”的层面,这个层面仅仅只是“用水前”层面。而“用水后”层面,即对污水的排放、控制、处理、再利用以及对随意排放造成的法律后果等的宣传力度太少,无法达到告知乃至警示的目的。
(三)污水处理管网缺失落后
由于农村大多为自建房屋,没有建设统一的污水处理管网,使得生活污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直接排入附近的河道。目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农村自行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将收集到的生活污水采用地埋式耗氧生物技术进行处理后,排入附近河道,但往往会因为资金问题导致处理设施无法正常使用。二是经收集后输送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这种方式主要存在于靠近市区和中心城镇的农村地区,通过排污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污水处理。三是生活污水经排污沟渠至化粪池简单处理后排入河道,这种方式很容易发生生活污水渗入地下或溢出沟渠,对土地造成污染。
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中的法律问题剖析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法治理念不足
农村污水治理法治理念是农村污水治理的内在要求和精神实质。农村污水治理法治理念是否深入人心,决定着农村生活污水依法治理的法治效果。换言之,在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方面,政府应依据法律法规来治理农村污水,其他利益主体也要依据一定的规则来治理污水;只有各利益主体都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并遵守一定的规则,树立依法治理、有法必依的法治理念,那么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应该不是问题。然而,由于我国农村法治建设还不健全,加上新农村建设带来的现代思维对农村传统文化的冲击,导致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法治理念的不足。
(二)农村污水治理专项立法缺失
各国都非常重视保护水资源。例如,美国联邦政府于1899年制订了《河流与港口占有法》,被认为是美国最早的有关水污染控制方面的立法。当然,我国也不例外,从1979年开始,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一个由水法律4件、行政法规20件、地方性法规160多件和水利部等部门规章90件、地方政府规章170多件和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水法律法规体系。另外,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再次修订。虽然我国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但从关于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来看,基本都是建立在城镇模式上的,对于农村水资源保护的规定却很少,很难有一套以成文的形式确定下来的保护条文。
(三)法律实施强制力保障不足
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强制力作为保障。从现行的关于水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虽然涵盖的面比较全面,但是具体的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问题上,实际操作性还不够。例如,对行为人污染农村水资源将承担何种责任,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由于立法机关未细化具体的责任后果,执法机关没有做到真正的有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终导致人们对法律法规的轻视。
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法律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树立法治理念
由于农村大多远离城市、居住比较分散,以及农村居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落后,容易导致相关法律知识无法有效传达到农村居民手中。水污染防治工作又离不开农村居民的支持,农村居民的环境保护观念是农村水污染防治成效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要充分利用各类信息平台,比如电视、微信、微博等,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及相关政策的解读,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农村居民树立正确的环境保护观念,加强农村水资源的保护。
(二)完善法律制度,有效保护水资源
一方面,协调好地方建设法律制度。要充分考虑农村实际,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投入和使用水利資金、加强水资源科研发展以及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等。另一方面,协调好城乡发展法规制度。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过程中,要将城市污水治理的成功经验用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过程中,积极建章立制,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政策。鼓励和实施农村地区水资源保护的优惠政策,努力维护农村居民的合法利益。
(三)重典立法,控制水污染主体
水污染主体一般分为因疏忽大意、监管不力导致污染的主体,和因受到利益驱使而随意排污导致污染的主体,要遏制这两类主体的违法行为,必须重典立法。
1.借鉴国外污水治理经验
在水污染违法行为方面,日本进行了十分细致的规定,大多数水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均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不同区域的水污染、水污染致死伤及毒害水质等行为,均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高额罚金或监禁的惩罚规定。
2.细化水资源保护责任
地方政府在污水治理过程中要明确以下三点:一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水资源管理区域。二是建立水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制。根据河道大小,设置专人负责,责任到人。三是强化社会主体的监督机制。明确农村居民之间的互相监督机制,杜绝偷排抢排现象。
3.加大对污染者的处罚力度
第一,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或编写司法解释,加大因污染行为导致水资源破坏或造成人身伤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提高犯罪成本降低犯罪率。第二,人民法院审判时,由上级法院做出关于水污染的刑事案件要慎用缓刑、假释的指导意见,通过限制行为人的自由,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同时对正在随意排污的行为人起到警示作用。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小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人,也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社区矫正。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现状
(一)农村生活污水来源复杂
农村生活污水来源大致分为五种:一是餐厨污水,由于排放的污水中油脂成分大,不利于净化处理。二是生活洗涤污水,这类污水磷含量较高。三是厕所污水,有条件的农村已逐步开始建造埋于地下的化粪设备,集中处理厕所污水,但仍有不少农村还存在露天的化粪池。四是禽畜养殖污水,这类污水往往含有丰富的氮、磷成分,排入河道后导致富营养化。
(二)农村居民环保意识薄弱
目前,农村居民接受到的关于用水的环保宣传仅仅停留在“节约用水,人人有责”、“请珍惜每一滴水”的层面,这个层面仅仅只是“用水前”层面。而“用水后”层面,即对污水的排放、控制、处理、再利用以及对随意排放造成的法律后果等的宣传力度太少,无法达到告知乃至警示的目的。
(三)污水处理管网缺失落后
由于农村大多为自建房屋,没有建设统一的污水处理管网,使得生活污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直接排入附近的河道。目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农村自行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将收集到的生活污水采用地埋式耗氧生物技术进行处理后,排入附近河道,但往往会因为资金问题导致处理设施无法正常使用。二是经收集后输送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这种方式主要存在于靠近市区和中心城镇的农村地区,通过排污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污水处理。三是生活污水经排污沟渠至化粪池简单处理后排入河道,这种方式很容易发生生活污水渗入地下或溢出沟渠,对土地造成污染。
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中的法律问题剖析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法治理念不足
农村污水治理法治理念是农村污水治理的内在要求和精神实质。农村污水治理法治理念是否深入人心,决定着农村生活污水依法治理的法治效果。换言之,在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方面,政府应依据法律法规来治理农村污水,其他利益主体也要依据一定的规则来治理污水;只有各利益主体都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并遵守一定的规则,树立依法治理、有法必依的法治理念,那么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应该不是问题。然而,由于我国农村法治建设还不健全,加上新农村建设带来的现代思维对农村传统文化的冲击,导致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法治理念的不足。
(二)农村污水治理专项立法缺失
各国都非常重视保护水资源。例如,美国联邦政府于1899年制订了《河流与港口占有法》,被认为是美国最早的有关水污染控制方面的立法。当然,我国也不例外,从1979年开始,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一个由水法律4件、行政法规20件、地方性法规160多件和水利部等部门规章90件、地方政府规章170多件和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水法律法规体系。另外,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再次修订。虽然我国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但从关于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来看,基本都是建立在城镇模式上的,对于农村水资源保护的规定却很少,很难有一套以成文的形式确定下来的保护条文。
(三)法律实施强制力保障不足
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强制力作为保障。从现行的关于水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虽然涵盖的面比较全面,但是具体的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问题上,实际操作性还不够。例如,对行为人污染农村水资源将承担何种责任,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由于立法机关未细化具体的责任后果,执法机关没有做到真正的有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终导致人们对法律法规的轻视。
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法律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树立法治理念
由于农村大多远离城市、居住比较分散,以及农村居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落后,容易导致相关法律知识无法有效传达到农村居民手中。水污染防治工作又离不开农村居民的支持,农村居民的环境保护观念是农村水污染防治成效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要充分利用各类信息平台,比如电视、微信、微博等,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及相关政策的解读,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农村居民树立正确的环境保护观念,加强农村水资源的保护。
(二)完善法律制度,有效保护水资源
一方面,协调好地方建设法律制度。要充分考虑农村实际,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投入和使用水利資金、加强水资源科研发展以及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等。另一方面,协调好城乡发展法规制度。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过程中,要将城市污水治理的成功经验用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过程中,积极建章立制,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政策。鼓励和实施农村地区水资源保护的优惠政策,努力维护农村居民的合法利益。
(三)重典立法,控制水污染主体
水污染主体一般分为因疏忽大意、监管不力导致污染的主体,和因受到利益驱使而随意排污导致污染的主体,要遏制这两类主体的违法行为,必须重典立法。
1.借鉴国外污水治理经验
在水污染违法行为方面,日本进行了十分细致的规定,大多数水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均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不同区域的水污染、水污染致死伤及毒害水质等行为,均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高额罚金或监禁的惩罚规定。
2.细化水资源保护责任
地方政府在污水治理过程中要明确以下三点:一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水资源管理区域。二是建立水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制。根据河道大小,设置专人负责,责任到人。三是强化社会主体的监督机制。明确农村居民之间的互相监督机制,杜绝偷排抢排现象。
3.加大对污染者的处罚力度
第一,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或编写司法解释,加大因污染行为导致水资源破坏或造成人身伤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提高犯罪成本降低犯罪率。第二,人民法院审判时,由上级法院做出关于水污染的刑事案件要慎用缓刑、假释的指导意见,通过限制行为人的自由,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同时对正在随意排污的行为人起到警示作用。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小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人,也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