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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发端于美国,成熟于美国,盛行于美国,因其效率价值而在国际上得以广泛传播.我国尚未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其根源在于我国与实行辩诉交易的国家,特别是与美国,在诉讼模式、证据制度、相关配套制度以及思想理念上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差异在较长时间内仍将继续存在.目前,我国不宜引入辩诉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