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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公布的(《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今年10月1日起,凡符合“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三个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用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租。同时还强调,符合三个条件之一的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可提取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上海住房公积金正在积极拓宽用途,此前为推动楼市成交,在2008年10月30日将购买自住住房的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提高至80万元;近日,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