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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特殊的经济政治体制下,证券监管权应当进行转移和弱化。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这也就是证券监管风险的转移和弱化。但转移和弱化的边际应当是取得政府统一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增强证券侵权行为的司法救济三者之间的平衡。重点是在政府证券监管风险转移和弱化的同时,增强证交所、证券商协会等的行业自律组织自治及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