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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单位向社会企业转型可以同时解决公益类事业单位公益职能弱化和公益能力不足的问题,体现在社会企业家精神可以强化社会责任和公益动机;社会企业“创造性的破坏力”可以带来组织革新与活力;利用商业化手段达成社会目标使得公益社会服务更具持续性和针对性。虽然公益事业单位转为社会企业有着理论上的契合性,但转型中不可一刀切。对那些提供基础性公益服务而缺乏必要市场能力的事业单位应该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对于提供专业性服务同时具备市场盈利能力的事业单位,其向社会企业的转型应该建立在社会企业家的出现这一基础之上,否则会出现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