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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精神,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