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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习惯将争议标的多少,社会影响的大小,作为划分大小案件的标准,以此为据来分配调度人力、物力和精力资源。照此分类,2008年4月我就办了一宗“小案”,一是当事人小,不足2周岁;二是争议标的小,按诉讼请求的累计也不足3000元。笔者认为:案子无大小,都是案件,办案人必须用心对待,这是办案人的责任,尤其是法律援助案件。所以即便是这样不起眼的小案,我也不敢有一丝一毫的懈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