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版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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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政府职能的转变正在加快,原来由政府“越位”或“錯位”承担的一部分职能急需“归位”由行业协会、商会来承担。这既是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按国际惯例办事,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需要。为此,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特别提出,要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其中一项任务就是要“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
  根据《决定》确定的“市场化原则”,参照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地区的通行做法,并结合我国仍旧处于体制转轨时期的实际,我国出版行业协会的发展方向应该是:独立自主、职能齐全、自成体系、法律保障、政府支持,做到有管理的市场化运行。
  
  一、出版行业协会的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对行业协会的定性比较混乱,因此有必要统一行业协会内涵与外延的界定。行业协会的定位,指的是在社会公认的基础上,由法律予以明确的地位。其性质决定了定位应该是:1.行业协会首先是社会团体,属中介机构;2.平等主体;3.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关于“业必归会”。世界各国对企业加入类似于行业协会的商会和行业公会的规定,基本上分为自愿和义务两大类。我国现行法规对企业参加各种社会团体的规定基本上是自愿入会(除证券业法律另有规定外)。从我国国情和发展趋势来看,将来对企业入会的规定,似应采取自愿和义务相结合的“业必归会”原则为宜,即所有企业都必须至少加入某一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相关的行业协会,但加入哪一个行业协会或者同时加入若干行业协会,可由企业自愿选择。
  关于“一行一会”。目前我国应有的行业协会尚有许多还没有设立,另一方面一些行业协会还有许多重复、交叉现象。主要原因是许多经济类协会不是按行业原则设立,而是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或者其他综合职能来设立所致。因此,今后应加以重新整合与规范,应在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在同一地域范围的同一行业内不得重复设立相同或相似的行业协会,即所谓“一业一会”。
  “实现从挂靠政府部门主导设立向企业自主设立转变,从对会员企业的政府指导型向对会员企业的市场服务型转变,从政府部门的附属组织向市场经济的独立主体转变。”这是新闻出版总署为深化出版体制改革和加快职能转变的重要指示,也是出版行业协会改革的方向。广东、广西、辽宁、重庆版协的体制改革,已为我国出版行业协会的改革吹来一股春风。
  
  二、出版行业协会的管理机制
  
  目前,全国从中央到地方的所有行业协会实际上都隶属于其“主管部门”(一般都是政府部门),主管部门在人事管理上往往把行业协会当作其下属事业单位来管理,在财务管理上视同自收自支单位,在工资福利上又套用公务员的规定,大部分的地市级以上行业协会都已演变成了“二政府”,不能够真正代表企业利益和全行业利益。因此,应尽快实行“政会”分开,也就是将所有行业协会与政府主管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实行彻底脱钩。
  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不少行业协会的领导人还是由政府部门任命,多为政府部门退下来的老同志。在经济体制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这一现象是正常的,我国出版行业协会改革的基本方向应该是由企业办会,其内部治理结构应该真正符合办会宗旨,使它能够真正成为代表全行业企业的共同利益。因此,出版行业协会的负责人(主要指理事会成员,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应当是行业中具有影响力和实力且热心行业发展事务的企业负责人,按照协会章程通过民主选举在会员中产生,并实行任期制,最长不能连任两届。行业协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会务工作人员按企业职业经理人的管理办法,面向社会招聘,由理事会决定聘用,可以长期聘用。
  
  三、出版行业协会的法律保障
  
  从根本上考察,我国的行业协会存在着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或制定完善法律、法规来加以解决。从法律上分析,我国行业协会组织的成立与运作,必须有四个基本前提,一是基于经济合理性基础上的社会合法性,二是基于国家机关立法承认基础上的法律合法性,三是行政合法性,四是政治合法性。由于我国的行业协会大都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成立的,因此,“天然”地具备了行政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但其社会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却存在缺失。特别是由于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与性质不明确,使其权威性和稳定性严重不足,既不利于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规范其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根据《决定》提出的“完善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法律制度,使各类市场主体真正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要求,应尽快制订相关法规,把出版行业协会的管理、组织和行为纳入法制和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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