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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内家具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且随着家具品牌的价值增值,家具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侵权事件不断发生。如何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框架内更好地保护家具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学术界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 家具行业 品牌价值
作者简介:丁勇,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14-01
家居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外观专利、知名品牌、家具专用机械设备、家具创新结构以及新材料的使用等。而侵权问题主要发生在外观专利等方面,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家具专利侵权的认定
目前,国内家具产品的生产水平和生产技艺都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家具产品在外观专利方面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从某种角度上说,外观专利的创新能力已经成为现代家具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家具产品在外观专利方面的侵权也越来越多,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家具产品花样繁多,不仅在材料方面差异很大,就是加工的样式、外观的设计以及内在的设置都蕴藏着设计者独特的想法,其中很多也都申请了外观专利,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但也正是如此,造成了家具产品侵权案件处理起来非常复杂。
在具体实践中,认定侵权与否的做法是将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比对,如果在花样、设计等方面都相似的话,认定侵权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家具产品侵权案件中这种比对是非常重要、必不可少的。司法机关一般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认定是否存在相似的问题:
第一,产品的类别是否相同。要构成侵权必须是同类产品才可以,具体来说指的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小类。
第二,根据家具种类的不同区别看待。例如对整体橱柜、沙发、床等立体造型的产品,要以产品的“形状”是否相似进行对比;而像地板、屏风等产品,则主要以“图案”为判断根据。
第三,以色彩作为是否侵权的判断标准时,还要综合考虑色彩与家具形状、图案组合后产生的整体效果。因为家具产品不仅具有实用性,还有观赏价值,因此同一形状的产品因色彩或染色手法等的不同,也不尽相似。
第四,外观专利的侵权不能以产品是否具有“美感”作为判断的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也明确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也就是说,如果一件家具产品中某个特别吸引顾客的、具有美感的零部件,则可以再专利保护范围内对其重点加以考虑。
要注意的是,我国家具产品的生产并不全都是成套完成,例如,某厂家对自己生产的沙发申请了外观专利后,其他厂家模仿其图形、色彩或者造型制造出了配套的餐桌、书桌等家具,则这种情况并不构成侵权。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下申请专利厂家造成损失,可以就此家具中摩尔写特别的配件或图形等单独申请专利,如果其他厂家生产的配套家具使用了这些申请了专利的图形和配件,就构成了侵权。
二、侵犯家具商标权及其它权利的认定
不管是实践中还是理论界的研究中,家具产品行业的侵权认定问题都集中在外观专利设计方面,而有关商标权侵权的认定和保护多被忽视。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家具产品的商标侵权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类或者相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行为,认定为侵权。在家具产品行业中,这种侵权行为是非常多的。例如,在某地被消费者广泛认可的某种家具商标品牌,被其他地区的小厂家模仿,将自己生产的或者销售的家具产品贴上这些知名品牌的商标后或者相似、相近的商标品牌进行出售,误导消费者购买。
第二,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某些家具生产厂家明知某些商标被他人所有,但是仍然在生产的产品上使用此商标;或者明知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而仍然出售的,这也构成侵权。
第三,给他人注册商标造成了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包括:销售明知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应知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图形等,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为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提供仓储、运输、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三、不视为家具专利侵权的几种情形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家具产品中不视为侵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代该产品的。
第二,在专利中请日前己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第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第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第五,非故意行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
不可否认,国内家具产品的抄袭侵权现象是十分严重的,各家具厂商也都已经认识到了抄袭对整个行业造成的伤害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但是,我国对家具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才刚刚起步,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要做到从根源上杜绝行业侵权行为的发生最主要的是树立起尊重知识产权的观念,不仅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做到自律自觉,从各个方面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戴向东.中国家具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剖析与对策.林产工业.2008(3).
[2]王兴龙.从国外家具变化发展看出国产家具的出路.家具与环境.2008(2).
[3]田海江,李明远,王亚林.绿色环保型刨花板用异氰酸醋钻合剂及其应用技术.林场工业.2009(4).
关键词知识产权 家具行业 品牌价值
作者简介:丁勇,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14-01
家居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外观专利、知名品牌、家具专用机械设备、家具创新结构以及新材料的使用等。而侵权问题主要发生在外观专利等方面,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家具专利侵权的认定
目前,国内家具产品的生产水平和生产技艺都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家具产品在外观专利方面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从某种角度上说,外观专利的创新能力已经成为现代家具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家具产品在外观专利方面的侵权也越来越多,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家具产品花样繁多,不仅在材料方面差异很大,就是加工的样式、外观的设计以及内在的设置都蕴藏着设计者独特的想法,其中很多也都申请了外观专利,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但也正是如此,造成了家具产品侵权案件处理起来非常复杂。
在具体实践中,认定侵权与否的做法是将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比对,如果在花样、设计等方面都相似的话,认定侵权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家具产品侵权案件中这种比对是非常重要、必不可少的。司法机关一般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认定是否存在相似的问题:
第一,产品的类别是否相同。要构成侵权必须是同类产品才可以,具体来说指的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小类。
第二,根据家具种类的不同区别看待。例如对整体橱柜、沙发、床等立体造型的产品,要以产品的“形状”是否相似进行对比;而像地板、屏风等产品,则主要以“图案”为判断根据。
第三,以色彩作为是否侵权的判断标准时,还要综合考虑色彩与家具形状、图案组合后产生的整体效果。因为家具产品不仅具有实用性,还有观赏价值,因此同一形状的产品因色彩或染色手法等的不同,也不尽相似。
第四,外观专利的侵权不能以产品是否具有“美感”作为判断的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也明确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也就是说,如果一件家具产品中某个特别吸引顾客的、具有美感的零部件,则可以再专利保护范围内对其重点加以考虑。
要注意的是,我国家具产品的生产并不全都是成套完成,例如,某厂家对自己生产的沙发申请了外观专利后,其他厂家模仿其图形、色彩或者造型制造出了配套的餐桌、书桌等家具,则这种情况并不构成侵权。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下申请专利厂家造成损失,可以就此家具中摩尔写特别的配件或图形等单独申请专利,如果其他厂家生产的配套家具使用了这些申请了专利的图形和配件,就构成了侵权。
二、侵犯家具商标权及其它权利的认定
不管是实践中还是理论界的研究中,家具产品行业的侵权认定问题都集中在外观专利设计方面,而有关商标权侵权的认定和保护多被忽视。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家具产品的商标侵权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类或者相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行为,认定为侵权。在家具产品行业中,这种侵权行为是非常多的。例如,在某地被消费者广泛认可的某种家具商标品牌,被其他地区的小厂家模仿,将自己生产的或者销售的家具产品贴上这些知名品牌的商标后或者相似、相近的商标品牌进行出售,误导消费者购买。
第二,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某些家具生产厂家明知某些商标被他人所有,但是仍然在生产的产品上使用此商标;或者明知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而仍然出售的,这也构成侵权。
第三,给他人注册商标造成了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包括:销售明知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应知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图形等,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为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提供仓储、运输、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三、不视为家具专利侵权的几种情形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家具产品中不视为侵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代该产品的。
第二,在专利中请日前己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第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第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第五,非故意行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
不可否认,国内家具产品的抄袭侵权现象是十分严重的,各家具厂商也都已经认识到了抄袭对整个行业造成的伤害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但是,我国对家具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才刚刚起步,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要做到从根源上杜绝行业侵权行为的发生最主要的是树立起尊重知识产权的观念,不仅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做到自律自觉,从各个方面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戴向东.中国家具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剖析与对策.林产工业.2008(3).
[2]王兴龙.从国外家具变化发展看出国产家具的出路.家具与环境.2008(2).
[3]田海江,李明远,王亚林.绿色环保型刨花板用异氰酸醋钻合剂及其应用技术.林场工业.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