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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商标在未注册情况下的使用是否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途径,国内学者提出了商标在先使用全问题,以求通过法律是哪个明确商标在先使用权这一概念,并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构架来实现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为我国的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把握商标在先使用权现状,对未注册商标进行合理保护有其必要性。
关键词:商标法;使用权在先;保护的途径一、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概述
商标在先使用权指的是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日以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以及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一般来说,商标在先使用权人享有以下权利:享有依法取得收益的權利。其次,有权继续在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继续使用该商标。即先用权人可以因继续使用商标而获得相关的收益。这是前一种权利的必然逻辑结果。再次,可以免除商标权人行使追诉的权利。这可以体现商标权与先用权的相关的关系,在先使用人可以先用权为由对商标侵权的指控进行抗辩。
二、我国保护现状及必要性
就我国现状而言,对商标在先使用权的保护有其必要性:
第一,国家商标保护未注册商标显示两个基本趋势:一些国家采取单轨系统,未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保护不会完全纳入其商标,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同样保护。如丹麦、芬兰、瑞典和其他北欧国家。此外,绝大多数的巴黎公约成员国,选择了双轨,主要规定注册商标的保护,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适用竞争法或侵权法,如西班牙。
商标保护在我国立法与一个“单“国家完全不同,和推动“双声道”状态。在绝对的原则,保护注册商标已经接受了中国政府,登记是唯一的方式获得商标权。未注册商标保护的立法已经一片空白。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顺应了这一趋势的发展,国际商标保护、吸收利用了原则合理的成分,在法律中规定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保护的内容。但尚未注册的商标和注册商标是不同样的保护。
第二,中国采用的事自愿注册原则,法律不禁止使用未注册商标有权使用应受法律保护,只是一种程度的保护。如果决定,其行为构成侵权,一方面,用户在任何时间之前注册商标的危险的其他人,与诚信的原则,将引起商标注册,可怜的价值指导下的法律意志,另一方面,由于未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常见的商标注册行为是不确定的,所以使用普通的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性行为仍不确定,这是追求法律确定性和立法者的立法价值。
第三,未注册商标也是商标的一种,存在未注册商标权。商标法给注册商标专用权,言下之意,是不正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不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权利,但商标权。使用前一个未注册的商标不仅否认,作为商标,因为没有户籍的,它也有确定的货源,服务,和轴承生产商和经营者和功能的商品、服务、信用,因此应该给商标权。此外,从历史演进的角度对产生的商标法律,商标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本原因是没有注册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使用的善意。之前的用户通过使用商标的商誉,凝结在商标的商誉应受到保护,否则这是不公平的——即使善意尚未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图案。
三、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行使建议
确立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制度的意义在于弥补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的不足,维护公平原则和市场秩序的稳定。因此商标在先使用权需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行使也必须受到一定限制。
第一,之前的商标权利使用元素:时间之前,使用商标的使用时间第一个商业使用的商标为准;对象,第一个使用的商标和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相似的效果,第一个用户必须在连续使用的商标的商品,一个用户在使用之前商标的具体商品或服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甚至形成国家驰名商标;主观地,首先使用必须为好。使用用户不得侵犯在先权利,应当对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第二,使用之前的商标权利限制:为了防止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同时使用产生混淆,同时平衡利益的商标注册人和前用户行使限制标签,使用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第一个用户在使用该商标,必须结合适当的标识,不同于注册商标。第一次使用的商标和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如果不检查的法律规范,消费者将很难确定什么是注册商标,什么不是一个注册商标,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明显违反商标的目的,使用前。
所以,在台湾,日本商标法、商标法律在我国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用户在使用前,用适当的标记,商标不同于注册商标。(2)不可用第一不可用许可证或之前不得转让给他人。一般来说,第一个不可用只能享受它不可用,如果许可证之前其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冲突,影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因此,首先不可用可以用但无权处置,首先不可用。
总之,随着开发保护实践商标权、商标权利和权利冲突之前病例发生。之前的生存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的范围在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两个反映了知识产权之间的利益博弈主体,立法是为了反映法律利益平衡的功能。之前的商标权利,一个重要的部分在集团属于在先权利。区分之间的冲突的基本情况商标和标签,使用前,和相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中国立法的细节补偿原则和合理使用在司法实践中,附加系统之前,商标权和商标权使用前,如权利冲突纠纷解决方面扮演积极的角色。(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单铭君,商标权与在先权的权利冲突[D].西南政法大学,2006 年硕士学位论文:1.
[2]陈智伦,论与注册商标有关的在先权利[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
[3]汪泽,论商标在先使用权[J].中华商标.2003(3).37- 39
[4]杨红军,李惠.论商标先用权及我国相关制度之完善[J].特区经济.2006(6):301- 302
[5]黄从珍,试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法律性质[J].科技与法律,200(3 1).
[6]李扬:“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知识产权法解释”,载《法律科学》2006 年第5 期。
关键词:商标法;使用权在先;保护的途径一、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概述
商标在先使用权指的是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日以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以及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一般来说,商标在先使用权人享有以下权利:享有依法取得收益的權利。其次,有权继续在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继续使用该商标。即先用权人可以因继续使用商标而获得相关的收益。这是前一种权利的必然逻辑结果。再次,可以免除商标权人行使追诉的权利。这可以体现商标权与先用权的相关的关系,在先使用人可以先用权为由对商标侵权的指控进行抗辩。
二、我国保护现状及必要性
就我国现状而言,对商标在先使用权的保护有其必要性:
第一,国家商标保护未注册商标显示两个基本趋势:一些国家采取单轨系统,未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保护不会完全纳入其商标,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同样保护。如丹麦、芬兰、瑞典和其他北欧国家。此外,绝大多数的巴黎公约成员国,选择了双轨,主要规定注册商标的保护,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适用竞争法或侵权法,如西班牙。
商标保护在我国立法与一个“单“国家完全不同,和推动“双声道”状态。在绝对的原则,保护注册商标已经接受了中国政府,登记是唯一的方式获得商标权。未注册商标保护的立法已经一片空白。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顺应了这一趋势的发展,国际商标保护、吸收利用了原则合理的成分,在法律中规定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保护的内容。但尚未注册的商标和注册商标是不同样的保护。
第二,中国采用的事自愿注册原则,法律不禁止使用未注册商标有权使用应受法律保护,只是一种程度的保护。如果决定,其行为构成侵权,一方面,用户在任何时间之前注册商标的危险的其他人,与诚信的原则,将引起商标注册,可怜的价值指导下的法律意志,另一方面,由于未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常见的商标注册行为是不确定的,所以使用普通的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性行为仍不确定,这是追求法律确定性和立法者的立法价值。
第三,未注册商标也是商标的一种,存在未注册商标权。商标法给注册商标专用权,言下之意,是不正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不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权利,但商标权。使用前一个未注册的商标不仅否认,作为商标,因为没有户籍的,它也有确定的货源,服务,和轴承生产商和经营者和功能的商品、服务、信用,因此应该给商标权。此外,从历史演进的角度对产生的商标法律,商标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本原因是没有注册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使用的善意。之前的用户通过使用商标的商誉,凝结在商标的商誉应受到保护,否则这是不公平的——即使善意尚未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图案。
三、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行使建议
确立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制度的意义在于弥补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的不足,维护公平原则和市场秩序的稳定。因此商标在先使用权需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行使也必须受到一定限制。
第一,之前的商标权利使用元素:时间之前,使用商标的使用时间第一个商业使用的商标为准;对象,第一个使用的商标和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相似的效果,第一个用户必须在连续使用的商标的商品,一个用户在使用之前商标的具体商品或服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甚至形成国家驰名商标;主观地,首先使用必须为好。使用用户不得侵犯在先权利,应当对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第二,使用之前的商标权利限制:为了防止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同时使用产生混淆,同时平衡利益的商标注册人和前用户行使限制标签,使用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第一个用户在使用该商标,必须结合适当的标识,不同于注册商标。第一次使用的商标和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如果不检查的法律规范,消费者将很难确定什么是注册商标,什么不是一个注册商标,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明显违反商标的目的,使用前。
所以,在台湾,日本商标法、商标法律在我国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用户在使用前,用适当的标记,商标不同于注册商标。(2)不可用第一不可用许可证或之前不得转让给他人。一般来说,第一个不可用只能享受它不可用,如果许可证之前其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冲突,影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因此,首先不可用可以用但无权处置,首先不可用。
总之,随着开发保护实践商标权、商标权利和权利冲突之前病例发生。之前的生存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的范围在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两个反映了知识产权之间的利益博弈主体,立法是为了反映法律利益平衡的功能。之前的商标权利,一个重要的部分在集团属于在先权利。区分之间的冲突的基本情况商标和标签,使用前,和相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中国立法的细节补偿原则和合理使用在司法实践中,附加系统之前,商标权和商标权使用前,如权利冲突纠纷解决方面扮演积极的角色。(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单铭君,商标权与在先权的权利冲突[D].西南政法大学,2006 年硕士学位论文:1.
[2]陈智伦,论与注册商标有关的在先权利[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
[3]汪泽,论商标在先使用权[J].中华商标.2003(3).37- 39
[4]杨红军,李惠.论商标先用权及我国相关制度之完善[J].特区经济.2006(6):301- 302
[5]黄从珍,试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法律性质[J].科技与法律,200(3 1).
[6]李扬:“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知识产权法解释”,载《法律科学》2006 年第5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