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首先实施。新准则对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在旧准则的基础上均作出了重大的变化,使会计信息更加具有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本文主要就新旧会计准则中借款费用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新准则不足之处。
关键词:借款费用差异比较资本化
0 引言
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要要借款费用),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明确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存货等,以及计算利息资本化金额时要包括当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金额时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
1 新借款费用准则的主要变化
新准则在利息的资本化及其金额确定方面的规定与旧准则有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资产是固定资产。而新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如有些以船舶、大型设备为生产产品的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就应计入存货成本。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一借款费用》基本上也是一致的。
1.2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等。根据新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而且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应将一般借款中皮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需要说明的是,新准则中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较之旧准则,新借款准则的这一变化能更确切地反映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也更符合收益和支出相配比的原则,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
1.3计算借款费用扣除项目不同旧会计准则中不考虑借款费用扣除用于短期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新会计准则允许借款费用扣除其用于短期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有些借入资金常常在发生符合条件的资产支出前,用作临时性投资。此种境况下,在确定本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时,将获得的投资收益从发生的借款费用中减去。比如说,计算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时,要按全部借款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1.4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和调整内容旧准则规定,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的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可见,新准则取消直线法,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这样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使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所增强。
1.5辅助费用的资本化及其金额根据新准则,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但取消了根据重要性原则将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予以费用化的规定。
2 新借款费用准则的局限性
2.1新借款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利润操纵的空间2006年颁布的新借款费用准则,在一些方面做了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也更好地适应了实务操作的需要,提高了信息的相关性和可比性。但是,由于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都有所扩大,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也进行了修改,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操纵利润的空间。比如说,若企业将专门借款的短期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不据实进行相应的扣减,便会导致当期资本化金额的虚增,以及利润的虚增。
2.2新借款使得借款费用的所得税纳税调整更加复杂由于新借款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比如说经过很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的借款费用也可予以资本化,但税法规定中并不包含存货,因此这将涉及借款费用、存货成本、产成品、主营业务成本等项目的纳税调整,将会使借款费用这块的纳税调整非常麻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借款费用不与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上的支出挂钩,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而在新会计准则中,扩大了借款范围,其中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再与资产支出挂钩,但要扣减相应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这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一般借款仍然要与资产支出相挂钩,与税法的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因此新借款的出台,涉及专门借款、一般借款的区别处理,将使相应的纳税调整更加复杂。
2.3新借款费用在成本结算问题上的不足新准则由于扩大了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对于允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其所占用的借款资金的相应借款费用也可以予以资本化。但是,对于在产品制造业在生产过程中很多时候会涉及各项费用在产成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和自制半成品的成本结转问题,如何将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那它的分配及归集自然在所难免。而新准则并没有对借款费用如何分配方面的具体问题进行规定。
3 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一些建议
3.1实质重于形式、简化处理方式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的原则要尽量和现实情况一致,适当简化处理,尽量提高核算数据的准确性及可操作性。可采用先借入的款项先支出的原则,即先借入的款项先利用的假设为前提来确定资本化率的一种方法。先进先出法计算更加简便,而且能够更好地使利息资本化金额与实际负担的资金成本相吻合,从而更加符合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3.2谨慎扩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资产价值确认和计量的准确性是提供真实可靠会计信息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在资金来源划分和期间确认上主观判断的成分很大,并存在着调节资产价值和当期利润的问题,尤其在多品种存货生产中利息成本的分摊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而且考虑到我国会计监督体系不完善,因此对于允许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存货范围应予以谨慎界定,不宜急于扩大。
3.3加大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外部检查和监督力度新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以规范企业相关的会计活动,但是准则不可能面面俱到,借款费用的确认过程还需要大量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因此为防止企业借机调控利润、虚增资产、平滑收益,必须加强以独立审计为核心的外部检查和监督的力度,规范对借款费用的审计程序,并且关注购建资产是否存在由于虚增借款费用而需要计提减值的情况。
关键词:借款费用差异比较资本化
0 引言
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要要借款费用),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明确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存货等,以及计算利息资本化金额时要包括当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金额时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
1 新借款费用准则的主要变化
新准则在利息的资本化及其金额确定方面的规定与旧准则有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资产是固定资产。而新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如有些以船舶、大型设备为生产产品的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就应计入存货成本。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一借款费用》基本上也是一致的。
1.2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等。根据新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而且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应将一般借款中皮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需要说明的是,新准则中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较之旧准则,新借款准则的这一变化能更确切地反映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也更符合收益和支出相配比的原则,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
1.3计算借款费用扣除项目不同旧会计准则中不考虑借款费用扣除用于短期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新会计准则允许借款费用扣除其用于短期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有些借入资金常常在发生符合条件的资产支出前,用作临时性投资。此种境况下,在确定本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时,将获得的投资收益从发生的借款费用中减去。比如说,计算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时,要按全部借款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1.4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和调整内容旧准则规定,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的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可见,新准则取消直线法,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这样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使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所增强。
1.5辅助费用的资本化及其金额根据新准则,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但取消了根据重要性原则将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予以费用化的规定。
2 新借款费用准则的局限性
2.1新借款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利润操纵的空间2006年颁布的新借款费用准则,在一些方面做了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也更好地适应了实务操作的需要,提高了信息的相关性和可比性。但是,由于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都有所扩大,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也进行了修改,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操纵利润的空间。比如说,若企业将专门借款的短期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不据实进行相应的扣减,便会导致当期资本化金额的虚增,以及利润的虚增。
2.2新借款使得借款费用的所得税纳税调整更加复杂由于新借款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比如说经过很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的借款费用也可予以资本化,但税法规定中并不包含存货,因此这将涉及借款费用、存货成本、产成品、主营业务成本等项目的纳税调整,将会使借款费用这块的纳税调整非常麻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借款费用不与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上的支出挂钩,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而在新会计准则中,扩大了借款范围,其中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再与资产支出挂钩,但要扣减相应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这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一般借款仍然要与资产支出相挂钩,与税法的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因此新借款的出台,涉及专门借款、一般借款的区别处理,将使相应的纳税调整更加复杂。
2.3新借款费用在成本结算问题上的不足新准则由于扩大了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对于允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其所占用的借款资金的相应借款费用也可以予以资本化。但是,对于在产品制造业在生产过程中很多时候会涉及各项费用在产成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和自制半成品的成本结转问题,如何将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那它的分配及归集自然在所难免。而新准则并没有对借款费用如何分配方面的具体问题进行规定。
3 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一些建议
3.1实质重于形式、简化处理方式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的原则要尽量和现实情况一致,适当简化处理,尽量提高核算数据的准确性及可操作性。可采用先借入的款项先支出的原则,即先借入的款项先利用的假设为前提来确定资本化率的一种方法。先进先出法计算更加简便,而且能够更好地使利息资本化金额与实际负担的资金成本相吻合,从而更加符合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3.2谨慎扩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资产价值确认和计量的准确性是提供真实可靠会计信息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在资金来源划分和期间确认上主观判断的成分很大,并存在着调节资产价值和当期利润的问题,尤其在多品种存货生产中利息成本的分摊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而且考虑到我国会计监督体系不完善,因此对于允许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存货范围应予以谨慎界定,不宜急于扩大。
3.3加大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外部检查和监督力度新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以规范企业相关的会计活动,但是准则不可能面面俱到,借款费用的确认过程还需要大量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因此为防止企业借机调控利润、虚增资产、平滑收益,必须加强以独立审计为核心的外部检查和监督的力度,规范对借款费用的审计程序,并且关注购建资产是否存在由于虚增借款费用而需要计提减值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