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保护对象,应落脚于"知名商品",还是"知名而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借助文字注册商标取得知名度后,二者的商品来源识别功能能否相互独立体现?二者的权属能否分归不同主体?本文试图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背景以及相关终审案例予以探讨。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保护对象实质上是"知名而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