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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就积极的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试点、推广、整顿以及恢复阶段。但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仍不完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还未建立,而对目前日益凸显的农村养老保险现状急需完善立法。
关键词: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制度;立法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立法现状
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推出劳动领域后,由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①目前,从中央立法层面看,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立法只有原民政部出台的规章《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即《基本方案》),以及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发的《2002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安排》。《基本方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②:第一:确立了保险对象及其年龄:对象为非城市户口的居民,包括乡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年龄为 20 周岁,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必须满 60 周岁;第二:确立了筹资方式,即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第三:基金管理采用"建立个人账户,实行储蓄积累,最后按积累总额确定发放标准"的办法,将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都记在个人名下,逐步放开参加保险的年龄、缴费的时间和数额;第四:规定了养老金计发办法。在农民达到 60 岁时,可以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数额根据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和平均预期寿命来确定。第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前是农村社会保险司,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并入)是中央一级的行政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属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基本方案》解决了我国广大农民的养老之忧,使得一部分农民从中收益,在筹集资金方面不是个人缴纳全部,使得农民没有过大的负担,在领取养老金方面体现了公平的原则,所以说《基本方案》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以《基本方案》为基础,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实践看,我国农村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可以大致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养老保险立法滞后,未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相关规定,只是《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行政政策(1995年10月19日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亟待修订。而《基本方案》1992年制定,其内容已不符合现代农村养老保险达到实际,对于基本养老保障根本无从谈起,没有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法律层次低,更未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法律规定主要是1992年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1995年10月19日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以及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发的《2002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安排》等,包括政策文件。该《基本方案》只是部门规章,并且未构成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障法律体系。
(三)《基本方案》规定的养老保险制度适用范围窄,受益人群少
按照我国现行的我国现行《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为 20 岁到 60 岁的农村居民,60 岁以上的居民是被排除在外的。也就是说,现行的制度只考虑未来老人的养老制度,但是,我国现今农村老龄化现象已十分严重,如果把目前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抛在一边,显然是欠考虑的。
(四)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进程缓慢
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而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不甚重视,投入却是少之又少。
三、对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立法的几点建议
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艰巨的任务,牵涉面广,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我们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艰苦努力。
(一)尽快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
我国应尽快制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其基本内容③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总则部分。应当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权利和义务。第二,组织机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决策机构;承办机构;主管部门。第三,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缴费对象;个人缴费比例;集体经济组织缴费比例;缴费办法;统筹资金;个人帐户内养老保险费的记入;登记、变更和注销。第四,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养老金的领取;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第五,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基金的管理机构;基金的管理;基金的运营;基金的监督管理;管理费用;基金的解缴;基金增值收益;税收优惠。第六,争议处理及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争议裁决机构;争议裁决;核查;滞纳金;复议与诉讼等。
(二)加大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 ,以保证资金筹集的稳定性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调查研究结果表明: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政府要有专项资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将这一部分钱纳入财政,从税收中拨出一定的资金给予相应的农村社会保障,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使农村养老保险得到稳定发展。
(三)提高农村经济水平,增加农民的收入,增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能力
目前,农民的收入有限,其仅有的收入大多用于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购买,对于参与养老保险则心有余而力不足了,故对于养老保险的投入很少。因而要使农民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就必须增加农民的收入。只有农村的经济发展了,农民收入增加了,农村的养老保险基金才能持续而稳定地增加,使农村养老问题得以解决。
四、结语
要解决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问题,只有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立法,才能使各项养老保险制度更加有效地运作,强化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制化,因此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注释:
①杨紫烜,徐杰《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3版 ),第480页
②张星珍、王雪艳:《亟待完善的农村老年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载《三农问题研究理论月刊》,2004年第3期,第166页。
③高尚、袁方:《国外养老保险立法的启示》,2004年8月,第193页。
参考文献
[1]覃有土、樊启荣编著:《社会保障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2页。
[2]巴峰、谢建华著:《社会保险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36页。
[3]蒋月著:《社会保障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9~191页。
[4]方乐华编著:《社会保障法论》,世界图书出版社1999年版。
[5]徐滇庆等主编:《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作者简介:蒋莉君(1987.11-),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9级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制度;立法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立法现状
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推出劳动领域后,由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①目前,从中央立法层面看,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立法只有原民政部出台的规章《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即《基本方案》),以及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发的《2002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安排》。《基本方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②:第一:确立了保险对象及其年龄:对象为非城市户口的居民,包括乡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年龄为 20 周岁,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必须满 60 周岁;第二:确立了筹资方式,即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第三:基金管理采用"建立个人账户,实行储蓄积累,最后按积累总额确定发放标准"的办法,将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都记在个人名下,逐步放开参加保险的年龄、缴费的时间和数额;第四:规定了养老金计发办法。在农民达到 60 岁时,可以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数额根据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和平均预期寿命来确定。第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前是农村社会保险司,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并入)是中央一级的行政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属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基本方案》解决了我国广大农民的养老之忧,使得一部分农民从中收益,在筹集资金方面不是个人缴纳全部,使得农民没有过大的负担,在领取养老金方面体现了公平的原则,所以说《基本方案》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以《基本方案》为基础,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实践看,我国农村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可以大致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养老保险立法滞后,未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相关规定,只是《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行政政策(1995年10月19日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亟待修订。而《基本方案》1992年制定,其内容已不符合现代农村养老保险达到实际,对于基本养老保障根本无从谈起,没有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法律层次低,更未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法律规定主要是1992年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1995年10月19日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以及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发的《2002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安排》等,包括政策文件。该《基本方案》只是部门规章,并且未构成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障法律体系。
(三)《基本方案》规定的养老保险制度适用范围窄,受益人群少
按照我国现行的我国现行《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为 20 岁到 60 岁的农村居民,60 岁以上的居民是被排除在外的。也就是说,现行的制度只考虑未来老人的养老制度,但是,我国现今农村老龄化现象已十分严重,如果把目前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抛在一边,显然是欠考虑的。
(四)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进程缓慢
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而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不甚重视,投入却是少之又少。
三、对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立法的几点建议
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艰巨的任务,牵涉面广,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我们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艰苦努力。
(一)尽快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
我国应尽快制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其基本内容③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总则部分。应当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权利和义务。第二,组织机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决策机构;承办机构;主管部门。第三,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缴费对象;个人缴费比例;集体经济组织缴费比例;缴费办法;统筹资金;个人帐户内养老保险费的记入;登记、变更和注销。第四,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养老金的领取;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第五,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基金的管理机构;基金的管理;基金的运营;基金的监督管理;管理费用;基金的解缴;基金增值收益;税收优惠。第六,争议处理及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争议裁决机构;争议裁决;核查;滞纳金;复议与诉讼等。
(二)加大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 ,以保证资金筹集的稳定性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调查研究结果表明: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政府要有专项资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将这一部分钱纳入财政,从税收中拨出一定的资金给予相应的农村社会保障,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使农村养老保险得到稳定发展。
(三)提高农村经济水平,增加农民的收入,增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能力
目前,农民的收入有限,其仅有的收入大多用于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购买,对于参与养老保险则心有余而力不足了,故对于养老保险的投入很少。因而要使农民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就必须增加农民的收入。只有农村的经济发展了,农民收入增加了,农村的养老保险基金才能持续而稳定地增加,使农村养老问题得以解决。
四、结语
要解决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问题,只有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立法,才能使各项养老保险制度更加有效地运作,强化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制化,因此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注释:
①杨紫烜,徐杰《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3版 ),第480页
②张星珍、王雪艳:《亟待完善的农村老年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载《三农问题研究理论月刊》,2004年第3期,第166页。
③高尚、袁方:《国外养老保险立法的启示》,2004年8月,第193页。
参考文献
[1]覃有土、樊启荣编著:《社会保障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2页。
[2]巴峰、谢建华著:《社会保险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36页。
[3]蒋月著:《社会保障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9~191页。
[4]方乐华编著:《社会保障法论》,世界图书出版社1999年版。
[5]徐滇庆等主编:《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作者简介:蒋莉君(1987.11-),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9级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