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黄初元年十月(公元220年),魏文帝首次以“令”的形式颁布“怨毒杀人减死”制度。该制度的产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刘朱”案的发生则直接促使了该制度的产生。因“怨毒杀人”的理解不同,认定构成该制度应具备的条件也不同。对于违反该制度者,将被判处到指定地点服输作刑。与现代刑法相比,该制度将“怨毒”行为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