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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已成为当务之急。为了在城镇化健康发展中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必须思考:(1)赋予农民在集体所有制、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主体地位,这是农民土地财产权益获得保障的前提条件;(2)赋予按份共有人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市场主体地位,这是农民土地财产权益获得保障的必要条件;(3)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为导向,以新型城镇化发展中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为出发点,修改并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是农民土地财产权益获得保障的根本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