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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X市近年来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人口激增,交通压力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骑自行车出行成为许多市民的首选。由此也引发了许多关于自行车保管收费的法律问题。本文分析了自行车保管的相关法律关系和X市自行车保管收费现存的法律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及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自行车保管;收费;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规模越来越大,城市交通面临的压力也随之增大,在许多城市,为避免出现堵车或者路程较近,很多人们愿意选择自行车作为出行工具。自行车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民带来了一定的麻烦,主要出现在保管方面。X市是一座中等规模的城市,许多人出行都选择骑自行车,但是近年来关于自行车保管、收费、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本文就是针对这个问题进行法律方面的思考,希望能够提出一定的合理化建议以供参考。
一、自行车保管的相关法律关系
(一)自行车保管场所与国家:自行车保管场所属于经营场所,应该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按时向国家缴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行车保管场所属于个体经营,应当按照其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行车保管场所与政府相关部门:自行车保管场所应该依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为此,X市物价局曾于2006年7月1日发布《关于X市自行车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规定自行车保管场所提供的收费服务属于公益性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不经政府批准,不得擅自修改自行车保管服务收费的标准;规定自行车保管实行保本微利的原则;规定自行车保管收费规相关属地管理。自行车经营者需要到有关部门(根据占用设施的性质选择,有市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所有等形式)办理经营核准,经同意后到物价部门办理价格审批并《收费许可证》。经营时必须在显著位置统一悬挂收费公示牌,内容包括收费的标准、依据和投诉电话等。
(三)自行车保管场所与消费者:属于服务关系。自行车保管场所的经营者为自行车保管人提供有偿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发票。发票即是消费者的消费凭证。
二、X市自行车保管收费现存的法律问题分析
X市近年来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人口激增,交通压力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骑自行车出行成为许多市民的首选。同时,也有一些群众为了锻炼身体也加入了自行车骑军的行列当中。由此也引发了许多关于自行车保管收费的法律问题。经过分析,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收费但是不开发票
经调查,X市目前的自行车保管场所很难找到主动提供发票的。“块八毛”的钱虽然不多,但全市每年的自行车报关费总额也可以达到几百万元。不开发票的经营者,既逃避了缴税义务,也逃避了消费者维权时追责的证据。当然,这种现象可能不只是这个行业独有的,一直以来,许多经营者为了避税,都在采取着“能不开发票就不开发票”的原则。当然,法律和制度的缺失也是造成这种现象出现的一大原因。目前,国家关于发票管理的依据只有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除了这部行政法规,没有任何相关的立法措施。《发票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发票使用的范围和惩处的具体措施,对于消费者索要发票的权利也没有明确提及。从而造成了目前的这种经营者“能不开发票就不开发票”,消费者要不要无所谓的情况,只有涉及到报销时,消费者才主动索要发票。
(二)冲破标准乱收费
根据X市的《关于X市自行车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划分为白天、晚上、通宵和包月四种情况进行收费,具体标准分别为:普通自行车0.5元/辆次、1元/辆次、1.5元/辆次、8元/辆次;变速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1元/辆次、2元/辆次、3元/辆次、15元/辆次;摩托车1.5元/辆次、3元/辆次、5元/辆次、25元/辆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多数保管场所的实际收费标准均有所提高,甚至同一个场所,不同的收费员的收费标准都不一样,收费不按物价部门公示标准、随意性大。原因是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标准已经不能维持经营者的生计,经营者不得不自行提高。当然,其中也不排除部分经营者借此追求利润故意要高价的情况。
(三)消费者投诉、举报、维权难
大部分消费者对于不开发票的行为都是抱着“只要车没事,其他无所谓”的态度。法律意识比较强的消费者可能会认为应该提供发票,维护国家税收的权利,但是经营者往往都是“爱存不存”、“别的地方也这样”的话来搪塞。而执法机关对于保管场所的处罚力度也不够,处罚成本较低也是经营者拒不提供发票的原因之一。另外,据消费者反映,投诉电话、举报电话经常打不通,打通了也被推来推去,维护艰难。
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及政策的建议
第一,加快《发票管理法》的立法进程,完善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通过法律和制度角度确保经济运行中的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发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和社会经济的混乱。同时,要加强宣传力度,增强消费者索要的发票的意识。
第二,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来说,要加强监管,规范收费标准,具体措施有:1、严格审查自行经营场所设置的位置和经营者的资格;2、提高对自行车经营场所安保措施门槛的设置;3、执法部门要主动监管,并加大处罚力度;4、重新审核收费标准,根据市场实际调整收费标准;5、要求经营者明码标价。
第三,要健全责任和赔偿机制,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既要提醒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作为消费凭证,也要相关执法部门提高自身执法力度。
参考文献:
[1]宁素琴.南宁市电动自行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调查与思考[J].市场论坛,2010(5).
[2]段展翔.自行车保管收费中现存在法律问题的思考——以西安市为例[J].法学研究,2013(10).
【关键词】自行车保管;收费;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规模越来越大,城市交通面临的压力也随之增大,在许多城市,为避免出现堵车或者路程较近,很多人们愿意选择自行车作为出行工具。自行车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民带来了一定的麻烦,主要出现在保管方面。X市是一座中等规模的城市,许多人出行都选择骑自行车,但是近年来关于自行车保管、收费、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本文就是针对这个问题进行法律方面的思考,希望能够提出一定的合理化建议以供参考。
一、自行车保管的相关法律关系
(一)自行车保管场所与国家:自行车保管场所属于经营场所,应该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按时向国家缴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行车保管场所属于个体经营,应当按照其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行车保管场所与政府相关部门:自行车保管场所应该依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为此,X市物价局曾于2006年7月1日发布《关于X市自行车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规定自行车保管场所提供的收费服务属于公益性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不经政府批准,不得擅自修改自行车保管服务收费的标准;规定自行车保管实行保本微利的原则;规定自行车保管收费规相关属地管理。自行车经营者需要到有关部门(根据占用设施的性质选择,有市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所有等形式)办理经营核准,经同意后到物价部门办理价格审批并《收费许可证》。经营时必须在显著位置统一悬挂收费公示牌,内容包括收费的标准、依据和投诉电话等。
(三)自行车保管场所与消费者:属于服务关系。自行车保管场所的经营者为自行车保管人提供有偿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发票。发票即是消费者的消费凭证。
二、X市自行车保管收费现存的法律问题分析
X市近年来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人口激增,交通压力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骑自行车出行成为许多市民的首选。同时,也有一些群众为了锻炼身体也加入了自行车骑军的行列当中。由此也引发了许多关于自行车保管收费的法律问题。经过分析,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收费但是不开发票
经调查,X市目前的自行车保管场所很难找到主动提供发票的。“块八毛”的钱虽然不多,但全市每年的自行车报关费总额也可以达到几百万元。不开发票的经营者,既逃避了缴税义务,也逃避了消费者维权时追责的证据。当然,这种现象可能不只是这个行业独有的,一直以来,许多经营者为了避税,都在采取着“能不开发票就不开发票”的原则。当然,法律和制度的缺失也是造成这种现象出现的一大原因。目前,国家关于发票管理的依据只有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除了这部行政法规,没有任何相关的立法措施。《发票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发票使用的范围和惩处的具体措施,对于消费者索要发票的权利也没有明确提及。从而造成了目前的这种经营者“能不开发票就不开发票”,消费者要不要无所谓的情况,只有涉及到报销时,消费者才主动索要发票。
(二)冲破标准乱收费
根据X市的《关于X市自行车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划分为白天、晚上、通宵和包月四种情况进行收费,具体标准分别为:普通自行车0.5元/辆次、1元/辆次、1.5元/辆次、8元/辆次;变速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1元/辆次、2元/辆次、3元/辆次、15元/辆次;摩托车1.5元/辆次、3元/辆次、5元/辆次、25元/辆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多数保管场所的实际收费标准均有所提高,甚至同一个场所,不同的收费员的收费标准都不一样,收费不按物价部门公示标准、随意性大。原因是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标准已经不能维持经营者的生计,经营者不得不自行提高。当然,其中也不排除部分经营者借此追求利润故意要高价的情况。
(三)消费者投诉、举报、维权难
大部分消费者对于不开发票的行为都是抱着“只要车没事,其他无所谓”的态度。法律意识比较强的消费者可能会认为应该提供发票,维护国家税收的权利,但是经营者往往都是“爱存不存”、“别的地方也这样”的话来搪塞。而执法机关对于保管场所的处罚力度也不够,处罚成本较低也是经营者拒不提供发票的原因之一。另外,据消费者反映,投诉电话、举报电话经常打不通,打通了也被推来推去,维护艰难。
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及政策的建议
第一,加快《发票管理法》的立法进程,完善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通过法律和制度角度确保经济运行中的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发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和社会经济的混乱。同时,要加强宣传力度,增强消费者索要的发票的意识。
第二,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来说,要加强监管,规范收费标准,具体措施有:1、严格审查自行经营场所设置的位置和经营者的资格;2、提高对自行车经营场所安保措施门槛的设置;3、执法部门要主动监管,并加大处罚力度;4、重新审核收费标准,根据市场实际调整收费标准;5、要求经营者明码标价。
第三,要健全责任和赔偿机制,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既要提醒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作为消费凭证,也要相关执法部门提高自身执法力度。
参考文献:
[1]宁素琴.南宁市电动自行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调查与思考[J].市场论坛,2010(5).
[2]段展翔.自行车保管收费中现存在法律问题的思考——以西安市为例[J].法学研究,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