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经济的增长,法律体系的完善,欠薪问题不但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反而越来越严重。本篇论文将会通过分析国外欠薪制度的立法、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与费用征缴的方面,得出我国在此方面的不足并提出可以对国内欠薪现象有缓解效果的建议,以改善现有的有关欠薪保障的法律条款。
关键词:欠薪;欠薪保障金制度;工资垫付在我国,由于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薄弱,经营者缺乏诚信意识、社会监督和保障机制不完善, 企业欠薪问题愈演愈烈。看似微观的问题其实严重影响了企业再和广大底层劳动人民的生活质量,甚至引起社会动荡,影响社会安定与和谐。欠薪保障金制度是指为了防止因雇主欠薪对雇员利益造成损害而设定的强制性工资保障制度。政府保障部门或者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向企业或雇主强制性地收缴一定的欠薪保障费,建立一项工资垫付基金;当雇主无力偿付拖欠雇员的工资时,劳动者可以请求该公基金支付限额限期内的欠薪,基金经审核后即应予以垫付,然后再由其向企业或雇主行使所垫付工资的代位追偿权,从而保障雇员的正常生活。
西方大多数国家普遍建立了全国统的运行模式,在基金的筹集、管理、垫付等方面都具有成熟的操作规范,对我国解决欠薪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立法普法方面
巴西是第一个在欠薪保障基金方面立法的国家,比利时在1967年建立了工资保障基金,在解决欠薪问题上影响很大,随后荷兰、瑞典、丹麦等各个国家纷纷效仿,制定了专门的欠薪法案和实行规则。我国的台湾地区也在《劳动基准法》第28条规定了工资垫偿制度。对于拖欠工资的,有些国家规定其为刑事犯罪,例如韩国,对故意拖欠工资的业主可以采取拘留等措施。首先,由于我国还没有完善的工资支付方面的法律规范,部分法律法规更是形同虚设,所以提高欠薪保障法律的立法层次,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监督,是解决企业欠薪问题的必由之路。其次,许多法规制定之后,由于宣传的不到位极大地限制了法律监督作用的发挥,导致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屡禁不止,所以应当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的宣传教育,将法律宣传落实到位,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基金筹集方面
国外大部分国家将欠薪保障金视为强制性的社会保障,所以是由雇主按一定费率缴费,其费率一般根据雇员工资总额确定:德国所征收的费率是根据基金的储存和使用情况进行调整的;比利时的费率与员工总数有关;丹麦的费率与其所支付的增值税相关联;我国香港地区的基金主要来源是每年向每张商业登记证收取一定的费用。比如北欧的瑞典、挪威分别于1970年、1973年建立了工资保障基金, 奖金来源均为国家税收;澳大利亚于2000年、2001年分别有EESS计划和GEERS计划, 前者有50%的经费来自政府税收, 后者则完全来自联邦政府预算。
目前我国各地欠薪保障金的筹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借鉴香港、台湾的欠薪保障金制度的经验,政府在互助的原则上强制用人单位垫付一定的基金,用于支付可能拖欠的职工工资。为了提高这一制度的诚信度,可要求建筑企业出具有关部门认可的保函、保证保险函、担保公司保证书等保证工资的支付。浙江省嘉兴、温州等地建立了欠薪应急周转金模式。欠薪应急周转金模式的基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而这一模式无疑纵容了恶意欠薪逃逸的行为。笔者建议建立一个以财政补贴为主要资金来源、以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和通过年检时缴纳的少量费用为补充的欠薪保障基金。基金由政府专门管理,以确保职工债权能得到及时清偿。也可以参考国外的做法,由雇主每年按精算过后的该企业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欠薪保障费,其余由国家财政补贴。还可以有一些奖励政策,比如对这一整年没有欠薪历史并且按期缴纳费用的用人单位在下一缴费周期实行优惠政策,减少其所缴费用。
三、基金的管理及垫付
从管理方面来看,一些国家建立了专门的机构来管理欠薪保障基金,如西班牙、我国香港地区的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等;有些国家把基金的管理权直接交给了社会保障机构,如意大利;英国的由国内税务局进行征收和管理。这样做可以确保欠薪保障资金与财政资金相独立,并可以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对其实行专业化的运行和管理。
对于基金的垫付范围及标准,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垫付范围都包括工资和补偿金,有些国家还包括了其它福利,如德国除了垫付所欠工资外,还给付强制性的缴费,比如法定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社会护理保险以及就业促进费等等。我国香港地区的范围不仅包括工资,还包括通知金和遣散费。大部分实行欠薪保障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有最高的垫付金额,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标准都不同;有部分国家为了避免耗费有限的资源也会在不影响雇员正常生活的情况下限定最低限额,大部分国家的垫付期限都在3-6个月。各个国家和地区垫付的雇员资格也各有不同,例如荷兰、加拿大、英国等地就有规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雇主的亲属、有一定股权的雇员就不在垫付范围内。另外,在有些国家欠薪补偿款和失业救济金是可以同时申请的,如德国,但如果破产欠薪补偿金与失业救济金是在同一时间授予的话,那么两者需要相互抵消。
为了保障被欠薪劳动者的正常生活,欠薪保障基金除了要垫付劳动者的工资外,还要垫付其与用人单位产生实质劳动关系这段时间的福利费用以及经济补偿金。关于欠薪保障基金都为哪些劳动者垫付,可以向我国香港地区等地学习,向除了与雇主有亲属关系的、有企业一部分股份的劳动者垫付。另外,被欠薪的劳动者需要在偿付欠薪期限内申请垫付。保障支付的职工劳动债权的期间也不宜过长。职工债权未能从保障基金获得救助的部分,还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行使受偿权利。
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省市都没有建立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建立统一的欠薪保障金制度是解决欠薪问题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劳动者本处于弱势地位,被拖欠工资后往往会严重影响劳动者的生活,各省市可以在全国统一的基础上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建立合适的欠薪保障金制度。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广泛参与,明确各方责任尽量提高垫付的上限,分散职工风险,使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够充分得到保障。
论文挂靠项目(省级校助): 南京财经大学 江苏省欠薪保障金制度的构建与应用研究 人文社科 硕士编号KYLX15_1021
参考文献:
[1]包红光.论我国欠薪保障制度及其完善[J].延边党校学报,2011(5);75-77.
[2]范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现状与解决对策[J].企业家天地,2011(2);31-32.
[3]郭杰.我国企业欠薪的现状、原因及其治理措施[J].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6);87-88.
[4]翟玉娟.对深圳工资保障制度的探索[J].中国劳动,2004(2);12-14.
[5]孟宇.欠薪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专业学位论文,2012;
[6]邱宝华.建立欠薪保障法律制度促进劳动就业[J].政治与法律,2006(1);23-29.
[7]孙铮,江青虎.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讨论企业欠薪问题[J].改革与开放,2005(3);35-36.
[8]王守俊.恶意欠薪罪的理解与适用[J].中国工人,2011(5);4-7.
[9]吴海燕.企业欠薪成因分析[J].长白学刊,2004(4);107-107.
[10]张俊才.上海全面实施欠薪保障金制度[J].中国经济周刊,2007(44);23-23
[11]张留禄.上海市欠薪保障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0(5);73-78.
关键词:欠薪;欠薪保障金制度;工资垫付在我国,由于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薄弱,经营者缺乏诚信意识、社会监督和保障机制不完善, 企业欠薪问题愈演愈烈。看似微观的问题其实严重影响了企业再和广大底层劳动人民的生活质量,甚至引起社会动荡,影响社会安定与和谐。欠薪保障金制度是指为了防止因雇主欠薪对雇员利益造成损害而设定的强制性工资保障制度。政府保障部门或者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向企业或雇主强制性地收缴一定的欠薪保障费,建立一项工资垫付基金;当雇主无力偿付拖欠雇员的工资时,劳动者可以请求该公基金支付限额限期内的欠薪,基金经审核后即应予以垫付,然后再由其向企业或雇主行使所垫付工资的代位追偿权,从而保障雇员的正常生活。
西方大多数国家普遍建立了全国统的运行模式,在基金的筹集、管理、垫付等方面都具有成熟的操作规范,对我国解决欠薪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立法普法方面
巴西是第一个在欠薪保障基金方面立法的国家,比利时在1967年建立了工资保障基金,在解决欠薪问题上影响很大,随后荷兰、瑞典、丹麦等各个国家纷纷效仿,制定了专门的欠薪法案和实行规则。我国的台湾地区也在《劳动基准法》第28条规定了工资垫偿制度。对于拖欠工资的,有些国家规定其为刑事犯罪,例如韩国,对故意拖欠工资的业主可以采取拘留等措施。首先,由于我国还没有完善的工资支付方面的法律规范,部分法律法规更是形同虚设,所以提高欠薪保障法律的立法层次,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监督,是解决企业欠薪问题的必由之路。其次,许多法规制定之后,由于宣传的不到位极大地限制了法律监督作用的发挥,导致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屡禁不止,所以应当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的宣传教育,将法律宣传落实到位,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基金筹集方面
国外大部分国家将欠薪保障金视为强制性的社会保障,所以是由雇主按一定费率缴费,其费率一般根据雇员工资总额确定:德国所征收的费率是根据基金的储存和使用情况进行调整的;比利时的费率与员工总数有关;丹麦的费率与其所支付的增值税相关联;我国香港地区的基金主要来源是每年向每张商业登记证收取一定的费用。比如北欧的瑞典、挪威分别于1970年、1973年建立了工资保障基金, 奖金来源均为国家税收;澳大利亚于2000年、2001年分别有EESS计划和GEERS计划, 前者有50%的经费来自政府税收, 后者则完全来自联邦政府预算。
目前我国各地欠薪保障金的筹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借鉴香港、台湾的欠薪保障金制度的经验,政府在互助的原则上强制用人单位垫付一定的基金,用于支付可能拖欠的职工工资。为了提高这一制度的诚信度,可要求建筑企业出具有关部门认可的保函、保证保险函、担保公司保证书等保证工资的支付。浙江省嘉兴、温州等地建立了欠薪应急周转金模式。欠薪应急周转金模式的基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而这一模式无疑纵容了恶意欠薪逃逸的行为。笔者建议建立一个以财政补贴为主要资金来源、以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和通过年检时缴纳的少量费用为补充的欠薪保障基金。基金由政府专门管理,以确保职工债权能得到及时清偿。也可以参考国外的做法,由雇主每年按精算过后的该企业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欠薪保障费,其余由国家财政补贴。还可以有一些奖励政策,比如对这一整年没有欠薪历史并且按期缴纳费用的用人单位在下一缴费周期实行优惠政策,减少其所缴费用。
三、基金的管理及垫付
从管理方面来看,一些国家建立了专门的机构来管理欠薪保障基金,如西班牙、我国香港地区的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等;有些国家把基金的管理权直接交给了社会保障机构,如意大利;英国的由国内税务局进行征收和管理。这样做可以确保欠薪保障资金与财政资金相独立,并可以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对其实行专业化的运行和管理。
对于基金的垫付范围及标准,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垫付范围都包括工资和补偿金,有些国家还包括了其它福利,如德国除了垫付所欠工资外,还给付强制性的缴费,比如法定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社会护理保险以及就业促进费等等。我国香港地区的范围不仅包括工资,还包括通知金和遣散费。大部分实行欠薪保障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有最高的垫付金额,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标准都不同;有部分国家为了避免耗费有限的资源也会在不影响雇员正常生活的情况下限定最低限额,大部分国家的垫付期限都在3-6个月。各个国家和地区垫付的雇员资格也各有不同,例如荷兰、加拿大、英国等地就有规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雇主的亲属、有一定股权的雇员就不在垫付范围内。另外,在有些国家欠薪补偿款和失业救济金是可以同时申请的,如德国,但如果破产欠薪补偿金与失业救济金是在同一时间授予的话,那么两者需要相互抵消。
为了保障被欠薪劳动者的正常生活,欠薪保障基金除了要垫付劳动者的工资外,还要垫付其与用人单位产生实质劳动关系这段时间的福利费用以及经济补偿金。关于欠薪保障基金都为哪些劳动者垫付,可以向我国香港地区等地学习,向除了与雇主有亲属关系的、有企业一部分股份的劳动者垫付。另外,被欠薪的劳动者需要在偿付欠薪期限内申请垫付。保障支付的职工劳动债权的期间也不宜过长。职工债权未能从保障基金获得救助的部分,还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行使受偿权利。
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省市都没有建立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建立统一的欠薪保障金制度是解决欠薪问题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劳动者本处于弱势地位,被拖欠工资后往往会严重影响劳动者的生活,各省市可以在全国统一的基础上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建立合适的欠薪保障金制度。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广泛参与,明确各方责任尽量提高垫付的上限,分散职工风险,使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够充分得到保障。
论文挂靠项目(省级校助): 南京财经大学 江苏省欠薪保障金制度的构建与应用研究 人文社科 硕士编号KYLX15_1021
参考文献:
[1]包红光.论我国欠薪保障制度及其完善[J].延边党校学报,2011(5);75-77.
[2]范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现状与解决对策[J].企业家天地,2011(2);31-32.
[3]郭杰.我国企业欠薪的现状、原因及其治理措施[J].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6);87-88.
[4]翟玉娟.对深圳工资保障制度的探索[J].中国劳动,2004(2);12-14.
[5]孟宇.欠薪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专业学位论文,2012;
[6]邱宝华.建立欠薪保障法律制度促进劳动就业[J].政治与法律,2006(1);23-29.
[7]孙铮,江青虎.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讨论企业欠薪问题[J].改革与开放,2005(3);35-36.
[8]王守俊.恶意欠薪罪的理解与适用[J].中国工人,2011(5);4-7.
[9]吴海燕.企业欠薪成因分析[J].长白学刊,2004(4);107-107.
[10]张俊才.上海全面实施欠薪保障金制度[J].中国经济周刊,2007(44);23-23
[11]张留禄.上海市欠薪保障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0(5);7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