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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科学的扩张给法庭科学家和法官带来了问题。法庭科学家在开展某项研究之前,要根据已知的科学理论或方法对来自于法律的目的进行初步的扬弃,亦即要首先分析法律目的的主观成分和客观成分,尽量地剔除不符合科学理论或方法的主观目的而保留符合科学理论或方法的客观目的。法官在评判法庭科学证据可靠性的时候应当区别不同目的的法庭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