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宪法以来国家机构的发展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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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当前的国家机构是在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根据1982年宪法建立起来的。从30年来国家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中得出的启示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宪法原理爲指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依法推进国家机构改革,我国国家机构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宪法确定的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和活动原则
  (一)国家机构的宪法规范和组织体系
  国家机构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1949年《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於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爲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和各级人民政府。1954年宪法及各项组织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组织和职权。1982年宪法适应新时期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对国家机构作出更完善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包括以下各类机关: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进行国事活动。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机构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议事协调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於1982年成立,与1954年9月成立的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均简称「中央军委」,是全国武装力量(军队、人民武装警察和民兵)的领导机关,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设区的市以上还有秘书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组成(设区的市以上还有秘书长);乡(镇)人民政府设乡长(镇长)、副乡长(副镇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工作部门和若干派出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二)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第一,根据宪法,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二,国家机构实行法治原则。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爲人民服务。
  此外还实行精简原则,国家机关要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发展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完善了国家机构的宪法规范和法律,并推进国家机构建设、发展和改革。
  (一)修改宪法有关规定
  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11条、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30条,分别将县、乡两级人大由每届任期三年改爲每届任期五年。至此,全国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每届任期均爲五年。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5条明确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第28条增加规定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第26条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改爲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并将国家主席和国务院相应职权作了修改。
  (二)制定和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
  1982年以来,先後制定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立法法》和《监督法》;制定并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代表法》;先後对1979年《地方组织法》作了四次修改,对《选举法》作了五次修改。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选举法》的修改,实行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分配代表名额。
  1983年分别对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了修改。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79年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和1979年制定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并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1982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将「人民公社」改爲「乡、民族乡」,将「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爲「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规定省会(自治区首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将上述「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改爲「制定地方性法规」。2000年《立法法》进一步规定省级和省会(自治区首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先後通过决议,授权深圳、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可以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   国务院於1997年、2007年分别制定《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还多次修改工作规则,对国务院组成人员、职责等进行规范。
  (三)加强国家机构的组织和制度建设
  爲更好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六届全国人大设立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科文卫、外事和华侨六个专门委员会;以後又先後增设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增设法规备案审查室。
  2005年5月,中共中央发出通知,就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後,我国每隔五年对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机构进行一次大的改革。通过改革,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宏观调控、理顺部门职能分工和职责关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体制机制等方面取得了进展。
  全国法院和检察院系统按照中央的要求,推进法院和检察院机构改革,完善审判制度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改革审判、检察工作机制,并健全了组织体系。
  三、国家机构的理论探索
  随着对政治体制和国家机构改革重要性认识的深化,宪法学界加强了对国家机构的研究,形成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并重的研究格局。1998年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专门就国家机构改革与宪法发展进行研讨,有关学术会议也将其列爲重要议题,并取得一些成果。概而言之,宪法学界对国家机构的理论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机构基本理论
  一般认爲,国家机构是爲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全部国家机关的总称,而在西方国家多称「政府」。宪法最主要的功能是规范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的行使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度,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利益。我国宪法采用不同於西方国家宪法分别规定国会(议会)、行政机关和法院的体例,而是将国家机构单列一章,再分别规定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领导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这体现了不同的宪法观念。我国不实行三权分立,但与其他类型的国家机关在形式上存在某些相似性,如代表机关或代议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党发挥着重大影响等。
  (二)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宪法监督机构
  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切实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於组织制度建设的状况。许多人士建议,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和年轻化的程度,加强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的建设。
  宪法监督机构是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1993年《中共中央关於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指出,「全国人大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对完善宪法监督机构,有意见认爲应在全国人大成立宪法委员会,或主张设立以监督宪法实施爲主要职能的宪法法院。还有学者建议由普通法院审理宪法权利案件,如涉及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则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
  (三)推进国家机构改革
  现行宪法关於国家机构的规定已体现了改革精神,同时还爲以後发展提供了宪法保障。要完善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优化职权配置,以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深化司法机关的改革爲重点,以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体制和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爲目标。
  (四)适时修改相关组织法
  现行国务院组织法已经实施了30年,有些方面需要修改;法院、检察院组织法是在现行宪法颁布前制定的,尽管多次修改,许多方面仍待完善。按照中央关於行政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部署,有关方面加强对相关组织法修改问题的研究,一些学者还就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提出了建议。
  在已经形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家机构组织法是与宪法关系最密切的相关法,它主要规范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职权,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的运作。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加强和完善各类国家机关组织法,依法推进机构改革,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逐步实现国家机构职能、组织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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