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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建设税法法制的力度,税法法制建设自改革开放依赖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和西方国家较为科学完善的税法体系相比,我国的税法体系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要完善我国税法体系,首先应培养人们的税法观念,让人们对税法权力和义务的重要作用有充分了解,在发展过程中促进现行税制不断完善。本文将就如何完善我国税法展开探讨。
关键词:税法;税法完善
0引言
现阶段我国的税法体系已经初步完善,不仅做到了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并且实现了多税种、多环节和多层次的税法体系。但是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稳定性以及复杂性影响,再加上我国的税收立法没有做到随社会发展而发展,因此目前的税法体系仍然存在问题,例如与经济发展不协调等,采取必要的措施完善我国税法体系,是目前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1我国税法体系的构成
我国于1994年开始税制改革,经过逐步发展催生出现行的税法体系,目前我国的税法体系以宪法为中心,由单行税法组成,是一种多环节多层次并且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经济发展需求的税法体系。我国的税法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①宪法,宪法第56条中对公民的纳税义务有明确的规定;②法律,组成税法体系的法律主要有两个部分,第一是程序法,第二是实体法;③行政法规,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包括关税在内一共19个税种都有针对的单行条例;④税收规章,税收规章是一种针对问题的具体解释,也可以说是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一般是国家税务局和财政部参与制定税收规章。法律实施细则囊括了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的细则,还有针对资源税、增值税等税种问题的解释;⑤地方法规,主要是少数民族自助区和经济特别行政区针对税法制定的法律法规,但是中央仍然是税收立法的核心,地方可以在重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区域实际情况的税收法规。
2我国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
2.1法律体系存在缺陷
宪法并没与针对税法做出详尽的原则性规定,因此税法立法无法以宪法相关条例作为依据,并且税收体系缺少母法和与之配套的税收单行法律,目前我国的各税法单行法规之间关系不明确,存在交叉重叠、分散的问题,对于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从属关系很难分清,导致税收法制缺少统一性,影响了税法体系的可持续发展。例如我国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施行不同的税法制度,不仅有违公平性原则,也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
2.2税收法律实际效力不强
目前我国的税法是税收法律为辅行政法为主的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法的权威性以及科学公正,并且对立法级次有不利影响。但是我国行政主导的税收法律立法体系并不符合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倒是税法稳定性不好,立法级次较低,影响了税务机关的顺利执法;再加上行政机关既可以执法又可以立法,在关乎自身利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势必会扩大权力,带来的后果就是纳税人负担加重,税收立法程序的科学、公正受到挑战。
2.3行政特点不够突出
由于税法对我国经济有宏观调控作用,能够组织财政收入,因此很多人都认为税法属于经济法范畴,却忽视了税法的行政法特征,税法具备行政法特征是因为税法能够对社会成员和国家的法律关系起到调节作用。由于对税法认识不足,我国税法对于税收立法、纳税人义务和权利等很多方面都没有详细和明确的规定。由于税法存在上述缺陷,一些区域就出现了越权自定章法的现象,导致了很多问题。
2.4忽视制定程序法
我国的税收法一般由税收、财政等相关专业的人员起草,但是一般没有法律专业的人员,法律专家对于税法法律法规的审议也不够科学完善,导致法律法规不够详尽,实际操作存在很大困难。由于立法技术不高,很多文件都出现条款概念自相矛盾、内容模糊不清等问题。我国税法体系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程序法不健全,这也是完善税法体系必须重视的问题之一。
3完善我国税法的对策
3.1完善税法体系整体结构
首先需要完善我国宪法,针对税收立法进行调整,让税收立法原则更加丰富充实,确保宪法能够为税法体系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例如宪法中可以增加如下条款: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才能开展税制改革或者征收新税;在每年审核国家预算时,还要同时审核税法实施状况,经过审议后才能继续执行;第二是建立塔式的税法体系结构,以税收母法为领导,将税法分为实体法、程序法和行政法若干部分,并且针对不同税种制定相应的单行法律法规,在单行法律下还要设置地方法规或者行政法规。
3.2制定税收母法
这里说的税收母法也就是《税收基本法》,母法的主要作用是约束税法,在税法体系中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对税收立法执法和相关司法活动有决定性影响。我国有关税法立法的法律内容比较分散,不够科学规范,而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税收母法也就是《税收基本法》,由于宪法对于税法的规定不够详尽,同时我国国情比较复杂,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经济结构庞大,因此制定税收母法是非常迫切的需求。制定《税收基本法》有助于规范税收立法行为,让税收立法更加科学规范,提高税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保证税法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才能发挥其真正作用。
3.3建立科学完善的税收立法体制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应针对当前税法存在的问题,尽快制定法律法规,更加谨慎的审核立法授权,对于已经经过检验的法律条件,如果确实比较成熟,则可以升级成为法律;税法法律法规要进行全面的审查、修订和清理,对于税收法律规范存在的互相矛盾、不协调以及重复问题,立法机关应及时做好审查工作,对现行税收法律规范进行修订和清理,保证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规范。
3.4完善监管体制
税收发展和税收监督联系紧密,税收监督能够起到促进税务部门正确执法、督促纳税人正确享受权力并履行责任的作用,因此完善监管体制同样不可或缺,通过建立监管体制并不断完善,监督和检查税务部门的执法行为,确保执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并逐步促进税法监管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4结束语
综上,建立与我国实际国情相符的税法体系并不断完善现行税法体系是非常重要的,是公共财政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以及法律体系完善的需要,立法者、执法者、纳税人需要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这一目标。
参考文献:
[1]王伟强.论我国税法体系的改革[J].鸡西大学学报.2002,(04):65.
[2]牛军栋.关于健全我国税法体系的若干思考[J].税收经济研究.2014,(04):122.
[3]罗润禾.浅析我国税法解决制度的完善[J].华商.2007,(03):31.
关键词:税法;税法完善
0引言
现阶段我国的税法体系已经初步完善,不仅做到了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并且实现了多税种、多环节和多层次的税法体系。但是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稳定性以及复杂性影响,再加上我国的税收立法没有做到随社会发展而发展,因此目前的税法体系仍然存在问题,例如与经济发展不协调等,采取必要的措施完善我国税法体系,是目前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1我国税法体系的构成
我国于1994年开始税制改革,经过逐步发展催生出现行的税法体系,目前我国的税法体系以宪法为中心,由单行税法组成,是一种多环节多层次并且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经济发展需求的税法体系。我国的税法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①宪法,宪法第56条中对公民的纳税义务有明确的规定;②法律,组成税法体系的法律主要有两个部分,第一是程序法,第二是实体法;③行政法规,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包括关税在内一共19个税种都有针对的单行条例;④税收规章,税收规章是一种针对问题的具体解释,也可以说是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一般是国家税务局和财政部参与制定税收规章。法律实施细则囊括了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的细则,还有针对资源税、增值税等税种问题的解释;⑤地方法规,主要是少数民族自助区和经济特别行政区针对税法制定的法律法规,但是中央仍然是税收立法的核心,地方可以在重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区域实际情况的税收法规。
2我国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
2.1法律体系存在缺陷
宪法并没与针对税法做出详尽的原则性规定,因此税法立法无法以宪法相关条例作为依据,并且税收体系缺少母法和与之配套的税收单行法律,目前我国的各税法单行法规之间关系不明确,存在交叉重叠、分散的问题,对于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从属关系很难分清,导致税收法制缺少统一性,影响了税法体系的可持续发展。例如我国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施行不同的税法制度,不仅有违公平性原则,也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
2.2税收法律实际效力不强
目前我国的税法是税收法律为辅行政法为主的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法的权威性以及科学公正,并且对立法级次有不利影响。但是我国行政主导的税收法律立法体系并不符合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倒是税法稳定性不好,立法级次较低,影响了税务机关的顺利执法;再加上行政机关既可以执法又可以立法,在关乎自身利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势必会扩大权力,带来的后果就是纳税人负担加重,税收立法程序的科学、公正受到挑战。
2.3行政特点不够突出
由于税法对我国经济有宏观调控作用,能够组织财政收入,因此很多人都认为税法属于经济法范畴,却忽视了税法的行政法特征,税法具备行政法特征是因为税法能够对社会成员和国家的法律关系起到调节作用。由于对税法认识不足,我国税法对于税收立法、纳税人义务和权利等很多方面都没有详细和明确的规定。由于税法存在上述缺陷,一些区域就出现了越权自定章法的现象,导致了很多问题。
2.4忽视制定程序法
我国的税收法一般由税收、财政等相关专业的人员起草,但是一般没有法律专业的人员,法律专家对于税法法律法规的审议也不够科学完善,导致法律法规不够详尽,实际操作存在很大困难。由于立法技术不高,很多文件都出现条款概念自相矛盾、内容模糊不清等问题。我国税法体系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程序法不健全,这也是完善税法体系必须重视的问题之一。
3完善我国税法的对策
3.1完善税法体系整体结构
首先需要完善我国宪法,针对税收立法进行调整,让税收立法原则更加丰富充实,确保宪法能够为税法体系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例如宪法中可以增加如下条款: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才能开展税制改革或者征收新税;在每年审核国家预算时,还要同时审核税法实施状况,经过审议后才能继续执行;第二是建立塔式的税法体系结构,以税收母法为领导,将税法分为实体法、程序法和行政法若干部分,并且针对不同税种制定相应的单行法律法规,在单行法律下还要设置地方法规或者行政法规。
3.2制定税收母法
这里说的税收母法也就是《税收基本法》,母法的主要作用是约束税法,在税法体系中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对税收立法执法和相关司法活动有决定性影响。我国有关税法立法的法律内容比较分散,不够科学规范,而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税收母法也就是《税收基本法》,由于宪法对于税法的规定不够详尽,同时我国国情比较复杂,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经济结构庞大,因此制定税收母法是非常迫切的需求。制定《税收基本法》有助于规范税收立法行为,让税收立法更加科学规范,提高税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保证税法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才能发挥其真正作用。
3.3建立科学完善的税收立法体制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应针对当前税法存在的问题,尽快制定法律法规,更加谨慎的审核立法授权,对于已经经过检验的法律条件,如果确实比较成熟,则可以升级成为法律;税法法律法规要进行全面的审查、修订和清理,对于税收法律规范存在的互相矛盾、不协调以及重复问题,立法机关应及时做好审查工作,对现行税收法律规范进行修订和清理,保证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规范。
3.4完善监管体制
税收发展和税收监督联系紧密,税收监督能够起到促进税务部门正确执法、督促纳税人正确享受权力并履行责任的作用,因此完善监管体制同样不可或缺,通过建立监管体制并不断完善,监督和检查税务部门的执法行为,确保执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并逐步促进税法监管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4结束语
综上,建立与我国实际国情相符的税法体系并不断完善现行税法体系是非常重要的,是公共财政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以及法律体系完善的需要,立法者、执法者、纳税人需要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这一目标。
参考文献:
[1]王伟强.论我国税法体系的改革[J].鸡西大学学报.2002,(04):65.
[2]牛军栋.关于健全我国税法体系的若干思考[J].税收经济研究.2014,(04):122.
[3]罗润禾.浅析我国税法解决制度的完善[J].华商.2007,(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