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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农民对资金需求特征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经营模式的矛盾,农民融资难的问题在“三农”中最为严重。在现行农村金融体制条件下,按照商业运作模式,借鉴国际上小额信贷成功经验,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是破解农民融资难题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农民;融资;小额信贷;瓶颈;途径
中图分类号:F83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9-0077-04
从20世纪末开始,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逐渐从农村退出。目前,除了农行在乡镇还留存一些网点以外,其它三大行基本上将其业务范围完全收缩到城市,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三农”融资难的严重性。据调查,在“三农”资金需求中,农村、农业方面的资金需求由于其贷款主体的集体性质较容易得到解决,而绝大多数农民的生产性贷款和生活性贷款等需求很难得到满足。本文通过对农民资金需求特点进行分析,借鉴国际上小额信贷在脱贫致富方面的成功经验,提出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业务解决当前农民融资难问题。
一、农民资金需求特点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经营模式的矛盾
农民资金需求之所以难以得到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青睐和认可,主要是农民信贷需求的特殊性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经营模式存在矛盾。
一是农民本身的资金少,经营规模小。据调查,目前90%以上农民的家当在2-20万元之间,有少数特贫户几乎没有有价值的财产;而拥有上百万资产的农民很少。因此,绝大多数农民不具备获得商业性贷款所必需的抵押品和担保条件。二是农民信贷需求主体数量大,高度分散,经营规模小,商业性金融机构从事农民金融服务管理成本高,赢利空间不大。三是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周期长,受自然资源和自然灾害影响大,不符合商业性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原则。四是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落后,交通通讯条件差,信息传递不便,农民文化知识落后,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在农民金融服务工作中难以实施。五是农民对单次信用资金的需求不仅额度小,而且时间急、频率高。而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有规定的贷款程序,有一定的办理时限,难以满足农民的即时资金需求。六是非生产性借贷问题。农民的小额借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用于满足日常生活之需,这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的生产性用途是相悖的。因此,农村的小额生活融资,如婚丧嫁娶、疾病、临时的消费支出等不能从商业性金融机构获得,只能依赖农村民间融资特别是社区借贷、人情借贷来满足。
也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农村金融的交易成本和信贷风险都很高,商业性金融机构出于信贷交易成本和收益的考虑,很难满足农民的这类资金需求。因此,必须寻求一种既能符合农民资金需求特点,又能使通过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获取利润的不同于上述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金融组织。
实践证明,社区金融机构、小额信用贷款组织、小型金融担保公司等多种类型的小型金融机构在服务“三农”特别是满足农民资金需求方面有上述商业性金融机构难以实现的特殊功能。其中,小额信用贷款被广大农民认可,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国外小额信贷发展的成功经验
在国际上,完整意义上的农民小额信贷产生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最初是一种“发展金融”的模式,后来渐渐发展成为对农民的小额信贷模式,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消除贫困。
Khandker(1999)研究了农村金融发展与贫困减少的关系,认为小额信贷对农村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Zeller等(1998)认为管理良好与创新的小额信贷服务与贫困户生活质量改善之间存在正相关性。世界银行发展报告认为小额信贷为贫困人口开启了一条融资的通道,产品与组织多元化的微观金融适合农村贫困人口需求,有利于贫困人口提高收入和减少脆弱性。[1]
在众多的小额信贷模式中,由孟加拉国经济学教授尤努斯创办的孟加拉乡村银行,被誉为世界上规模最大、效益最好的扶贫模式。孟加拉乡村银行为贫困农户提供无抵押小额贷款,这是世界上首家不需要提供任何担保的银行。尽管如此,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小额信贷资金回收率却达到99%。尤努斯对小额信贷的实践与努力得到了全世界的认同,他所倡导的“微额贷款”(Micro credit/Micro finance),已经成为被世人瞩目的一项划时代壮举。因为其小额信贷模式对广大孟加拉穷人的帮助,尤努斯获得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2]
发展中国家实践证明,在农村生活贫穷的人需要获得小额信贷和小额融资,以此提高他们增加收入、积聚资产并在困难时期减少“脆弱性”的能力;农村小额信贷组织是解决贫困问题的有效工具,包容性的经济部门能够实现发展目标,市场化的方式可以获得可持续发展。要减少贫困、缩小贫富差距,政府除了要扩大公共金融覆盖农村的范围、建立健全财政支农稳定机制外,对贫困人口的贷款渠道更能影响生产和投资决策,因而多元化、市场化的小额信贷组织能够为农民提供一条重要的融资通道。[3]
三、当前我国农村大力推广和发展小额信贷的意义
1.小额信贷机制特别适用于低收入农民的需要。首先,小额信贷不需要抵押与担保,这对于拿不出抵押品的低收入的农民来说至关重要。再者,小额信贷还给借贷者提供各种各样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内容包括家庭理财、养殖技术、科学种田、小本经营等。同样重要的是,小额信贷主要用于支持农民的非粮食生产的家庭副业,包括养殖业、小手工业、小加工业与小商业项目,投资项目的选择完全由农户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市场的需求来决定,这样提高了小额信贷的使用效率,相应提高了贷款质量。
2.小额信贷的坏账率很低,不会给参与的金融机构带来风险。国际经验与我国众多的试点经验都证明,小额信贷所采用的联保方式,即通过邻里的压力往往比财产抵押的效果还要好。因贷款的额度小,又分期偿还,每期还款的压力不大,坏账率极低。[4]
3.小额信贷有利于银行识别风险。我国的信贷较集中于发展相对较热的行业,尤其是2003经济发展过热以来,这种趋势更加明显。相对于庞大的国民经济而言,房地产的投资比例相当大,而农、林、牧、渔业的投资比例较低。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面临的行业风险极大,分散风险机制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这些行业的微小波动都可能引起银行的信用风险,银行急需开拓新的业务市场,而农业作为基础性的产业可以有效分散信贷部门的信用风险。因此,对农民发放贷款增强了金融部门自身资产的安全性。
4.小额信贷可以增加社会福利,增进社会公平。一方面,当一部分农民通过小额信贷消费时,由于其收入非常低,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单位消费额所增加的社会福利非常大(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指在一定时间内,在其他商品的消费数量不变的条件下,随着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消费量的增加,消费者从该商品连续增加的每一消费单位中所得到的效用增量即边际效用是递减的。虽然边际效用是递减的,但因为现在农民的收入非常低,所以只要稍微增加一些消费额,就能带来很大的福利。)。另一方面,当部分农民的小额信贷用于投资时,虽然投资于传统行业,但因为其边际收益高,使得投资收益也维持在较高水平。此外,由于农民融资渠道十分狭窄,他们对这些惟有的小额信贷的投资十分谨慎,在资金使用的每一个细小环节中,农民都会精打细算,从而提高投资收益率。这样,就间接地提高了农民的福利,推进农民脱贫致富,增进社会公平。
5.农民小额信贷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的稳定与安全,减少经济泡沫。我国当前的信贷主要是投资于那些在经济发展中相对较快的行业(如房地产),投资者利用经济发展相对较快的行业的暂时较高收益率谋取高额收益,这是资本的内在驱动力。于是大量的投资进一步促进该行业的快速发展,造成经济发展失衡,也助长了经济泡沫的形成,严重威胁经济的安全。而对农民的小额信贷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这些行业的发展比“过热”行业的发展更为稳定,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
四、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些国际机构和国内非政府组织开始引入小额信贷以使贫困农民更容易获得金融贷款。其后,政府扶贫部门也逐渐把部分资金以小额信贷的方式投放给贫困农户。2000年之后的一段时间,我国农村曾经出现过一个短暂的小额信贷高潮,但3年之后这轮小额信贷运动渐渐萧条沉寂下来,而且大部分小额信贷没有偿还。与国外小额信贷相比,我国小额信贷覆盖面比较高,但可持续发展时间短。其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地方政府干涉过多。农民脱贫与小额信贷不力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政府部门的关注力度不够,而恰恰在于干涉的太多。我国大多数的小额信贷机构并不是真正独立于地方政府的,而是在实质上从属于、或受制于地方政府,这主要是指县级和地区级的政府部门。我国政府对小额信贷的参与主要是行政行为而不是市场行为。干涉越多,效果越差,这几乎是条铁规律。另一方面,政策一有风吹草动,各地政府便可能蜂拥而上。比如当初说要成立小额贷款机构,一时间遍地都是,有的直接就在政府大院,有的是民间性质、政府运作。再者,对真正意义上的民间小额信贷保护力度不够,加上行业协会缺失,其命运岌岌可危。
2.缺乏发展小额信贷的政策环境。迄今为止,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注册成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依法从事贷款和其他金融活动,也难以转成小额贷款公司或金融机构。尽管已经经过多年的试点,非政府小额信贷仍然处于试点阶段。试点也没有一定的评价标准,仍在摸索之中。[5]
3.只贷不存,信贷资源有限。为避免卷款潜逃事件发生,保护存款人资产安全,政府和监管机构规定小额贷款机构只贷不存,不能吸收存款。这样,导致小额信贷机构资金短缺,业务规模受到限制,不能适应农民多样化的资金需求。
4.小额信贷的中介服务行业缺位。目前,既没有针对小额信贷的行业评级机构和公布其经营业绩增加透明度的平台,没有小额信贷咨询和培训的专业公司,也没有经过注册的小额信贷行业协会和用于批发的资金和机构。小额信贷的中介服务行业缺位也与小额信贷没有法律地位和缺少商业可持续发展的零售小额信贷机构密切相关。
5.低利率制约小额信贷的发展。首先,低利率难以抵充小额信贷所需成本,形成小额信贷在效益上已经十分有限;其次,在低利率的情况下,借贷者和放贷者都认为小额信贷是一种“白送”的礼品,可以不按期归还甚至不必归还,从而导致了高违约;再次,在低利率下,社会各阶层都会出来争夺这份资源,往往使贷款难以到达真正的贫困者手中,也使借款者难以产生精心经营的压力和动力。[6]
6.不合理的期限设置。现行农民小额信用贷款期限大多是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许多农产品生产周期都在一年左右,一些附加值较高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周期更长,如养殖业需1年至3年时间,农产品加工和储运业要1年至4年左右才能见效,显然6个月至1年的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不匹配,无法做到因地制宜。
7.外部环境发展不健全制约了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一是缺乏完善的征信系统。在农村建立一套完善的农村征信系统,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大范围推广的前提条件。长期以来,农村信用问题未被重视,信用体系建设滞后。首先表现在缺乏科学统一的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一些信用社在对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时,仅考核农户是否有欠贷和村组提留及税费的情况,没有考察农户的资产情况、信用及道德水平。其次是农户信用资料收集难,多数农户以种养业为主,一般没有一套完整的经济账,农户经济档案资料不全,信用评级缺乏依据。二是信息渠道不畅通。由于农产品市场信息闭塞,许多农民对市场缺乏必要的了解,又无有效的信息渠道加以引导,一旦遇到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其效益受到很大的影响,从而影响小额信贷的归还。
五、加快发展农民小额信贷的对策建议
1.按商业运作模式,大力发展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目前我国小额信贷机构模式单一,主要为从属于政府的扶贫小额信贷机构,不仅数量小,而且资金使用效率低,并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资金需求。因此,在完善现有政策性小额信贷机构的前提下,按照商业运作模式,大力发展符合农民信贷需求的小额贷款公司,是解决当前农民融资难的最快捷、最有效方法。据调查,目前农村民间资金数量巨大,这为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资金保证。根据目前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应充分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以自然乡村为单位,成立乡村小额信贷公司。
2.正规金融机构通过参股或批发贷款方式,参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尽管正规金融机构不适合开办小额贷款业务,但并不是说正规金融机构在发展小额贷款业务时无所作为。2007年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中国农业银行改革的十六字方针,即“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农行股改后,仍然把发展县域金融作为重点,但其经营方式与股改前有很大的改变。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将是通过开展批发贷款业务、入股其他农村性金融机构成为农村金融的主要力量。因此,农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或参股,再由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给农民,可达到既服务“三农”,又获取利润的双赢目标,同时也解决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因只贷不存,造成资金来源短缺的难题。
3.加强诚信教育和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为小额信贷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农村金融知识的欠缺常常使一些低收入人群为了尽快致富而卷入到一些非法或违规的金融活动之中,使本来不多的收入遭受损失。也由于金融知识的匮乏,使一些低收入人群不知道怎样和金融机构打交道,不知道能享受到什么样的金融服务。有的农民将小额信用贷款与财政救济、扶贫款混为一谈,农民还款意识差、还款能力弱,给小额信贷业务的经营带来了较大风险。为此,可以通过建立农户信用档案,核定信用户授信额度发放信用贷款证,在授信期内根据授信额度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并定期对信用村进行复审的信用管理模式。
4.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促进小额信贷持续发展。现在全世界做成功小额贷款的,就是高利贷,小额贷款实质就是高利贷的合法化。[7]世界银行统计小额贷款的成本是15%到20%,尤努斯创建的孟加拉乡村银行,它也是高利率。考虑到一个现实国情,即为数不少的农民面临的是借不到钱的问题,在农村金融资源高度稀缺的情况下,是否采取优惠利率并不重要。相对放宽小额贷款的利率水平,倒是有可能使更多的农民获得贷款,并取得双赢局面。类似于尤努斯的小额信贷模式,在我国民间金融中也并不罕见。但由于信用地位限制,农民即使能获得贷款,也比市场利率高很多。因此,在现有的农村金融体制下,适度的高利率对急需资金的农民来说并不是一件坏事。我们需要做的,是让许多类似的农村民间金融走到阳光之下,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中,由市场力量来自发形成一个重要的补充环节。
参考文献:
[1] 谢玉梅.国外小额信贷发展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问题,2007,(5).
[2] 刘圳,刘悦.尤努斯给中国小额信贷事业带来什么[J].吉林金融研究,2007,(3).
[3] 黄绪江,童星英.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启示[J].武汉金融,2007,(3).
[4][5][7] 徐忠,袁国良.中国非政府组织小额贷款的实践与评价[J].上海金融,2007,(3).
[6] 杜晓山.小额信贷原理及运作[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关键词:农民;融资;小额信贷;瓶颈;途径
中图分类号:F83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9-0077-04
从20世纪末开始,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逐渐从农村退出。目前,除了农行在乡镇还留存一些网点以外,其它三大行基本上将其业务范围完全收缩到城市,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三农”融资难的严重性。据调查,在“三农”资金需求中,农村、农业方面的资金需求由于其贷款主体的集体性质较容易得到解决,而绝大多数农民的生产性贷款和生活性贷款等需求很难得到满足。本文通过对农民资金需求特点进行分析,借鉴国际上小额信贷在脱贫致富方面的成功经验,提出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业务解决当前农民融资难问题。
一、农民资金需求特点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经营模式的矛盾
农民资金需求之所以难以得到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青睐和认可,主要是农民信贷需求的特殊性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经营模式存在矛盾。
一是农民本身的资金少,经营规模小。据调查,目前90%以上农民的家当在2-20万元之间,有少数特贫户几乎没有有价值的财产;而拥有上百万资产的农民很少。因此,绝大多数农民不具备获得商业性贷款所必需的抵押品和担保条件。二是农民信贷需求主体数量大,高度分散,经营规模小,商业性金融机构从事农民金融服务管理成本高,赢利空间不大。三是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周期长,受自然资源和自然灾害影响大,不符合商业性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原则。四是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落后,交通通讯条件差,信息传递不便,农民文化知识落后,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在农民金融服务工作中难以实施。五是农民对单次信用资金的需求不仅额度小,而且时间急、频率高。而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有规定的贷款程序,有一定的办理时限,难以满足农民的即时资金需求。六是非生产性借贷问题。农民的小额借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用于满足日常生活之需,这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的生产性用途是相悖的。因此,农村的小额生活融资,如婚丧嫁娶、疾病、临时的消费支出等不能从商业性金融机构获得,只能依赖农村民间融资特别是社区借贷、人情借贷来满足。
也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农村金融的交易成本和信贷风险都很高,商业性金融机构出于信贷交易成本和收益的考虑,很难满足农民的这类资金需求。因此,必须寻求一种既能符合农民资金需求特点,又能使通过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获取利润的不同于上述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金融组织。
实践证明,社区金融机构、小额信用贷款组织、小型金融担保公司等多种类型的小型金融机构在服务“三农”特别是满足农民资金需求方面有上述商业性金融机构难以实现的特殊功能。其中,小额信用贷款被广大农民认可,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国外小额信贷发展的成功经验
在国际上,完整意义上的农民小额信贷产生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最初是一种“发展金融”的模式,后来渐渐发展成为对农民的小额信贷模式,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消除贫困。
Khandker(1999)研究了农村金融发展与贫困减少的关系,认为小额信贷对农村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Zeller等(1998)认为管理良好与创新的小额信贷服务与贫困户生活质量改善之间存在正相关性。世界银行发展报告认为小额信贷为贫困人口开启了一条融资的通道,产品与组织多元化的微观金融适合农村贫困人口需求,有利于贫困人口提高收入和减少脆弱性。[1]
在众多的小额信贷模式中,由孟加拉国经济学教授尤努斯创办的孟加拉乡村银行,被誉为世界上规模最大、效益最好的扶贫模式。孟加拉乡村银行为贫困农户提供无抵押小额贷款,这是世界上首家不需要提供任何担保的银行。尽管如此,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小额信贷资金回收率却达到99%。尤努斯对小额信贷的实践与努力得到了全世界的认同,他所倡导的“微额贷款”(Micro credit/Micro finance),已经成为被世人瞩目的一项划时代壮举。因为其小额信贷模式对广大孟加拉穷人的帮助,尤努斯获得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2]
发展中国家实践证明,在农村生活贫穷的人需要获得小额信贷和小额融资,以此提高他们增加收入、积聚资产并在困难时期减少“脆弱性”的能力;农村小额信贷组织是解决贫困问题的有效工具,包容性的经济部门能够实现发展目标,市场化的方式可以获得可持续发展。要减少贫困、缩小贫富差距,政府除了要扩大公共金融覆盖农村的范围、建立健全财政支农稳定机制外,对贫困人口的贷款渠道更能影响生产和投资决策,因而多元化、市场化的小额信贷组织能够为农民提供一条重要的融资通道。[3]
三、当前我国农村大力推广和发展小额信贷的意义
1.小额信贷机制特别适用于低收入农民的需要。首先,小额信贷不需要抵押与担保,这对于拿不出抵押品的低收入的农民来说至关重要。再者,小额信贷还给借贷者提供各种各样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内容包括家庭理财、养殖技术、科学种田、小本经营等。同样重要的是,小额信贷主要用于支持农民的非粮食生产的家庭副业,包括养殖业、小手工业、小加工业与小商业项目,投资项目的选择完全由农户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市场的需求来决定,这样提高了小额信贷的使用效率,相应提高了贷款质量。
2.小额信贷的坏账率很低,不会给参与的金融机构带来风险。国际经验与我国众多的试点经验都证明,小额信贷所采用的联保方式,即通过邻里的压力往往比财产抵押的效果还要好。因贷款的额度小,又分期偿还,每期还款的压力不大,坏账率极低。[4]
3.小额信贷有利于银行识别风险。我国的信贷较集中于发展相对较热的行业,尤其是2003经济发展过热以来,这种趋势更加明显。相对于庞大的国民经济而言,房地产的投资比例相当大,而农、林、牧、渔业的投资比例较低。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面临的行业风险极大,分散风险机制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这些行业的微小波动都可能引起银行的信用风险,银行急需开拓新的业务市场,而农业作为基础性的产业可以有效分散信贷部门的信用风险。因此,对农民发放贷款增强了金融部门自身资产的安全性。
4.小额信贷可以增加社会福利,增进社会公平。一方面,当一部分农民通过小额信贷消费时,由于其收入非常低,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单位消费额所增加的社会福利非常大(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指在一定时间内,在其他商品的消费数量不变的条件下,随着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消费量的增加,消费者从该商品连续增加的每一消费单位中所得到的效用增量即边际效用是递减的。虽然边际效用是递减的,但因为现在农民的收入非常低,所以只要稍微增加一些消费额,就能带来很大的福利。)。另一方面,当部分农民的小额信贷用于投资时,虽然投资于传统行业,但因为其边际收益高,使得投资收益也维持在较高水平。此外,由于农民融资渠道十分狭窄,他们对这些惟有的小额信贷的投资十分谨慎,在资金使用的每一个细小环节中,农民都会精打细算,从而提高投资收益率。这样,就间接地提高了农民的福利,推进农民脱贫致富,增进社会公平。
5.农民小额信贷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的稳定与安全,减少经济泡沫。我国当前的信贷主要是投资于那些在经济发展中相对较快的行业(如房地产),投资者利用经济发展相对较快的行业的暂时较高收益率谋取高额收益,这是资本的内在驱动力。于是大量的投资进一步促进该行业的快速发展,造成经济发展失衡,也助长了经济泡沫的形成,严重威胁经济的安全。而对农民的小额信贷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这些行业的发展比“过热”行业的发展更为稳定,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
四、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些国际机构和国内非政府组织开始引入小额信贷以使贫困农民更容易获得金融贷款。其后,政府扶贫部门也逐渐把部分资金以小额信贷的方式投放给贫困农户。2000年之后的一段时间,我国农村曾经出现过一个短暂的小额信贷高潮,但3年之后这轮小额信贷运动渐渐萧条沉寂下来,而且大部分小额信贷没有偿还。与国外小额信贷相比,我国小额信贷覆盖面比较高,但可持续发展时间短。其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地方政府干涉过多。农民脱贫与小额信贷不力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政府部门的关注力度不够,而恰恰在于干涉的太多。我国大多数的小额信贷机构并不是真正独立于地方政府的,而是在实质上从属于、或受制于地方政府,这主要是指县级和地区级的政府部门。我国政府对小额信贷的参与主要是行政行为而不是市场行为。干涉越多,效果越差,这几乎是条铁规律。另一方面,政策一有风吹草动,各地政府便可能蜂拥而上。比如当初说要成立小额贷款机构,一时间遍地都是,有的直接就在政府大院,有的是民间性质、政府运作。再者,对真正意义上的民间小额信贷保护力度不够,加上行业协会缺失,其命运岌岌可危。
2.缺乏发展小额信贷的政策环境。迄今为止,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注册成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依法从事贷款和其他金融活动,也难以转成小额贷款公司或金融机构。尽管已经经过多年的试点,非政府小额信贷仍然处于试点阶段。试点也没有一定的评价标准,仍在摸索之中。[5]
3.只贷不存,信贷资源有限。为避免卷款潜逃事件发生,保护存款人资产安全,政府和监管机构规定小额贷款机构只贷不存,不能吸收存款。这样,导致小额信贷机构资金短缺,业务规模受到限制,不能适应农民多样化的资金需求。
4.小额信贷的中介服务行业缺位。目前,既没有针对小额信贷的行业评级机构和公布其经营业绩增加透明度的平台,没有小额信贷咨询和培训的专业公司,也没有经过注册的小额信贷行业协会和用于批发的资金和机构。小额信贷的中介服务行业缺位也与小额信贷没有法律地位和缺少商业可持续发展的零售小额信贷机构密切相关。
5.低利率制约小额信贷的发展。首先,低利率难以抵充小额信贷所需成本,形成小额信贷在效益上已经十分有限;其次,在低利率的情况下,借贷者和放贷者都认为小额信贷是一种“白送”的礼品,可以不按期归还甚至不必归还,从而导致了高违约;再次,在低利率下,社会各阶层都会出来争夺这份资源,往往使贷款难以到达真正的贫困者手中,也使借款者难以产生精心经营的压力和动力。[6]
6.不合理的期限设置。现行农民小额信用贷款期限大多是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许多农产品生产周期都在一年左右,一些附加值较高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周期更长,如养殖业需1年至3年时间,农产品加工和储运业要1年至4年左右才能见效,显然6个月至1年的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不匹配,无法做到因地制宜。
7.外部环境发展不健全制约了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一是缺乏完善的征信系统。在农村建立一套完善的农村征信系统,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大范围推广的前提条件。长期以来,农村信用问题未被重视,信用体系建设滞后。首先表现在缺乏科学统一的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一些信用社在对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时,仅考核农户是否有欠贷和村组提留及税费的情况,没有考察农户的资产情况、信用及道德水平。其次是农户信用资料收集难,多数农户以种养业为主,一般没有一套完整的经济账,农户经济档案资料不全,信用评级缺乏依据。二是信息渠道不畅通。由于农产品市场信息闭塞,许多农民对市场缺乏必要的了解,又无有效的信息渠道加以引导,一旦遇到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其效益受到很大的影响,从而影响小额信贷的归还。
五、加快发展农民小额信贷的对策建议
1.按商业运作模式,大力发展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目前我国小额信贷机构模式单一,主要为从属于政府的扶贫小额信贷机构,不仅数量小,而且资金使用效率低,并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资金需求。因此,在完善现有政策性小额信贷机构的前提下,按照商业运作模式,大力发展符合农民信贷需求的小额贷款公司,是解决当前农民融资难的最快捷、最有效方法。据调查,目前农村民间资金数量巨大,这为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资金保证。根据目前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应充分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以自然乡村为单位,成立乡村小额信贷公司。
2.正规金融机构通过参股或批发贷款方式,参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尽管正规金融机构不适合开办小额贷款业务,但并不是说正规金融机构在发展小额贷款业务时无所作为。2007年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中国农业银行改革的十六字方针,即“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农行股改后,仍然把发展县域金融作为重点,但其经营方式与股改前有很大的改变。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将是通过开展批发贷款业务、入股其他农村性金融机构成为农村金融的主要力量。因此,农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或参股,再由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给农民,可达到既服务“三农”,又获取利润的双赢目标,同时也解决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因只贷不存,造成资金来源短缺的难题。
3.加强诚信教育和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为小额信贷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农村金融知识的欠缺常常使一些低收入人群为了尽快致富而卷入到一些非法或违规的金融活动之中,使本来不多的收入遭受损失。也由于金融知识的匮乏,使一些低收入人群不知道怎样和金融机构打交道,不知道能享受到什么样的金融服务。有的农民将小额信用贷款与财政救济、扶贫款混为一谈,农民还款意识差、还款能力弱,给小额信贷业务的经营带来了较大风险。为此,可以通过建立农户信用档案,核定信用户授信额度发放信用贷款证,在授信期内根据授信额度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并定期对信用村进行复审的信用管理模式。
4.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促进小额信贷持续发展。现在全世界做成功小额贷款的,就是高利贷,小额贷款实质就是高利贷的合法化。[7]世界银行统计小额贷款的成本是15%到20%,尤努斯创建的孟加拉乡村银行,它也是高利率。考虑到一个现实国情,即为数不少的农民面临的是借不到钱的问题,在农村金融资源高度稀缺的情况下,是否采取优惠利率并不重要。相对放宽小额贷款的利率水平,倒是有可能使更多的农民获得贷款,并取得双赢局面。类似于尤努斯的小额信贷模式,在我国民间金融中也并不罕见。但由于信用地位限制,农民即使能获得贷款,也比市场利率高很多。因此,在现有的农村金融体制下,适度的高利率对急需资金的农民来说并不是一件坏事。我们需要做的,是让许多类似的农村民间金融走到阳光之下,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中,由市场力量来自发形成一个重要的补充环节。
参考文献:
[1] 谢玉梅.国外小额信贷发展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问题,2007,(5).
[2] 刘圳,刘悦.尤努斯给中国小额信贷事业带来什么[J].吉林金融研究,2007,(3).
[3] 黄绪江,童星英.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启示[J].武汉金融,2007,(3).
[4][5][7] 徐忠,袁国良.中国非政府组织小额贷款的实践与评价[J].上海金融,2007,(3).
[6] 杜晓山.小额信贷原理及运作[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