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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同时规定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但实际上,我国此前批准的4家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全部转制为“本土化”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实际上已经不存在。而且,除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之外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目前已经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设立代表机构从事相关活动。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同时规定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但实际上,我国此前批准的4家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全部转制为“本土化”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实际上已经不存在。而且,除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之外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目前已经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设立代表机构从事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