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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的变化及填报要点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涉及四张明细表,一个一级附表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三个二级附表分别是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明细表、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2017版申报表中这四张附表的结构没有变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7]8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125号)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額中继续结转抵免。”
根据财税[2017]84号文的规定,对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明细表、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的填报要求做出新的规定,以保证财税[2017]84号文对抵免境外所得税既可以选择“分国不分项”又可以选择“不分国不分项”的新政策得以贯彻,使纳税人能够准确填报。此外,还明确了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
(一)A18000表的填报变化及表间关系
行次填报,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分国(地区)别逐行填报本表;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并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的合计金额填报本表第1行。
列次填报,第1列“国家(地区)”: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合并到一行填报;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填报“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抵减境内的亏损额(包括弥补的当年度境内亏损额和以前年度境内亏损额);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0。
1.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2列各行=表A108010第14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2列=表A108010第14列合计。
2.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3列各行=表A108010第18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3列=表A108010第18列合计。
3.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4列各行=表A108020第4列相应行次+第13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4列=表A108020第4列合计+第13列合计。
4.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6列合计≤第5列合计、表A106000第1行至第5行(第4列的绝对值-第9列-第10列)合计+表A100000第18行的孰小值;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6列≤第1行第5列、表A106000第1行至第5行(第4列的绝对值-第9列-第10列)合计+表A100000第18行的孰小值。
5.第9列合计=表A100000第29行。
6.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0列各行=表A108010第13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10列=表A108010第13列合计。
7.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4列各行=表A108030第13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14列=表A108030第13列合计。
8.第19列合计=表A100000第30行。
(二)A108010表的填报变化及表间关系
对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1.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3列各行=表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3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10列。
2.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4列各行=表A108000第2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4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2列。
3.第14列合计-第11列合计=表A100000第14行。
4.第16列合计+第17列合计=表A105000第28行第3列。
5.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8列相应行次=表A108000第3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8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3列。 (三)A108030表的填报变化及表间关系
填报本年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1.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3列各行=表A108000第14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3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14列。
2.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8列各行=表A108000第10列相應行次-第12列相应行次(当表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大于第12列相应行次时填报);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8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10列-第1行第12列(当表A108000第1行第10列次大于第1行第12列时填报)。
汇总纳税企业明细表的变化及填报要点
汇总纳税企业涉及两张明细表,一个一级附表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一个二级附表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7版申报表中这两张附表的结构没有大的变化,只是两张表的填表说明中明确:本表除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外,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也按照其规定填报这两张表。为此,两张表均做了微调,增加了同一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内容的描述。从而方便省内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有利于各省税务机关对省内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除填表说明中明确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也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外,对分摊比例的描述做了调整,将原表中的具体比例调整为概括性描述并对文字做了简化的调整。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在结构上也做了简单调整,将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调至表外。填表说明中明确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也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涉及四张明细表,一个一级附表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三个二级附表分别是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明细表、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2017版申报表中这四张附表的结构没有变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7]8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125号)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額中继续结转抵免。”
根据财税[2017]84号文的规定,对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明细表、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的填报要求做出新的规定,以保证财税[2017]84号文对抵免境外所得税既可以选择“分国不分项”又可以选择“不分国不分项”的新政策得以贯彻,使纳税人能够准确填报。此外,还明确了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
(一)A18000表的填报变化及表间关系
行次填报,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分国(地区)别逐行填报本表;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并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的合计金额填报本表第1行。
列次填报,第1列“国家(地区)”: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合并到一行填报;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填报“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抵减境内的亏损额(包括弥补的当年度境内亏损额和以前年度境内亏损额);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0。
1.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2列各行=表A108010第14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2列=表A108010第14列合计。
2.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3列各行=表A108010第18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3列=表A108010第18列合计。
3.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4列各行=表A108020第4列相应行次+第13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4列=表A108020第4列合计+第13列合计。
4.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6列合计≤第5列合计、表A106000第1行至第5行(第4列的绝对值-第9列-第10列)合计+表A100000第18行的孰小值;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6列≤第1行第5列、表A106000第1行至第5行(第4列的绝对值-第9列-第10列)合计+表A100000第18行的孰小值。
5.第9列合计=表A100000第29行。
6.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0列各行=表A108010第13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10列=表A108010第13列合计。
7.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4列各行=表A108030第13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14列=表A108030第13列合计。
8.第19列合计=表A100000第30行。
(二)A108010表的填报变化及表间关系
对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1.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3列各行=表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3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10列。
2.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4列各行=表A108000第2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4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2列。
3.第14列合计-第11列合计=表A100000第14行。
4.第16列合计+第17列合计=表A105000第28行第3列。
5.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8列相应行次=表A108000第3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8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3列。 (三)A108030表的填报变化及表间关系
填报本年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1.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3列各行=表A108000第14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3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14列。
2.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8列各行=表A108000第10列相應行次-第12列相应行次(当表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大于第12列相应行次时填报);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8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10列-第1行第12列(当表A108000第1行第10列次大于第1行第12列时填报)。
汇总纳税企业明细表的变化及填报要点
汇总纳税企业涉及两张明细表,一个一级附表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一个二级附表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7版申报表中这两张附表的结构没有大的变化,只是两张表的填表说明中明确:本表除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外,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也按照其规定填报这两张表。为此,两张表均做了微调,增加了同一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内容的描述。从而方便省内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有利于各省税务机关对省内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除填表说明中明确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也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外,对分摊比例的描述做了调整,将原表中的具体比例调整为概括性描述并对文字做了简化的调整。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在结构上也做了简单调整,将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调至表外。填表说明中明确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也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