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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以严为本”的司法思想主要体现在适用刑罚时反对重罪轻刑,主张罚当其罪;在诉讼活动中应贯彻“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慎刑原则,防止滥刑;在诉讼程序上要求“明谨用刑而不留狱”,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在法官职业道德上追求公正诉讼,严防偏私。朱熹“以严为本”的司法思想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