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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多起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的发生,给各学校的管理或教学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本文结合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责任争议现状,对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责任承担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并展开对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校方法律责任的思考。
关键词:校园伤害案件;未成年;校方法律责任;立法现状
未成年学生的在校安全,是家长、教师及学校最为关注的问题,其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然而,各地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件的频繁发生,在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同时,校方还应明确自身法律责任,做到依法治教,确保校园环境的安定与和谐。在这一背景下,深入对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中校方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和探讨势在必行。
1 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责任争议现状
未成年学生作为校园伤害案件的主要受害者,其受到的伤害与学校管理有着极大的关联,而校方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则是处理此类案件中的核心问题。就目前一些处理结果来看,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对校方应承担责任的规定尚不完善,还存在或多或少的漏洞或争议。
1.1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法律关系的争议
《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学校即学生在校时的直接监护人,导致学校与未成年学生法律关系模糊。一部分持肯定态度,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有着特定的监护责任或义务,须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还有部分持否定态度,认为前者对后者并无监护义务,但有管理或监督的责任,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还有一部分人认为两者之间属于服务性契约关系,监护代理关系即两者之间主要的法律关系。
1.2 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责任的争议
首先,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未成年学生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时,应由其他直系亲属承担监护职责,对学校是否有监护职责却没有提及,限制了学校对未成年在校各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其次,若此条件下,学校应承担监护职责给校方管理带来了弊端,校方包揽了所有的教育教学工作,接手未成年学生的人身监护权会使其忽视本职工作,导致教学质量下降;最后,各类校园伤害案件的发生,来自社会的舆论压力会给校方造成大量的赔偿金额,导致教育经费紧张。
2 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责任承担立法现状
未成年学生监护权即对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权益实行保护或实时监督,其属于民事法律制度,并非任意个体均可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其一,《民法通则》并未将学校纳入具有监护人资格的范围内,明显将学校排除学生监护人行列。后全国最高人民法律也进行补充和完善,也未考虑将学校划入监护人范围;其二,现实条件并不允许学校承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校方无权成为学生的法定代理人,更无权处理或变卖其财产。据我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相关规定显示,各类学校均属于非盈利性质的公益法人,肩负着未成年学生的保护、教育及管理职责,对监护职责无明确提示;其三,《民通意见》指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可全权委托他人行使监护权利。”其主张学校与未成年学生有着隐形的监护关系,且一旦学生入学,监护关系则自动成立。该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混淆了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相互关系,导致立法模糊;其四,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中把学校性格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和学校无法律责任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并且对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况也作了相关规定。
3 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校方法律责任思考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并不能作为裁决学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依据,仅供审理参考。该法规通过判定学校管理与案件发生有无因果关系来裁决学校因承担的相应责任。笔者就上述立法现状展开思考与讨论,认为学校须履行或承担的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3.1 学校的安全职责范围
学校不具备任何地点、任意时间段的管理条件。因此,校方对校园伤害案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簡单来说,学校对管理范围内的安全时间有管理职责,反之,则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3.1.1 从管理时间上看
学校寄宿生从报名到放假离校期间出现的安全事故均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校方对走读生的管理或监督则在进、出校门时间段内;低年级学生管理则包括从学生家长手里接走学生到家长接走学生整个时间段内。
3.1.2 从管理空间上看
我国《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中规定了校方的管理范围,其涉及操场、宿舍、教师等一系列教学区域和生活设施内的管理和监督。
3.1.3 其他
学校须注意的是,各法律法规所提出的管理职责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校方具有特殊的“先行为”,促使学校职责范围的不断扩大。在这一时段内,学生出现安全时间,则应由校方承担相应责任。
3.2 第三人侵权学校责任
学生校园伤害案件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始终是裁决校方责任的难点且存在强烈争议。首先,第三人为此类事件的直接加害人,应由第三人承担所有责任,学校因管理不当,仅须承担一小部分补偿责任;其次,若出现第三方不明或逃逸的现象,有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学校应主动承担第三人无法承担的责任,并根据校方管理过错的轻重来决定校方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4 小结
总之,若学生校园伤害案件数量的只增不减,势必会引发多种社会矛盾,理应得到校方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制定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事件发生后各方的法律责任,细化各方赔偿标准,做到有法可依,积极主动寻求政府、管理机构、保险机构等的帮助,采取综合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为学生的未来发展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洪霞.浅议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中校方的法律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4,07:83-84.
[2]李明会.中小学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3]冯健.未成年学生校园人身损害民事责任立法问题探讨[D].昆明理工大学,2013.
(作者单位:贵州省毕节市工业学校)
关键词:校园伤害案件;未成年;校方法律责任;立法现状
未成年学生的在校安全,是家长、教师及学校最为关注的问题,其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然而,各地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件的频繁发生,在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同时,校方还应明确自身法律责任,做到依法治教,确保校园环境的安定与和谐。在这一背景下,深入对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中校方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和探讨势在必行。
1 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责任争议现状
未成年学生作为校园伤害案件的主要受害者,其受到的伤害与学校管理有着极大的关联,而校方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则是处理此类案件中的核心问题。就目前一些处理结果来看,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对校方应承担责任的规定尚不完善,还存在或多或少的漏洞或争议。
1.1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法律关系的争议
《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学校即学生在校时的直接监护人,导致学校与未成年学生法律关系模糊。一部分持肯定态度,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有着特定的监护责任或义务,须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还有部分持否定态度,认为前者对后者并无监护义务,但有管理或监督的责任,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还有一部分人认为两者之间属于服务性契约关系,监护代理关系即两者之间主要的法律关系。
1.2 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责任的争议
首先,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未成年学生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时,应由其他直系亲属承担监护职责,对学校是否有监护职责却没有提及,限制了学校对未成年在校各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其次,若此条件下,学校应承担监护职责给校方管理带来了弊端,校方包揽了所有的教育教学工作,接手未成年学生的人身监护权会使其忽视本职工作,导致教学质量下降;最后,各类校园伤害案件的发生,来自社会的舆论压力会给校方造成大量的赔偿金额,导致教育经费紧张。
2 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责任承担立法现状
未成年学生监护权即对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权益实行保护或实时监督,其属于民事法律制度,并非任意个体均可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其一,《民法通则》并未将学校纳入具有监护人资格的范围内,明显将学校排除学生监护人行列。后全国最高人民法律也进行补充和完善,也未考虑将学校划入监护人范围;其二,现实条件并不允许学校承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校方无权成为学生的法定代理人,更无权处理或变卖其财产。据我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相关规定显示,各类学校均属于非盈利性质的公益法人,肩负着未成年学生的保护、教育及管理职责,对监护职责无明确提示;其三,《民通意见》指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可全权委托他人行使监护权利。”其主张学校与未成年学生有着隐形的监护关系,且一旦学生入学,监护关系则自动成立。该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混淆了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相互关系,导致立法模糊;其四,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中把学校性格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和学校无法律责任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并且对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况也作了相关规定。
3 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校方法律责任思考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并不能作为裁决学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依据,仅供审理参考。该法规通过判定学校管理与案件发生有无因果关系来裁决学校因承担的相应责任。笔者就上述立法现状展开思考与讨论,认为学校须履行或承担的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3.1 学校的安全职责范围
学校不具备任何地点、任意时间段的管理条件。因此,校方对校园伤害案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簡单来说,学校对管理范围内的安全时间有管理职责,反之,则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3.1.1 从管理时间上看
学校寄宿生从报名到放假离校期间出现的安全事故均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校方对走读生的管理或监督则在进、出校门时间段内;低年级学生管理则包括从学生家长手里接走学生到家长接走学生整个时间段内。
3.1.2 从管理空间上看
我国《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中规定了校方的管理范围,其涉及操场、宿舍、教师等一系列教学区域和生活设施内的管理和监督。
3.1.3 其他
学校须注意的是,各法律法规所提出的管理职责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校方具有特殊的“先行为”,促使学校职责范围的不断扩大。在这一时段内,学生出现安全时间,则应由校方承担相应责任。
3.2 第三人侵权学校责任
学生校园伤害案件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始终是裁决校方责任的难点且存在强烈争议。首先,第三人为此类事件的直接加害人,应由第三人承担所有责任,学校因管理不当,仅须承担一小部分补偿责任;其次,若出现第三方不明或逃逸的现象,有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学校应主动承担第三人无法承担的责任,并根据校方管理过错的轻重来决定校方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4 小结
总之,若学生校园伤害案件数量的只增不减,势必会引发多种社会矛盾,理应得到校方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制定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事件发生后各方的法律责任,细化各方赔偿标准,做到有法可依,积极主动寻求政府、管理机构、保险机构等的帮助,采取综合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为学生的未来发展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洪霞.浅议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中校方的法律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4,07:83-84.
[2]李明会.中小学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3]冯健.未成年学生校园人身损害民事责任立法问题探讨[D].昆明理工大学,2013.
(作者单位:贵州省毕节市工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