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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收入差距不断增长的今天,财产性收入所占份额不是很高,但是其差距却十分显著,如何调节财产性收入差距成为一大课题。税收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其在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调节上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本文梳理了学者们关于税收在调节财产性收入差距上所起的作用,以及如何改进的相关观点。
关键词:税收;财产性收入;收入分配
财产性收入近几年非常热门,但是在“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时候也要考虑到财产性收入所带来的不平等影响。我们需要促进中低收入者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抑制高收入者财产性收入过快增长,税收政策调节财产性收入差距上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由于对财产性收入具有调节作用的税收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本文针对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税收征管三个方面对学者们关于税收调节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观点做一个梳理。
一、个税调节财产性收入
1.减轻中低收人者的税负,增加税率累进度
闻媛(2009)认为个人所得税过分关注工薪收入,但是对财产性收入的调节却存在缺位现象。杨晓萌(2009)发现个人所得税存在“税率倒挂”现象:当工资薪金收入超过一定数额时,其平均税率可能会超过财产性收入,这毫无疑问是不符合税收公平的。朱秋莲(2009),何玉长(2011),马明德(2011)认为可以通过对免收农民数量有限的财产性收入的税费,而对那些富人获得的巨额财产性收入采取累进税率,这样能够有效缩小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还有的学者不仅涉及个人所得税对财产性收入征税部分,还期望通过其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来达到调节总收入差距,从而调节财富差距,使居民在财产性收入的起点上拉近一些。迟巍(2012)提出应当适当减低工薪收入的税率并且略微提高财产性收入的税率,这样不但可以降低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还有助于缓解收入差距。
2.由分类征收模式转向综合征收模式
邓春梅、肖智(2011),李兰、张荣(2011)都提倡变分类税制为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税收体制。目前个人所得税对各项财产性收入的征收规定较为繁琐。这样为个人所得税调节财产性收入的研究带来了困难,同时也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效果,因此,为了积极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可以将目前的分类征收模式转变为综合征收模式(周晓蓉、杨博,2012)。冷崇总(2013)认为应改分类征收制为分类综合征收制,根据合理负担原则设定税率规范减免税调整费用扣除标准;改变目前个人所得税主要来源于工薪阶层的状况。
曹润林(2013);唐雪梅、赖胜强(2013)提出了个人所得税增收以家庭收入为单位。现实情况是各家庭具有劳动收入来源的人口数量、无收入来源需要赡养和抚养的人口数量以及各个家庭成员的身体状况等各不相同,因此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十分不科学,不能兼顾不同居民的个人情况,应该考虑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二、财产税调节财产性收入
李兰、张荣(2011)认为可以通过建立物业税体系,调节房地产市场的收益公平分配,从而缩小居民间财产性收入差距。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综合课题组(2012)提出地方财政要从依靠“土地财政”逐步向财产税体制转型。曹润林(2013)论述了财产税存在的合理性:首先,财产税符合社会公正原则、按能力纳税原则和利益交换原则,其次还关乎我国在1994年财政分权改革后地方税系的建立问题。因此,财产税是地方税系主体税种的较好选择,建立完善的财产税体系意义重大。
还有很多学者也表达了开征遗产税的想法。吴丽容、陈晓枫(2011)认为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其缺位不仅不利于政府调节居民财产收入,而且有违税收起点和规则公平原则的,最终将导致居民收入分配趋向于不公平。李兰、张荣(2011)认为可以通过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调节存量财富的分配,对财富占有差距过大的状态进行有效再分配,防止财产过度集中,促进收入公平;
还有学者提出对无形资产征税。吴丽容、陈晓枫(2011)认为目前的财产税存在诸多不足的地方。我国目前开征的财产税种只有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等,这些税种几乎都是以有形财产为征税对象。而在垄断经营权、专卖权、独营权和特别经营权等这些无形资产上,缺乏相应的财产税种。
三、税收征管对财产性收入的调节
管永昊、贺伊琦(2008)认为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不足加剧了财产性收入扩大的趋势,因此,必须通过建立以综合所得征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制和加强征管管手段予以相应调节。杨晓萌(2009),邓春梅、肖智(2011)都认为房屋出租收入在个人所得税中征管较弱。唐雪梅、赖胜强(2013)提出要加强对财产性收入的税收征管。有必要建立居民财产登记制度,以加强对财产性收入的监控和征管稽查意识。
曹润林(2013)提出了我国当前存在相当规模的隐性经济,反应到居民中就是隐性财产和隐性财产性收入。面对这些隐性经济和居民隐性财产、财产性收入所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税务机关要毫不松懈履行其税收征管职能,避免纳税人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从而逃避相应的税收缴纳。税务机关要通过不断增强税收监管力量,坚持运用最新科学技术成果,运用多种方法提升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水平,从而起到加大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监管力度的目的。对此:一是要加快建立居民财产税务登记制度,二是借鉴国外,实行个人纳税申报制度,三是加快推进税收征收信息化建设。
四、结语
现有的文献研究财产性收入基本上是从两个方面出发:促进财产性收入增长和缓解财产性收入差距。由于近些年财产性收入差距非常显著,很多的文章是研究如何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和缓解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这些文章都以数据为基础,揭露了财产性收入内部存在的极大的不平等。财产性收入差距表现在城乡差距、地区差异和阶层差异,如何缓解这些差距,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话题。
在这众多的缓解财产性收入差距的对策中,税收政策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缓解财产性收入差距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税收征管着手。个人所得税既可以直接通过对财产性收入实行差别税率来调节财产性收入的差距,也可以通过调节其他收入来缓和总收入差距;财产税体系是对财富征税,有一定的“劫富济贫”的作用,能在根本上缓解财产性收入的差距;当前对部分财产性收入的征管存在严重的漏洞,完善这些漏洞对财产性收入差距也能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现有的对调节财产性收入差距的研究只谈及了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和财产税的“劫富济贫”作用,研究既不系统也不深入,而且缺乏相关的税收对财产性收入的实证研究。因此,之后的研究可以系统深入地分析税收对财产性收入的作用,税收调节存在哪些不足,以及如何完善税制对财产性收入的调节功能。(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曹润林:《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低”现象的税收调控》,《税收经济研究》2013年4月。
[2] 邓春梅,肖智:《经营性、财产性收入的个税调节:由2002~2009年分配现状》,《改革》2011年第10期
[3] 李兰,张荣:《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税收约束与对策研究》,《黑龙江对外经贸》2011年第1期。
关键词:税收;财产性收入;收入分配
财产性收入近几年非常热门,但是在“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时候也要考虑到财产性收入所带来的不平等影响。我们需要促进中低收入者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抑制高收入者财产性收入过快增长,税收政策调节财产性收入差距上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由于对财产性收入具有调节作用的税收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本文针对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税收征管三个方面对学者们关于税收调节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观点做一个梳理。
一、个税调节财产性收入
1.减轻中低收人者的税负,增加税率累进度
闻媛(2009)认为个人所得税过分关注工薪收入,但是对财产性收入的调节却存在缺位现象。杨晓萌(2009)发现个人所得税存在“税率倒挂”现象:当工资薪金收入超过一定数额时,其平均税率可能会超过财产性收入,这毫无疑问是不符合税收公平的。朱秋莲(2009),何玉长(2011),马明德(2011)认为可以通过对免收农民数量有限的财产性收入的税费,而对那些富人获得的巨额财产性收入采取累进税率,这样能够有效缩小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还有的学者不仅涉及个人所得税对财产性收入征税部分,还期望通过其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来达到调节总收入差距,从而调节财富差距,使居民在财产性收入的起点上拉近一些。迟巍(2012)提出应当适当减低工薪收入的税率并且略微提高财产性收入的税率,这样不但可以降低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还有助于缓解收入差距。
2.由分类征收模式转向综合征收模式
邓春梅、肖智(2011),李兰、张荣(2011)都提倡变分类税制为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税收体制。目前个人所得税对各项财产性收入的征收规定较为繁琐。这样为个人所得税调节财产性收入的研究带来了困难,同时也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效果,因此,为了积极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可以将目前的分类征收模式转变为综合征收模式(周晓蓉、杨博,2012)。冷崇总(2013)认为应改分类征收制为分类综合征收制,根据合理负担原则设定税率规范减免税调整费用扣除标准;改变目前个人所得税主要来源于工薪阶层的状况。
曹润林(2013);唐雪梅、赖胜强(2013)提出了个人所得税增收以家庭收入为单位。现实情况是各家庭具有劳动收入来源的人口数量、无收入来源需要赡养和抚养的人口数量以及各个家庭成员的身体状况等各不相同,因此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十分不科学,不能兼顾不同居民的个人情况,应该考虑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二、财产税调节财产性收入
李兰、张荣(2011)认为可以通过建立物业税体系,调节房地产市场的收益公平分配,从而缩小居民间财产性收入差距。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综合课题组(2012)提出地方财政要从依靠“土地财政”逐步向财产税体制转型。曹润林(2013)论述了财产税存在的合理性:首先,财产税符合社会公正原则、按能力纳税原则和利益交换原则,其次还关乎我国在1994年财政分权改革后地方税系的建立问题。因此,财产税是地方税系主体税种的较好选择,建立完善的财产税体系意义重大。
还有很多学者也表达了开征遗产税的想法。吴丽容、陈晓枫(2011)认为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其缺位不仅不利于政府调节居民财产收入,而且有违税收起点和规则公平原则的,最终将导致居民收入分配趋向于不公平。李兰、张荣(2011)认为可以通过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调节存量财富的分配,对财富占有差距过大的状态进行有效再分配,防止财产过度集中,促进收入公平;
还有学者提出对无形资产征税。吴丽容、陈晓枫(2011)认为目前的财产税存在诸多不足的地方。我国目前开征的财产税种只有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等,这些税种几乎都是以有形财产为征税对象。而在垄断经营权、专卖权、独营权和特别经营权等这些无形资产上,缺乏相应的财产税种。
三、税收征管对财产性收入的调节
管永昊、贺伊琦(2008)认为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不足加剧了财产性收入扩大的趋势,因此,必须通过建立以综合所得征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制和加强征管管手段予以相应调节。杨晓萌(2009),邓春梅、肖智(2011)都认为房屋出租收入在个人所得税中征管较弱。唐雪梅、赖胜强(2013)提出要加强对财产性收入的税收征管。有必要建立居民财产登记制度,以加强对财产性收入的监控和征管稽查意识。
曹润林(2013)提出了我国当前存在相当规模的隐性经济,反应到居民中就是隐性财产和隐性财产性收入。面对这些隐性经济和居民隐性财产、财产性收入所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税务机关要毫不松懈履行其税收征管职能,避免纳税人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从而逃避相应的税收缴纳。税务机关要通过不断增强税收监管力量,坚持运用最新科学技术成果,运用多种方法提升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水平,从而起到加大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监管力度的目的。对此:一是要加快建立居民财产税务登记制度,二是借鉴国外,实行个人纳税申报制度,三是加快推进税收征收信息化建设。
四、结语
现有的文献研究财产性收入基本上是从两个方面出发:促进财产性收入增长和缓解财产性收入差距。由于近些年财产性收入差距非常显著,很多的文章是研究如何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和缓解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这些文章都以数据为基础,揭露了财产性收入内部存在的极大的不平等。财产性收入差距表现在城乡差距、地区差异和阶层差异,如何缓解这些差距,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话题。
在这众多的缓解财产性收入差距的对策中,税收政策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缓解财产性收入差距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税收征管着手。个人所得税既可以直接通过对财产性收入实行差别税率来调节财产性收入的差距,也可以通过调节其他收入来缓和总收入差距;财产税体系是对财富征税,有一定的“劫富济贫”的作用,能在根本上缓解财产性收入的差距;当前对部分财产性收入的征管存在严重的漏洞,完善这些漏洞对财产性收入差距也能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现有的对调节财产性收入差距的研究只谈及了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和财产税的“劫富济贫”作用,研究既不系统也不深入,而且缺乏相关的税收对财产性收入的实证研究。因此,之后的研究可以系统深入地分析税收对财产性收入的作用,税收调节存在哪些不足,以及如何完善税制对财产性收入的调节功能。(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曹润林:《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低”现象的税收调控》,《税收经济研究》2013年4月。
[2] 邓春梅,肖智:《经营性、财产性收入的个税调节:由2002~2009年分配现状》,《改革》2011年第10期
[3] 李兰,张荣:《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税收约束与对策研究》,《黑龙江对外经贸》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