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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研究了我对广告法的发展历程,并针对我国目前大量违法广告存在的事实,从增强行政干预的视角,来解决我国广告法不够完善的现实困境。此外,文章还研究了行政干预的理念以及具体的干预措施。
关键词广告 广告法 行政干预
作者简介:崔小娟,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72-01
一、引言
我国人口众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国民的购买力也在不断的增强,各个行业之间的竞争加剧,广告数量也随之与日俱增。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我国的广告立法并不是非常完善,加上违法成本的设置不是十分科学,导致我国的广告违法现象非常众多。针对这一现象,也有不少学者提出了广告法的修改意见,确实修改广告法是解决我国大量违法广告存在的根本途径。但是,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广告法的修改需要较长的时间,而且成本也较高,现实的违法广告大量存在的问题在短时间内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基于这种现实,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广告法配套规定的制定,加大行政干预的力度,使目前大量违法广告肆意妄为的现状得以迅速改变。
二、我国广告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广告法的立法实践起步于1981年,改革开放的初期,我国百业待新,广告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产物,在改革开放之后也开始焕发自己的活力,但随之也发生了不少问题。为了更好的规范我国的广告,国务院领导以指示的形式,要求国家工商总局与原国家经贸委会同起草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本条例于1982年2月开始正式施行。1982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又迅速颁发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细则》,对《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细化,这一系列的立法活动使得我国的广告市场终于开始从混乱中逐渐走出来。
1987年,国务院正式颁发《广告管理条例》,并于1987年12月1日开始实行,第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制订了《广告管理条例细则》。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广告法》正式制定起始于1991年,经过3年时间的准备和起草,最终于1994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2月1日起施行,该法即我国现行的广告法。
三、我国现行广告法存在的问题
由于立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并且我国的广告法已经制定了超过15年时间,这15年时间是我国经济发展最为迅猛的一段时间,广告市场发生的变化非常大,原有的法律对广告市场越来越难以起到其应当具备的调控作用。以广东省为例,根据一份2005年的统计数据,我们发现,在广东省的14家大型媒体中,仅在其5天内发布的将近1800条次的广告中,就有虚假广告近550条次,占到总数量的近1/3,这是一个非常惊人的数据。就虚假广告的分布行业来看,以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为多,这些行业基本上都有可能涉及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这些问题都是广告法的不完善带来的。
我国广告法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漏洞较多。广告法的漏洞多主要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法律规定在内容上或者逻辑上出现了不周密或者欠缺,使之很难满足适用的需要。在广告法中主要体现在概念型漏洞、规范型漏洞以及空白型漏洞。这些漏洞的存在大大的影响力广告法的实际调控效果。(2)广告法制度设计存在问题。我国目前的广告法设置的审查体制存有较大的缺陷,多头管理导致“九龙治水”的现象,使得各个有关行政部门之间难以形成合力,不利于规范广告市场。(3)违法成本设置过低。我国的广告法对于违法成本的设计是基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时我国的国情的,但是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完全不一样了,当初设置的违法成本在今天看来基本上都不是成本,很难起到震慑违法者的作用。
四、加强行政干预的方式
要改变我国的广告市场混乱的现状,最好的途径就是完善我国的《广告法》。但是,法律的修订或者新发的出台都是需要极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的,在目前来看,要想在短时间内通过《广告法》的修改还不是很现实,但我国的广告市场确实又处于一个越来越混乱的状态,不及时的对其进行修订对我国的发展极为不利。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加强行政干预暂时解决法律缺位的问题。
首先,要对广告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目前我国的广告采用的是特殊商品和服务分类审查制度,我们认为,要加强管理必须做到对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发布广告的具体媒体做相应的规制。
其次,要丰富广告责任的类型,提高违法成本。目前我国的虚假违法广告大量存在的根源之一就是違法成本过低。因此,要改变这一现状,行政机关可以考虑增加广告责任的类型,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最好是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捆绑在一起,对其追究连带责任,这一点在食品领域已经有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在其他领域还是一片空白,亟待改善。
再次,工商部门加大对广告相关主体的信誉管理。目前虚假广告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涉及的有关广告主体信誉得不到保障,如果能够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起一个系统的信誉管理体系,并对广告发布提出信誉要求,可以有效的减少虚假违法广告的数量。
五、结语
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行政干预应该是要逐步减少的,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法制的健全。在我国广告市场中,由于相关的法律不健全,导致了我国广告市场混乱的现状。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适当提高行政干预的力度,暂时维护广告市场的秩序。具体来看,可以从严格广告分类管理、提高广告违法成本以及加强信誉管理几个方面着手。
参考文献: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广告法律理解与适用.北京:工商出版社.1998.
[2]范志国.广告监管比较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3]马云升,改洪琴.广告法实施诸问题初探.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6(2).
[4]崔银河.广告法规与职业道德.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广告 广告法 行政干预
作者简介:崔小娟,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72-01
一、引言
我国人口众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国民的购买力也在不断的增强,各个行业之间的竞争加剧,广告数量也随之与日俱增。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我国的广告立法并不是非常完善,加上违法成本的设置不是十分科学,导致我国的广告违法现象非常众多。针对这一现象,也有不少学者提出了广告法的修改意见,确实修改广告法是解决我国大量违法广告存在的根本途径。但是,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广告法的修改需要较长的时间,而且成本也较高,现实的违法广告大量存在的问题在短时间内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基于这种现实,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广告法配套规定的制定,加大行政干预的力度,使目前大量违法广告肆意妄为的现状得以迅速改变。
二、我国广告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广告法的立法实践起步于1981年,改革开放的初期,我国百业待新,广告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产物,在改革开放之后也开始焕发自己的活力,但随之也发生了不少问题。为了更好的规范我国的广告,国务院领导以指示的形式,要求国家工商总局与原国家经贸委会同起草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本条例于1982年2月开始正式施行。1982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又迅速颁发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细则》,对《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细化,这一系列的立法活动使得我国的广告市场终于开始从混乱中逐渐走出来。
1987年,国务院正式颁发《广告管理条例》,并于1987年12月1日开始实行,第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制订了《广告管理条例细则》。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广告法》正式制定起始于1991年,经过3年时间的准备和起草,最终于1994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2月1日起施行,该法即我国现行的广告法。
三、我国现行广告法存在的问题
由于立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并且我国的广告法已经制定了超过15年时间,这15年时间是我国经济发展最为迅猛的一段时间,广告市场发生的变化非常大,原有的法律对广告市场越来越难以起到其应当具备的调控作用。以广东省为例,根据一份2005年的统计数据,我们发现,在广东省的14家大型媒体中,仅在其5天内发布的将近1800条次的广告中,就有虚假广告近550条次,占到总数量的近1/3,这是一个非常惊人的数据。就虚假广告的分布行业来看,以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为多,这些行业基本上都有可能涉及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这些问题都是广告法的不完善带来的。
我国广告法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漏洞较多。广告法的漏洞多主要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法律规定在内容上或者逻辑上出现了不周密或者欠缺,使之很难满足适用的需要。在广告法中主要体现在概念型漏洞、规范型漏洞以及空白型漏洞。这些漏洞的存在大大的影响力广告法的实际调控效果。(2)广告法制度设计存在问题。我国目前的广告法设置的审查体制存有较大的缺陷,多头管理导致“九龙治水”的现象,使得各个有关行政部门之间难以形成合力,不利于规范广告市场。(3)违法成本设置过低。我国的广告法对于违法成本的设计是基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时我国的国情的,但是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完全不一样了,当初设置的违法成本在今天看来基本上都不是成本,很难起到震慑违法者的作用。
四、加强行政干预的方式
要改变我国的广告市场混乱的现状,最好的途径就是完善我国的《广告法》。但是,法律的修订或者新发的出台都是需要极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的,在目前来看,要想在短时间内通过《广告法》的修改还不是很现实,但我国的广告市场确实又处于一个越来越混乱的状态,不及时的对其进行修订对我国的发展极为不利。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加强行政干预暂时解决法律缺位的问题。
首先,要对广告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目前我国的广告采用的是特殊商品和服务分类审查制度,我们认为,要加强管理必须做到对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发布广告的具体媒体做相应的规制。
其次,要丰富广告责任的类型,提高违法成本。目前我国的虚假违法广告大量存在的根源之一就是違法成本过低。因此,要改变这一现状,行政机关可以考虑增加广告责任的类型,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最好是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捆绑在一起,对其追究连带责任,这一点在食品领域已经有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在其他领域还是一片空白,亟待改善。
再次,工商部门加大对广告相关主体的信誉管理。目前虚假广告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涉及的有关广告主体信誉得不到保障,如果能够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起一个系统的信誉管理体系,并对广告发布提出信誉要求,可以有效的减少虚假违法广告的数量。
五、结语
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行政干预应该是要逐步减少的,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法制的健全。在我国广告市场中,由于相关的法律不健全,导致了我国广告市场混乱的现状。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适当提高行政干预的力度,暂时维护广告市场的秩序。具体来看,可以从严格广告分类管理、提高广告违法成本以及加强信誉管理几个方面着手。
参考文献: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广告法律理解与适用.北京:工商出版社.1998.
[2]范志国.广告监管比较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3]马云升,改洪琴.广告法实施诸问题初探.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6(2).
[4]崔银河.广告法规与职业道德.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