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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通过分析分业监管存在的弊端,应当以金融危机为契机,完善法律体系,完善监管方式,促进我国金融业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 混业经营 金融 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
一、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了保证金融业的稳定与安全,避免风险在各金融行业之间互相传递而设立的。对于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整顿当时混乱的金融秩序,确保整个金融业的稳健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经济发展的限制,也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除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相关监管法律都散见于各个法律当中,并没有单独立法,而且多属于授权性立法,规定过于粗糙,具体操作都由各个监管委员会自己制定规则细则,因此缺乏法律权威性,随意性较大,且易造成各监管部门间的冲突。一些亟待监管的内容法律上尚处空白,比如对金融控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问题。
(二)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的缺失。
一方面,三大监管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分割,存在着信息沟通渠道的“瓶颈效应”,信息共享程度低。另一方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在行政上的独立性,当发现问题时,确定由谁牵头,谁做最后决定等存在一定现实困难。
(三)分业监管没有形成系统性的监管模式,极易导致监管冲突和监管漏洞。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尚未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系统,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从而导致监管成本的提高和监管效率的下降,在分业监管形势下,各监管部门沟通协调难度进一步加大。
(四)金融监管风险性较高。
对于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率等等指标没有达到监管标准的金融机构,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使得金融风险不断累积;对违法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没有依法严肃处理。
(五)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
金融监管的组织领导体系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高效运行的监管组织系统。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存在着法律真空,操作性较差。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缺乏金融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的系统。社会中介机构的金融监管,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 混业经营下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
由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监管立法不完善,特别是行政体制制约下的部门利益冲突之争,决定了目前还不具备完全放开各个金融行业实行混业经营的限制。但是,顺应混业经营的国际化趋势也是我们必然的选择。因此,在混业经营下,除了实行分业监管模式,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金融立法和执法,避免出现金融监管的法律真空。
对已经出台的各项涉及金融领域监管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进行清理,修改或者废止相互冲突甚至抵消监管功效的规则;同时,必须提高监管效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按照世贸组织要求及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订立完善新的金融法律法规,维护公平有效的竞争创造完善的金融法律环境。
(二)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系统,使各个监管机构根据共享信息,不断协调自己的监管措施和监管目标。
虽然在《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提到各金融监管机构应建立监管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央行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简称一行三会)已经形成了一种机制,即每十天,一行三会的领导会在一起共同研究当前金融领域里的重大问题,共同分析形势,提出防范危机及潜在风险的意见;但仅仅是一个会议机制而已,应当真正建立起金融监管信息共享系统,将其落实在具体监管中。
(三)建立监管拥有统筹职权的机构,明确其他金融机构的功能,优化银行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
首先,在已有的监管机构中选择一个机构拥有一定的统筹职权,如央行或者银监会。其次,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制定各类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再次,金融机构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因此,央行的监管职责应偏重于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四)建立完善有效的风险性监管机制,完善防范和处理危机金融机构的手段,迎接监管国际化的挑战。
在新的形势下,监管当局应进一步提高对金融风险破坏性的认识,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跨国经济特征,必须加大对金融风险进行指标检测的力度,使金融监管的重点转移到对金融创新过程中产生的新风险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上。在此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交流与合作,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不断吸收先进的金融技术和经验,积极应对金融风险国际化的挑战。
(五)提高金融机构运行的透明度和监管行为的透明度。
透明度原则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金融机构决策的科学性,可以给集团内部更充分的行政自主权。因此,金融监管立法首先要进一步完善保护消费者的规则,使消费者获得充分的信息,并在金融活动中享有公平的待遇。另外,还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增强金融机构运行的透明度。
(作者: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2008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场管理)
参考文献:
[1]游劝荣主编.金融法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2]徐孟洲等著.金融监管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3]赵渤著.中国金融监管-风险、挑战、行动纲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关键词 混业经营 金融 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
一、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了保证金融业的稳定与安全,避免风险在各金融行业之间互相传递而设立的。对于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整顿当时混乱的金融秩序,确保整个金融业的稳健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经济发展的限制,也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除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相关监管法律都散见于各个法律当中,并没有单独立法,而且多属于授权性立法,规定过于粗糙,具体操作都由各个监管委员会自己制定规则细则,因此缺乏法律权威性,随意性较大,且易造成各监管部门间的冲突。一些亟待监管的内容法律上尚处空白,比如对金融控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问题。
(二)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的缺失。
一方面,三大监管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分割,存在着信息沟通渠道的“瓶颈效应”,信息共享程度低。另一方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在行政上的独立性,当发现问题时,确定由谁牵头,谁做最后决定等存在一定现实困难。
(三)分业监管没有形成系统性的监管模式,极易导致监管冲突和监管漏洞。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尚未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系统,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从而导致监管成本的提高和监管效率的下降,在分业监管形势下,各监管部门沟通协调难度进一步加大。
(四)金融监管风险性较高。
对于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率等等指标没有达到监管标准的金融机构,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使得金融风险不断累积;对违法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没有依法严肃处理。
(五)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
金融监管的组织领导体系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高效运行的监管组织系统。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存在着法律真空,操作性较差。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缺乏金融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的系统。社会中介机构的金融监管,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 混业经营下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
由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监管立法不完善,特别是行政体制制约下的部门利益冲突之争,决定了目前还不具备完全放开各个金融行业实行混业经营的限制。但是,顺应混业经营的国际化趋势也是我们必然的选择。因此,在混业经营下,除了实行分业监管模式,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金融立法和执法,避免出现金融监管的法律真空。
对已经出台的各项涉及金融领域监管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进行清理,修改或者废止相互冲突甚至抵消监管功效的规则;同时,必须提高监管效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按照世贸组织要求及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订立完善新的金融法律法规,维护公平有效的竞争创造完善的金融法律环境。
(二)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系统,使各个监管机构根据共享信息,不断协调自己的监管措施和监管目标。
虽然在《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提到各金融监管机构应建立监管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央行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简称一行三会)已经形成了一种机制,即每十天,一行三会的领导会在一起共同研究当前金融领域里的重大问题,共同分析形势,提出防范危机及潜在风险的意见;但仅仅是一个会议机制而已,应当真正建立起金融监管信息共享系统,将其落实在具体监管中。
(三)建立监管拥有统筹职权的机构,明确其他金融机构的功能,优化银行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
首先,在已有的监管机构中选择一个机构拥有一定的统筹职权,如央行或者银监会。其次,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制定各类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再次,金融机构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因此,央行的监管职责应偏重于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四)建立完善有效的风险性监管机制,完善防范和处理危机金融机构的手段,迎接监管国际化的挑战。
在新的形势下,监管当局应进一步提高对金融风险破坏性的认识,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跨国经济特征,必须加大对金融风险进行指标检测的力度,使金融监管的重点转移到对金融创新过程中产生的新风险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上。在此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交流与合作,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不断吸收先进的金融技术和经验,积极应对金融风险国际化的挑战。
(五)提高金融机构运行的透明度和监管行为的透明度。
透明度原则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金融机构决策的科学性,可以给集团内部更充分的行政自主权。因此,金融监管立法首先要进一步完善保护消费者的规则,使消费者获得充分的信息,并在金融活动中享有公平的待遇。另外,还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增强金融机构运行的透明度。
(作者: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2008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场管理)
参考文献:
[1]游劝荣主编.金融法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2]徐孟洲等著.金融监管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3]赵渤著.中国金融监管-风险、挑战、行动纲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