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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在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确立了较为完善的抵押权制度。但是,由于《担保法》与《民事诉讼法》在衔接上的欠完善,以致在以诉讼方式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无法充分体现诉讼效益原则。本文试图以解决这一矛盾为目的,讨论抵押权实现和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配套问题c抵押权是一种他物权c即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一定程度的权利。这里的“一定程度”,依据不同的他物权有不同的内涵,有时是占有,有时是一定条件下的处置权。对权利人而言,这种地物权只给他一种期待,对其权利只起保障作用。只有当条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