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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了研究,指出在不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条件下,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应取决于他们努力的成果.最后讨论了在信息极端不对称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成为利益共同体的可能性及应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