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弥补原则”是指,在管理者实施职务行为时,需要被管理者作出让步,损耗了不属于管理者可支配的资源时,应当对其造成的直接利益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近二十年,“没有任何借口”的执行理念备受推崇。毫无疑问,在利益主体及其取向多元化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借口的执行对管理者更有利,意味着执行者须遏制自己的利益意识。由此带来的问题正如经济学家吴敬琏所说的那样,“现在不平等程度太大了,它的基础在于我们那个生产”。解决的办法是进行和谐经济的转型;而和谐需要反馈弱势群体,在没有任何借口的执行之后强调“弥补原则”是必要的。
管理正当是没有任何借口执行的前提
应承认,为提高管理效率,需赋予管理者—定的随机处置权、需要强调统一意志、需服从大局;而企业管理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没有理由像军队要求战士那样为国家民族的利益牺牲自己的生命,也不能要求他们不计较物资利益的得失。即使在分派任务或紧急情况下需要服从,也并非不存在利益边界。如管理者之间圈定的体制边界就难以逾越。即使在当下可没有任何借口的执行,但对利益边界的跨越或者对资源、权益的侵占如何弥补,则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这需要考虑的问题可称之为弥补原则——“弥补原则”是指,在管理者实施职务行为时,需要被管理者作出让步,损耗了不属于管理者可支配的资源时,应当对其造成的直接利益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这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弥补原则体现着公平、和谐、共商、共赢的精神。公平指的是管理者进行决策时应当公正、公平,需要使用不属于管理者可支配的资源时,应当支付对价,承担相应的成本。和谐指的是没有任何借口的执行之后的和谐,而不是留下隐患。共商指的是进行弥补时的沟通,而不是仅仅凭管理者意志施舍。共赢指的是贯彻弥补原则的结果,否则就成了_一意孤行。
其次,弥补原则是对等价交换规律的践行。为整体利益,管理者固然可要求被管理者牺牲自己的合法利益,但管理者决策的出发点应是对期得利益的分享,需对所涉及的不属于管理者可支配的资源担当起应有的责任,足以保证被管理者能得到相应的回报。否则,要求别人没有任何借口的执行就成了“一平二调”,甚至是一种强盗逻辑。
再次,贯彻弥补原则需按一定的规则进行补偿。管理者在贯彻弥补原则时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否则同样会导致不正当管理。因弥补可采取多种适当的形式,补偿只是其中可计算的经济利益,并非所有弥补都要进行物资补偿。—方面,被管理者不能在事后无休止纠缠;另—方面,有原则的弥补也有助于防止利用弥补原则进行关联交易。另外,坚持弥补原则可溯及既往,使得先富带后富能得到一种制度性安排。
综合以上各方面考量,管理者希望得到的没有任何借口的执行才具有可持续性,企业才能获得和谐发展。就是说,管理者要用弥补原则来证明自己要求被管理者没有任何借口执行的正当性,同时代表了包括执行者在内的相关主体的利益。否则,当管理者再次要求被管理者没有任何借口的执行时很难得到响应。在已有失公平的现状面前讲和谐,那等于对过去不正当管理的默认。
在道义制高点实现和谐发展
一般说来,在管理者在作出决策,要求执行没有任何借口之前,对涉及到的利弊应经适当的权衡;只是在兴利除弊难以两全而又必须有所作为的的情况下才存在对相关主体利益的减损。这并非不需要和谐,而是说明和谐是在不断冲破既得利益格局,以便在更高基础上实现新的利益平衡的过程。只不过这不是仅靠管理者口头声明就能达到,只有践行弥补原则,才能证明管理者是在坚守和谐管理的道义制高点。
坚持弥补原则有助于确保出发点正当。管理者都会认为自己的管理指令比相关利益主体站的更高,是要换取整体、长期、更大利益。而当相关主体的利益受到现实减损情况下,只有通过相应的弥补才能得到确认或证明。2011年5月,马云被爆私下将支付宝所有权转移到了个.人控股的一家公司,引起股东雅虎和软银的不满。尽管马云是为了帮助支付宝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不完美但正确,但他还是承诺:若支付宝上市成功,将一次性给予阿里巴巴集团相当于上市公司总市值的37.5%的现金回报。这说明,或许在“艰难”的随机处置中不需马上被理解,但只有事后的补偿才能使自己回到道义的制高点。
坚持弥补原则有助于守住和谐的底线,确保管理手段正当。在管理者可能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或者相关伤害的决策被推出,到弥补负面影响或者相关伤害之间,往往需要一段时间。这完全可以理解,但由此带来一个问题,不能把坚持弥补原则看成是一种软约束,否则更大的冲突在所难免。实践中,确有来不及权衡就要求没有任何借口执行的时候;但这绝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如属于考虑不周,更应为自己的误导、误伤承担责任。只有这样,才能防止管理者罔顾相关主体的利益,以不正当管理挑战和谐的底线以投机。反过来说,只有努力减少弥补原则的疏漏,使得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成为必然,才能有效遏制各种不正当管理手段的滋生,缩小不不平等的程度。
坚持弥补原则有助于达到和谐的结果,确保在挫折中重新崛起。有作为的管理者在决策时对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或者相关伤害并非不想予以弥补,但市场有风险,出现了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这时强调弥补原则似乎是对管理者的一种苛求。其实不然,相关主体受到的负面影响或者相关伤害与股权不同,能否得到合理的弥补是对管理者信誉的考验。管理者完全可以把压力变成动力,力争在各种挫折中重新崛起,如同巨人集团的重新崛起一样。在大干快上的年代,巨人大厦追加的楼层越来越高,通过预售楼花等方式筹集到1亿资金,但后来因资金链等原因无法兑现。巨人集团完全可按照破产程序处理债务,但史玉柱没有这样做,在脑白金赢利后,第一件事就是回购楼花,将1亿欠款全部偿还。史玉柱认为,正是还债的信念促使巨人没有倒下。
弥补原则贵在规则意识的养成
如果说坚持弥补原则是一件需要管理者严肃对待的事情,那也不能把和谐管理与严格管理对立起来;就相应的付出而言,两者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没有任何借口的执行与坚持弥补原则相辅相成。只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和谐”与“严格”同时是对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双方的要求,是一种镜像关系,重在规则意识的养成:
一是通过弥补惯例形成合理的预期,取得被管理者信任。惯例指的是在相当一个时期以来作为习惯流传下来,成为企业经营活动必需的步骤和要求。弥补惯例则是指下级对管理指令的服从或者没有任何借口的执行之后,对其额外的付出或受到的负面影响可得到补偿,不会被忽视的习惯做法,是一种付出必然会得到回报的心理预期与管理者自觉兑现的结合,是不言自明的心理契约。这里,不让好人吃亏就是和谐,应成为管理行为的的主流意识。就是说,管理者应把弥补惯例作为一个常态接受下来,在推行一种管理举措时就需做好相应的准备。管理者如违背了这种惯例甚至过河拆桥,就会失去信任,再次要求下级没有借口的执行时就很难得到积极回应。
二是通过法治精神找到弥补的正确方法,避免因认知分歧产生内耗。坚持弥补原则无疑需要讲规则,既不能以管理者的好恶简单从事,也要防止漫天要价,否则同样达不到和谐的效果。参照有关法律规定,体现以法治企的精神是必要的。如新《土地管理法》中的公平补偿原则、会计制度中的历史成本原则,补偿以其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相应的职务酬劳、推衍出来的利得部分等等内容,都可以作为补偿的标准。在程序上也可以参照相关规定,比如为了保证补偿的及时性,要求管理者在工伤中承担第一责任人,工伤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责任在谁,管理方都应及时对受伤者进行无条件的一定经济补偿。至于劳动者在获得补偿后,如何向保险公司或者引起工伤的责任人追偿,则遵照另外的相关法律规定。
三是通过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形成弥补的公正途径,使得改革创新的努力能够经得起更大的风险考验。一般说来,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管理者实施了不正当管理,受损的—方不难寻求法律途径寻求补偿。但是如果管理者实施的是正当管理,由此给相对方造成了不利影响,完全由管理者承担补偿责任,对管理者来说也是一种不公,不利于鼓励管理者大胆开拓。在这种情况下,为他们建立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是必要的,这样可以解除他们实施职务行为的后顾之忧,鼓励有开拓能力的人接受具有挑战性的管理职位。如果对管理者是否实施的是正当管理存在不同的认识,或者受到管理举措不利影响的人提出的补偿要求难以得到认同时,由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查验就更有利于问题的公正解决。
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近二十年,“没有任何借口”的执行理念备受推崇。毫无疑问,在利益主体及其取向多元化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借口的执行对管理者更有利,意味着执行者须遏制自己的利益意识。由此带来的问题正如经济学家吴敬琏所说的那样,“现在不平等程度太大了,它的基础在于我们那个生产”。解决的办法是进行和谐经济的转型;而和谐需要反馈弱势群体,在没有任何借口的执行之后强调“弥补原则”是必要的。
管理正当是没有任何借口执行的前提
应承认,为提高管理效率,需赋予管理者—定的随机处置权、需要强调统一意志、需服从大局;而企业管理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没有理由像军队要求战士那样为国家民族的利益牺牲自己的生命,也不能要求他们不计较物资利益的得失。即使在分派任务或紧急情况下需要服从,也并非不存在利益边界。如管理者之间圈定的体制边界就难以逾越。即使在当下可没有任何借口的执行,但对利益边界的跨越或者对资源、权益的侵占如何弥补,则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这需要考虑的问题可称之为弥补原则——“弥补原则”是指,在管理者实施职务行为时,需要被管理者作出让步,损耗了不属于管理者可支配的资源时,应当对其造成的直接利益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这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弥补原则体现着公平、和谐、共商、共赢的精神。公平指的是管理者进行决策时应当公正、公平,需要使用不属于管理者可支配的资源时,应当支付对价,承担相应的成本。和谐指的是没有任何借口的执行之后的和谐,而不是留下隐患。共商指的是进行弥补时的沟通,而不是仅仅凭管理者意志施舍。共赢指的是贯彻弥补原则的结果,否则就成了_一意孤行。
其次,弥补原则是对等价交换规律的践行。为整体利益,管理者固然可要求被管理者牺牲自己的合法利益,但管理者决策的出发点应是对期得利益的分享,需对所涉及的不属于管理者可支配的资源担当起应有的责任,足以保证被管理者能得到相应的回报。否则,要求别人没有任何借口的执行就成了“一平二调”,甚至是一种强盗逻辑。
再次,贯彻弥补原则需按一定的规则进行补偿。管理者在贯彻弥补原则时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否则同样会导致不正当管理。因弥补可采取多种适当的形式,补偿只是其中可计算的经济利益,并非所有弥补都要进行物资补偿。—方面,被管理者不能在事后无休止纠缠;另—方面,有原则的弥补也有助于防止利用弥补原则进行关联交易。另外,坚持弥补原则可溯及既往,使得先富带后富能得到一种制度性安排。
综合以上各方面考量,管理者希望得到的没有任何借口的执行才具有可持续性,企业才能获得和谐发展。就是说,管理者要用弥补原则来证明自己要求被管理者没有任何借口执行的正当性,同时代表了包括执行者在内的相关主体的利益。否则,当管理者再次要求被管理者没有任何借口的执行时很难得到响应。在已有失公平的现状面前讲和谐,那等于对过去不正当管理的默认。
在道义制高点实现和谐发展
一般说来,在管理者在作出决策,要求执行没有任何借口之前,对涉及到的利弊应经适当的权衡;只是在兴利除弊难以两全而又必须有所作为的的情况下才存在对相关主体利益的减损。这并非不需要和谐,而是说明和谐是在不断冲破既得利益格局,以便在更高基础上实现新的利益平衡的过程。只不过这不是仅靠管理者口头声明就能达到,只有践行弥补原则,才能证明管理者是在坚守和谐管理的道义制高点。
坚持弥补原则有助于确保出发点正当。管理者都会认为自己的管理指令比相关利益主体站的更高,是要换取整体、长期、更大利益。而当相关主体的利益受到现实减损情况下,只有通过相应的弥补才能得到确认或证明。2011年5月,马云被爆私下将支付宝所有权转移到了个.人控股的一家公司,引起股东雅虎和软银的不满。尽管马云是为了帮助支付宝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不完美但正确,但他还是承诺:若支付宝上市成功,将一次性给予阿里巴巴集团相当于上市公司总市值的37.5%的现金回报。这说明,或许在“艰难”的随机处置中不需马上被理解,但只有事后的补偿才能使自己回到道义的制高点。
坚持弥补原则有助于守住和谐的底线,确保管理手段正当。在管理者可能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或者相关伤害的决策被推出,到弥补负面影响或者相关伤害之间,往往需要一段时间。这完全可以理解,但由此带来一个问题,不能把坚持弥补原则看成是一种软约束,否则更大的冲突在所难免。实践中,确有来不及权衡就要求没有任何借口执行的时候;但这绝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如属于考虑不周,更应为自己的误导、误伤承担责任。只有这样,才能防止管理者罔顾相关主体的利益,以不正当管理挑战和谐的底线以投机。反过来说,只有努力减少弥补原则的疏漏,使得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成为必然,才能有效遏制各种不正当管理手段的滋生,缩小不不平等的程度。
坚持弥补原则有助于达到和谐的结果,确保在挫折中重新崛起。有作为的管理者在决策时对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或者相关伤害并非不想予以弥补,但市场有风险,出现了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这时强调弥补原则似乎是对管理者的一种苛求。其实不然,相关主体受到的负面影响或者相关伤害与股权不同,能否得到合理的弥补是对管理者信誉的考验。管理者完全可以把压力变成动力,力争在各种挫折中重新崛起,如同巨人集团的重新崛起一样。在大干快上的年代,巨人大厦追加的楼层越来越高,通过预售楼花等方式筹集到1亿资金,但后来因资金链等原因无法兑现。巨人集团完全可按照破产程序处理债务,但史玉柱没有这样做,在脑白金赢利后,第一件事就是回购楼花,将1亿欠款全部偿还。史玉柱认为,正是还债的信念促使巨人没有倒下。
弥补原则贵在规则意识的养成
如果说坚持弥补原则是一件需要管理者严肃对待的事情,那也不能把和谐管理与严格管理对立起来;就相应的付出而言,两者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没有任何借口的执行与坚持弥补原则相辅相成。只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和谐”与“严格”同时是对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双方的要求,是一种镜像关系,重在规则意识的养成:
一是通过弥补惯例形成合理的预期,取得被管理者信任。惯例指的是在相当一个时期以来作为习惯流传下来,成为企业经营活动必需的步骤和要求。弥补惯例则是指下级对管理指令的服从或者没有任何借口的执行之后,对其额外的付出或受到的负面影响可得到补偿,不会被忽视的习惯做法,是一种付出必然会得到回报的心理预期与管理者自觉兑现的结合,是不言自明的心理契约。这里,不让好人吃亏就是和谐,应成为管理行为的的主流意识。就是说,管理者应把弥补惯例作为一个常态接受下来,在推行一种管理举措时就需做好相应的准备。管理者如违背了这种惯例甚至过河拆桥,就会失去信任,再次要求下级没有借口的执行时就很难得到积极回应。
二是通过法治精神找到弥补的正确方法,避免因认知分歧产生内耗。坚持弥补原则无疑需要讲规则,既不能以管理者的好恶简单从事,也要防止漫天要价,否则同样达不到和谐的效果。参照有关法律规定,体现以法治企的精神是必要的。如新《土地管理法》中的公平补偿原则、会计制度中的历史成本原则,补偿以其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相应的职务酬劳、推衍出来的利得部分等等内容,都可以作为补偿的标准。在程序上也可以参照相关规定,比如为了保证补偿的及时性,要求管理者在工伤中承担第一责任人,工伤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责任在谁,管理方都应及时对受伤者进行无条件的一定经济补偿。至于劳动者在获得补偿后,如何向保险公司或者引起工伤的责任人追偿,则遵照另外的相关法律规定。
三是通过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形成弥补的公正途径,使得改革创新的努力能够经得起更大的风险考验。一般说来,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管理者实施了不正当管理,受损的—方不难寻求法律途径寻求补偿。但是如果管理者实施的是正当管理,由此给相对方造成了不利影响,完全由管理者承担补偿责任,对管理者来说也是一种不公,不利于鼓励管理者大胆开拓。在这种情况下,为他们建立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是必要的,这样可以解除他们实施职务行为的后顾之忧,鼓励有开拓能力的人接受具有挑战性的管理职位。如果对管理者是否实施的是正当管理存在不同的认识,或者受到管理举措不利影响的人提出的补偿要求难以得到认同时,由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查验就更有利于问题的公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