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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鄂农规[2016]3号各市、州、县(区)农业局(委):为防范农药使用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函[2016]57号)精神,现将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名录通告如下(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