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主要对在坚决推行法官员额制的同时充分发挥未能入额的法官作用进行研究,探索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模式,通过分析当前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背景和面临的现实困境,提出为未入额法官设置调解法官和简易法官的设想,推进员额制改革。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调解法官;简易法官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81-01
作者简介:刘畅(1990-),女,河北景县人,管理学学士学位,工作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相关背景
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按司法规律配置审判人力资源,实现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是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也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基石。
二、法官员额制改革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年轻法官流失严重
我国的法官群体正处于新陈代谢的关键时期,近些年进入法院的年轻法官已成为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办案主力。在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后,法官流失现象在部分地区仍呈上升趋势。
(二)改革内部存在阻力
多数试点法院采取的做法是设置考试这一关卡,这对于年轻法官是福音,但对于具有丰富审判经验而年龄较大的法官而言是不好跨越的门槛,将有相当部分的资深法官不能入额成为员额制下的法官。
(三)案多人少影响案件裁判质量
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将有部分本已掌握审判资格的法官无法进入法官员额,变成法官助理或成为司法辅助人员,法官人数肯定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根据审判工作经验设立过渡时期法官——员额制外调解法官和简易法官的必要性
(一)有效推进员额制改革的要求
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后,由于“僧多粥少”,必然要剥夺一部分现任法官的审判权,由部分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担任调解法官、简易法官,他们与主审法官只是分工不同,地位、待遇基本平等,并无辅助关系,借此尽可能地缩小由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转任法官助理的人员范围,将改革的阻力和负影响降到最低。将一些未入额的资深老法官放到调解法官的位置上,更能发挥其优势和激发其工作热情,有利于案件的繁简分流,将大部分简易案件消灭在开庭审理之前。
(二)法院审判业务科学分工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以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法官要成为具有深厚法学功底,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律专家。
(三)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员额制改革对法官精英化的要求将使法官数量有所减少,这与受理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相悖。由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将审判工作做科学合理的分工。
(四)有效解决领导法官与青年法官的困惑
设置主审法官,领导法官可以专司疑难复杂案件,此类案件较少,领导法官可以集中精力办难案,不用陷入大量的简单案件当中,既保证了案件质量,也解除了回归一线办案的担忧。设置简易法官,对青年法官而言是锻炼其成为优秀法官的重要基础平台。
四、设立员额制外法官协助办案的制度设想
(一)明确员额制法官与员额制外法官的定位
1.主审法官
主审法官属于员额制内的法官,主要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具有独立的审判权,裁判文书签发权,核心工作包括裁判文书制作、签发、合议案件及主持庭审。
2.调解法官
调解法官属于员额制外的法官,主要由审判经验丰富而由于员额制改革未能入额的法官组成。
3.简易法官
简易法官属于员额制外的法官,主要由审判资历较浅的年轻法官构成,负责大量简单案件的审理,具有简单案件的独立审判权,可以独立开庭审理,可以草拟裁判文书但不具有签发权,裁判文书仍须由主审法官签发。
(二)建立案件分流机制
案件分流机制的设置及流转的快慢,直接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也关系到司法公信力。[1]对于法院受理的案件,分为两个层次,疑难复杂案件交由员额制法官审理,根据案件难度和法官能力在能力大致相当的法官之间进行随机分案。
(三)健全人员配备制度
主审法官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包括新招助理和转化助理两类。
调解法官可根据单位具体情况,成立诉讼服务中心的,在服务中心中设立诉前调解中心或拓展原立案庭职能,在立案庭设立诉前调解室,配备未进入员额制的资深法官从事诉前调解工作。
(四)调整队伍管理模式
根据员额制改革的要求,法院现有人员将分为三类: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五)完善职业保障制度
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后,法官的人数必然要有所减少,必须同时跟进完善职业保障制度,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以严格的法定性维护法官身份的稳定性,增强法官的职业责任感。
五、结语
法官队伍的结构状况决定了法官员额制不能一刀切,需要设置一个过渡期,充分发挥未入额法官的作用,将改革的不利因素降到最低,寻求改革最好的利益平衡点。
[参考文献]
[1]王亚明.立案登记如何分流案件[N].人民法院报,2015-5-9.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调解法官;简易法官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81-01
作者简介:刘畅(1990-),女,河北景县人,管理学学士学位,工作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相关背景
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按司法规律配置审判人力资源,实现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是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也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基石。
二、法官员额制改革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年轻法官流失严重
我国的法官群体正处于新陈代谢的关键时期,近些年进入法院的年轻法官已成为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办案主力。在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后,法官流失现象在部分地区仍呈上升趋势。
(二)改革内部存在阻力
多数试点法院采取的做法是设置考试这一关卡,这对于年轻法官是福音,但对于具有丰富审判经验而年龄较大的法官而言是不好跨越的门槛,将有相当部分的资深法官不能入额成为员额制下的法官。
(三)案多人少影响案件裁判质量
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将有部分本已掌握审判资格的法官无法进入法官员额,变成法官助理或成为司法辅助人员,法官人数肯定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根据审判工作经验设立过渡时期法官——员额制外调解法官和简易法官的必要性
(一)有效推进员额制改革的要求
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后,由于“僧多粥少”,必然要剥夺一部分现任法官的审判权,由部分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担任调解法官、简易法官,他们与主审法官只是分工不同,地位、待遇基本平等,并无辅助关系,借此尽可能地缩小由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转任法官助理的人员范围,将改革的阻力和负影响降到最低。将一些未入额的资深老法官放到调解法官的位置上,更能发挥其优势和激发其工作热情,有利于案件的繁简分流,将大部分简易案件消灭在开庭审理之前。
(二)法院审判业务科学分工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以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法官要成为具有深厚法学功底,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律专家。
(三)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员额制改革对法官精英化的要求将使法官数量有所减少,这与受理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相悖。由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将审判工作做科学合理的分工。
(四)有效解决领导法官与青年法官的困惑
设置主审法官,领导法官可以专司疑难复杂案件,此类案件较少,领导法官可以集中精力办难案,不用陷入大量的简单案件当中,既保证了案件质量,也解除了回归一线办案的担忧。设置简易法官,对青年法官而言是锻炼其成为优秀法官的重要基础平台。
四、设立员额制外法官协助办案的制度设想
(一)明确员额制法官与员额制外法官的定位
1.主审法官
主审法官属于员额制内的法官,主要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具有独立的审判权,裁判文书签发权,核心工作包括裁判文书制作、签发、合议案件及主持庭审。
2.调解法官
调解法官属于员额制外的法官,主要由审判经验丰富而由于员额制改革未能入额的法官组成。
3.简易法官
简易法官属于员额制外的法官,主要由审判资历较浅的年轻法官构成,负责大量简单案件的审理,具有简单案件的独立审判权,可以独立开庭审理,可以草拟裁判文书但不具有签发权,裁判文书仍须由主审法官签发。
(二)建立案件分流机制
案件分流机制的设置及流转的快慢,直接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也关系到司法公信力。[1]对于法院受理的案件,分为两个层次,疑难复杂案件交由员额制法官审理,根据案件难度和法官能力在能力大致相当的法官之间进行随机分案。
(三)健全人员配备制度
主审法官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包括新招助理和转化助理两类。
调解法官可根据单位具体情况,成立诉讼服务中心的,在服务中心中设立诉前调解中心或拓展原立案庭职能,在立案庭设立诉前调解室,配备未进入员额制的资深法官从事诉前调解工作。
(四)调整队伍管理模式
根据员额制改革的要求,法院现有人员将分为三类: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五)完善职业保障制度
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后,法官的人数必然要有所减少,必须同时跟进完善职业保障制度,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以严格的法定性维护法官身份的稳定性,增强法官的职业责任感。
五、结语
法官队伍的结构状况决定了法官员额制不能一刀切,需要设置一个过渡期,充分发挥未入额法官的作用,将改革的不利因素降到最低,寻求改革最好的利益平衡点。
[参考文献]
[1]王亚明.立案登记如何分流案件[N].人民法院报,20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