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肉搜索”谈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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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这种状况已经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本文着重介绍了“人肉搜索引擎”的概念及其由来,并通过案例论述了它的运行特点,讨论了“人肉搜索”的利弊。接着集中指出了其对人们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最后对如何更好地保护网络隐私权提出了一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以期更好地规范网络秩序、保护公民的权益。
  关键词 网络空间 隐私权 人肉搜索
  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
   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直处于一种半真空状态,现如今,随着网络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隐私权保护作为一个新兴并且不可忽视的的问题摆在了人们面前,各国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努力探索的过程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几年的中国,各类网络隐私权案件层出不穷。然而,由于我国对隐私权的先天保护不足,导致对网络隐私权这一后生事物的保护也显得力不从心。
  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概念和性质。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和个人隐私利用权等。
   (二)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所谓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保护发展到一定阶段,基于互联网这种新型的信息和资料传递手段而出现的一项重要权利。我认为,就网络隐私权的实质而言,其仍是隐私权的一种,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
   具体而言,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应包括如下内容:第一,知悉权。知悉权是指用户不仅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哪些信息,以及这些信息的内容是什么,而且用户还有权知道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第二,选择权。用户的选择权主要体现在个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使用。在目前情况下,绝大多数网站所提供的服务都与用户付出的信息资料直接相连。第三,控制权。这一权利包括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针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删除,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第四,安全请求权。用户有权要求网站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个人资料信息的安全。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与前景。
   在网络隐私权事件中,言论自由被无限制的放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但却极大地损害了公民的隐私权。网民们在散布公民私人信息中往往会不可避免地加入一些过激或者不实的言论,这可能导致网络事件越过虚拟的网络空间成为影响当事人现实生活秩序的暴力行为,从而威胁社会的安全。
   近年来,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案件层出不穷,其社会影响之大已经引起了学界的广泛重视,对网络隐私权的关注已从学术领域上升到了立法高度。我国对于这一问题的立法现状却不容乐观,新侵权责任法虽然增加了保护隐私权的相关条款,这无疑是隐私权立法保护的一个巨大进步,但具体到实际操作和法律后果却缺乏相应的规定。现实与立法严重脱节所带来的后果已经越来越残酷的摆在人们面前,面对一个个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案例,我们急切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护。
  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表现和保护形式
   (一)网络隐私权侵权的表现。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侵权案件种类繁多,这里总结了四种网络环境下对个人隐私权的侵权表现形式:第一,对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资料的侵犯。任何对个人资料的非法搜集、存储、使用都是对个人资料隐私权的侵犯。第二,对个人生活秩序的干扰。网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网上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第三,对个人私事的干涉,任何人包括网络服务商,不得不当窥视、泄露、干涉他人的私事。第四,对个人领域的侵犯。国家、网络服务商、黑客等不得对个人的信息系统进行攻击、破坏。 本文将集中讨论第三种侵权形式,即对个人私事的干涉,这种侵权形式的最典型表现就是“人肉搜索”侵权案件。
   (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建议。
   本文总结了以下三种途径来加强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第一,从法律上加强对网络隐私权保护。为了给隐私权以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有必要使隐私权成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给以单独立法保护,这也是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力度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需要通过确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地位,界定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内容、主要方式和最低限度,确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地位,规定个人对其信息资料所有享有的权利。
   第二,为了推动网络行业的自我规范,建设用户信任的网络环境,切实保护个人的网络隐私权。强化技术保护,加强网管监管。加强各地方公安机关电子警察的执法力度,在维护网络安全的同时,确保网络用户的隐私不受侵犯。此外,应由管理部门建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评估体系,定期对网络隐私保护环节中涉及的法律政策、网络运营商、中介机构、网站、消费者等方面做出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用户应加强自我保护。一方面,在大多数情况下,泄露了个人相关资料的不是别人而是用户自己。因此,网络用户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个人的隐私资料。另一方面,在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之后,当事人应该有维权意识,要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三、“人肉搜索”相关问题探究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的“人肉搜索”是通过求助、发问的方式获得很多网友的帮助和回答。狭义的“人肉搜索”是指寻找具体的人。人肉搜索从形式上讲是一种高于百度、谷歌等机械搜索的智能搜索,也是一种基于大规模、大范围集体协作与共享的网上活动 。
   人肉搜索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具有其独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人机合一的交互性能够提高搜索的效率。搜索引擎只能找到网络上已有的资料,人肉搜索却是发动大家的力量挖掘网络上原本没有的信息。其次,集合行为容易引发网络暴力。集合行为是指不受现有社会规范控制的、人数众多的、自发的无组织行为。 人肉搜索往往通过网络论坛发起,经过发动网友、搜索目标和信息公开三个阶段形成舆论对当事人造成巨大压力。很多搜索在一开始就被赋予某种情感倾向的信息,会使网民在接受信息的同时也受到强烈的暗示,导致相反意见很难形成,最终集体意见趋向高度一致,集合行为也就产生了。一方面,人肉搜索速度快、范围广,将现实社会中涉嫌违法违纪或不道德的人和事曝光,有利于公民行使监督权和批评权,另一方面,众多网民原本善意的行为一旦失控,在越来越强烈的情绪纷争之中容易走向极端,最终演变为网络暴力。
   (二)人肉搜索案例研究。
   人肉搜索在中国已有多年的历史了,总结它起到的社会作用可谓有利有弊。人肉搜索的出发点往往是善意的,但是它的的限度极易被打破,一些人就由于不当言行而遭受网络搜索并付出了巨大代价,许多案例反映了人肉搜索对当事人过分严苛的“道德审判”。人肉搜索最先进入公众视野的当属2006年2月的“高跟鞋虐猫事件”,主人公虐猫的行为引起网民公愤,在网络追缉令的强大攻势下,她丢掉了工作,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但道德和网络舆论的约束力毕竟不能等同于法律,此后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事件,逐渐演化成了“网络暴力”,对当事人造成很大的困扰,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层出不穷的案例给人肉搜索敲响了警钟。人肉搜索屡屡冲撞红线最终惹来了法律可以说是必然的结果,法律的介入会让人肉搜索何去何从?人肉搜索所引发的案件在这之前就有,在这之后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不乏相关规定对此作出规制:对于在“人肉搜索”中擅自公布他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身高、年龄、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私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可以依照司法解释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三)人肉搜索在应用中的利与弊。
   当人肉搜索被人们正确使用时,其促进法治的裨益也是不容忽视的。人肉搜索可以发动网民进行舆论监督,在最短时间内揭露一些事件的真相,其主要作用体现在:第一,在协助取证中,其速度高、成本低、安全性高的优势十分明显,我们可以努力使人肉搜索成为一种更有效地司法协助方式;第二,在维护公德上,人肉搜索在出现就是人们弃恶扬善心理的驱使,如果加以更好的利用和规制,它必然会产生十分积极的社会效益;第三,在保障权益上,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兴的舆论监督方式,与传统媒体相互配合,可以增强舆论监督的力度,同时能有效强化对合法权益的保障。
   我们对身旁偶然发生的却与自己无关的违背道德的事情,往往不会挺身而出。但如果在一个自由匿名的空间里,我们则可不花费成本发表自己的道德观。对于人肉搜索工具的不当运用,很有可能违背参与者的初衷,产生侵权的不良后果,不仅会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巨大困扰,甚至影响社会秩序。从小角度来看,首先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生活安宁权或物权。其次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或隐私权,人肉搜索的来的信息往往具有片面性和主观性,散布这些信息会损害他人的名誉、践踏他人的人格尊严。从更大角度出发,人肉搜索所带来的法律问题更关系到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我国的人权状况一直备受西方国家的指责,而实际状况也确实不容乐观。隐私权虽名头小,其内容却是人的根本权利,在世界范围内也已引起广泛重视,我国若能完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必将对我国人权状况的改善起到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
   基金项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
   (作者:对外经贸大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法律)
  
  注释:
   王全弟,赵丽梅.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弟1期.
   孙秀蕊,浅谈"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专刊.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2]杨诚.宁清同.黄凯宁•学术界•第136期•2009年3月.
  [3]Tang ZL (Tang, Zhulei)1, Hu Y (Hu, Yu (Jeffrey)), Smith MD (Smith, Michael D.) • Gaining trust through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Self-regulation, mandatory standards, or Caveat Emptor • JOURNAL OF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S• SPR 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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