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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省级政府规章,该规定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张荣明表示:“农民工增收不仅要靠政策,靠自己创业,更要靠制度保障。”
《规定》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应急周转金制度的“三金制度”为核心,要求建设领域用工单位在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建设单位将不低于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额10%的资金预存入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并由银行直接从工资准备金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发放工资: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负责管理;建设领域由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的3%存入工资保证金,非建设领域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农民工一至两个月工资总额存入工资保证金;要求州(市)和县(市、区)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建立应急周转金,在发生用人单位确实无能力支付、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农民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实名管理、连带责任、支付信用、部门联动、行政问责5项保障制度。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必须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建设工程承包企业应当对建设工程各环节的工资支付情况履行监控义务,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张荣明表示,过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管理主要由劳动保障部门来执行,由于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了执行和监督不够有力。为此,云南省出台的新规定,制定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的职责,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以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摘自《中国青年报》)
《规定》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应急周转金制度的“三金制度”为核心,要求建设领域用工单位在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建设单位将不低于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额10%的资金预存入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并由银行直接从工资准备金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发放工资: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负责管理;建设领域由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的3%存入工资保证金,非建设领域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农民工一至两个月工资总额存入工资保证金;要求州(市)和县(市、区)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建立应急周转金,在发生用人单位确实无能力支付、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农民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实名管理、连带责任、支付信用、部门联动、行政问责5项保障制度。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必须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建设工程承包企业应当对建设工程各环节的工资支付情况履行监控义务,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张荣明表示,过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管理主要由劳动保障部门来执行,由于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了执行和监督不够有力。为此,云南省出台的新规定,制定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的职责,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以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摘自《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