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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票据法学对票据法之技术性、国际性、强行性等特征的归纳,为票据法作为商事部门法与其他商事子部门法之共性,本质上是商法之特征,而非票据法之特征。票据法具有相异于其他商事子部门法之特性,即理论上之抽象性、规则上之同一性、制度上之古典性、思维上之异化性。我国票据法修改应力图尊重其独特个性,完善票据规则和票据制度,促进票据流通和商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