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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标准,还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我国刑法第384条对挪用公款罪根据公款用途的不同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犯罪构成模式,因而。不同用途的多次挪用公款数额如何计算问题成为理论与实务界争论的焦点。对不同用途的多次挪用公款。应当根据用途分别累计数额,累计后如果各种用途的数额都没有达到立案标准,只能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理进行认定。对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也应如此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