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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于1996年4月为其全体 职工投保了3年期定期人身保险,后因种种原因,该单位又在1998年1月前往保险公司办理了集体退保手续。1998年6月,该单位一名职工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申请。原来该职工已于1997年10月因患白血病不治身亡。 围绕能否给付,在保险公司内部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投保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是受保险法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该保险合同应自解除之时(即退保之时)终止效力。尽管有退保在前,申请给付在后这一事实,但是保险事故(本案中指该职工因疾病死亡这一事件)发生在合同终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