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业社会的热点新闻简直太易碎了。两个月来,我一直在等待苹果iPhone 4样机失窃案(详见本刊7月5日《iPhone遗失事件探究之一》)的结果,我想知道布莱恩·霍根(Brian Hogan)和Gizmodo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警方破门进入Gizmodo的编辑杰森·陈(Jason Chen)家中收缴“证据”是否程序违法;以及遗失iPhone 4样机的27岁工程师鲍威尔(Gray Powell)是否会被苹果公司辞退等。
但很遗憾,我的好奇即使能害死猫,这事儿也没出来个结果。随着iPhone 4的上市以及随后苹果陷入沸沸扬扬的“天线门”,似乎全世界包括各当事方都忘了这件事,我查遍了Gizmodo网站和相关网站,对于此事都没有下文。我猜想,也许大家本着息事宁人的原则达成了私下谅解,谁也不想真拿谁怎么着。
事件发生后乔布斯的口风还挺硬:“有人建议我让这事儿尽快过去,但我慎重考虑,认为最糟糕的事情莫过于改变我们的价值观让它就这么算了,我做不到。”现在看,乔布斯的火气比当年起诉泄露其Mac产品信息的网站Think Secret时小了许多。也许他听进了老友苹果联合创始人史蒂夫·沃兹尼克的话,“如果同样的事情发生在我身上,我恐怕只会一笑置之”。
但这不影响我固执的对此事中的法理是非来一番沙盘推演。首先布莱恩·霍根的行为是否违法,答案是显见的,根据事件发生地美国加州的法律(自1872年始),如果已知(或能够猜测到可能的失主),发现者必须通知真正的所有者;在未知失主的情况下,如果财产价值超过100美元,则要交给县行政司法长官,否则被认定为盗窃。盗窃物品价值超过400美元被认为是重大盗窃,最高可被判处在县监狱服刑一年或在州监狱服刑16个月。根据Gizmodo的报道和霍根室友的证词,不管这部样机是他捡到或别人硬塞给他的(Gizmodo说法),也不管他是否曾经试图将它物归原主,他已确知机器的主人是苹果员工。在此情形下,他还把手机的相关产权转卖给Gizmodo和另一家网站Engadget,自然构成了犯罪。
按照加州法律,从霍根手里购买样机的Gizmodo的行为也已违法。这里有一个很有趣的对比,同样在网站上发布了样机的图片和测评信息的网站Engadget并不违法。为什么?因为Engadget并没有向霍根购买机器本身,而是购买了对霍根手中此部样机的拍摄权,这是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媒体权利之一。换句话说,你对一件你不拥有所有权的遗失物品拍照并不违法,而出售和购买它均属违法。媒体的底线是付费“观看”、“拍摄”遗失的财物,Gizmodo却越过了这条底线。
有说法辩称,Gizmodo是为了这个故事而付费,Gizmodo购买的不是机器,而是接触机器的权利,是个合法的错误。这有点“寂寞党”的意思:哥买的不是手机,是寂寞。我仔细读了Gizmodo的那篇报道“How Apple Lost the Next iPhone”(苹果如何弄丢下一代iPhone的),从中看不出来为了完成这篇报道有任何必要去“购买”这部手机,付给霍根5000美金获得独家采访权不就结了吗?
警方入户搜查杰森·陈的家并没收其电脑、服务器、硬盘、手机等是否违法,是本案中比较复杂的一处。事后Gizmodo的负责人还发表了一篇官方声明,引用了联邦《隐私保护法》中保障新闻工作者工作场所免遭搜查的规定。Gizmodo称,解密的法庭文件显示,苹果公司对当地警方施加了压力,导致警方发出搜查令。但客观的讲,我觉得苹果与警方之间有没有什么猫腻,Gizmodo只能拿直接证据来说话。而立案侦查阶段警方搜查记者的家是否违法,如果此案闹上法庭,恐怕也是个扯不清的事儿。“家”到底算不算记者的工作场所,够律师们扯半天的。
而对于这一切“杯具”的始作俑者——因喝酒庆祝生日而丢失样机的苹果iPhone手机开发工程师鲍威尔,我们只能羡慕嫉妒他,至少在事件发生后的最新动态里,他还待在苹果公司而毫发无损,不至于像iPhone代工厂富士康的员工孙丹勇。同样因为丢了一部苹果样机就被“环安科”拉进黑屋子伺候,吓得跳了楼,白白丢了性命。
但很遗憾,我的好奇即使能害死猫,这事儿也没出来个结果。随着iPhone 4的上市以及随后苹果陷入沸沸扬扬的“天线门”,似乎全世界包括各当事方都忘了这件事,我查遍了Gizmodo网站和相关网站,对于此事都没有下文。我猜想,也许大家本着息事宁人的原则达成了私下谅解,谁也不想真拿谁怎么着。
事件发生后乔布斯的口风还挺硬:“有人建议我让这事儿尽快过去,但我慎重考虑,认为最糟糕的事情莫过于改变我们的价值观让它就这么算了,我做不到。”现在看,乔布斯的火气比当年起诉泄露其Mac产品信息的网站Think Secret时小了许多。也许他听进了老友苹果联合创始人史蒂夫·沃兹尼克的话,“如果同样的事情发生在我身上,我恐怕只会一笑置之”。
但这不影响我固执的对此事中的法理是非来一番沙盘推演。首先布莱恩·霍根的行为是否违法,答案是显见的,根据事件发生地美国加州的法律(自1872年始),如果已知(或能够猜测到可能的失主),发现者必须通知真正的所有者;在未知失主的情况下,如果财产价值超过100美元,则要交给县行政司法长官,否则被认定为盗窃。盗窃物品价值超过400美元被认为是重大盗窃,最高可被判处在县监狱服刑一年或在州监狱服刑16个月。根据Gizmodo的报道和霍根室友的证词,不管这部样机是他捡到或别人硬塞给他的(Gizmodo说法),也不管他是否曾经试图将它物归原主,他已确知机器的主人是苹果员工。在此情形下,他还把手机的相关产权转卖给Gizmodo和另一家网站Engadget,自然构成了犯罪。
按照加州法律,从霍根手里购买样机的Gizmodo的行为也已违法。这里有一个很有趣的对比,同样在网站上发布了样机的图片和测评信息的网站Engadget并不违法。为什么?因为Engadget并没有向霍根购买机器本身,而是购买了对霍根手中此部样机的拍摄权,这是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媒体权利之一。换句话说,你对一件你不拥有所有权的遗失物品拍照并不违法,而出售和购买它均属违法。媒体的底线是付费“观看”、“拍摄”遗失的财物,Gizmodo却越过了这条底线。
有说法辩称,Gizmodo是为了这个故事而付费,Gizmodo购买的不是机器,而是接触机器的权利,是个合法的错误。这有点“寂寞党”的意思:哥买的不是手机,是寂寞。我仔细读了Gizmodo的那篇报道“How Apple Lost the Next iPhone”(苹果如何弄丢下一代iPhone的),从中看不出来为了完成这篇报道有任何必要去“购买”这部手机,付给霍根5000美金获得独家采访权不就结了吗?
警方入户搜查杰森·陈的家并没收其电脑、服务器、硬盘、手机等是否违法,是本案中比较复杂的一处。事后Gizmodo的负责人还发表了一篇官方声明,引用了联邦《隐私保护法》中保障新闻工作者工作场所免遭搜查的规定。Gizmodo称,解密的法庭文件显示,苹果公司对当地警方施加了压力,导致警方发出搜查令。但客观的讲,我觉得苹果与警方之间有没有什么猫腻,Gizmodo只能拿直接证据来说话。而立案侦查阶段警方搜查记者的家是否违法,如果此案闹上法庭,恐怕也是个扯不清的事儿。“家”到底算不算记者的工作场所,够律师们扯半天的。
而对于这一切“杯具”的始作俑者——因喝酒庆祝生日而丢失样机的苹果iPhone手机开发工程师鲍威尔,我们只能羡慕嫉妒他,至少在事件发生后的最新动态里,他还待在苹果公司而毫发无损,不至于像iPhone代工厂富士康的员工孙丹勇。同样因为丢了一部苹果样机就被“环安科”拉进黑屋子伺候,吓得跳了楼,白白丢了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