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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改革的根本目标在于合理配置检察职权,检察活动的司法属性决定了检察权的配置必然受司法规律的制约,各项检察改革举措的施行必须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而司法规律中的"依附性"、"平等性"、"独立性"、"裁断性"、"正当程序性"等内容从不同侧面说明了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应予改革的重点,也因此决定当前的检察改革应当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对审判活动的制约职能,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要求的刑事公诉机制,增强逮捕的司法审查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