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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元前475年至公元前221年是我国历史上的战国时期,是奴隶社会制度土崩瓦解、封建社会制度开始全面确立的时代。凡能在这种新旧矛盾尖锐冲突的社会大变动时代,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从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认真进行改革和变法的诸侯国,都使自己的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取得明显成就,本文在总结战国时期变法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进程,对我国的立法、司法、执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分析解读,尤其是针对司法腐败,权钱交易等重点、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使治国须重于治吏的规律性认识和治理构思更加清晰。
关键词:法制建设;变法浪潮
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2-00-02
战国时代是我国社会急剧变革的时代,同时也是法制变革的时代。为了适应社会改革的客观需要,法制、法治曾担负了重要的历史使命,各个诸侯国所进行的土地制度与社会管理制度改革,都是先制定相关法令再依法而行的。法律法令在战国时代的社会变革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没有法令,改革寸步难行,其中以秦国商鞅变法最为成功。以史为鉴,可知兴替,纵观战国时期的变法浪潮,商鞅等法家代表的法治理论及治国实践,对我国今天的改革开放和法治国家建设有哪些历史启迪和借鉴意义呢?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刑主德辅,刑德相资
商鞅刑罚思想是典型的重刑主义,这一点为历代儒家所批,司马迁也称其“天资刻薄”、“严而少恩”。重刑思想随着国际上轻刑主义、人权至上思想被广泛接受,已渐渐失去发展空间。从商鞅重刑的社会背景来看,其以刑去刑的不刑而刑目的,以及轻罪重罚的思想虽有失偏颇,但如“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行刑重轻,刑去事成;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的主张看,其指导思想仍是要求治国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反对执法司法过程的非法性和主观随意性,反对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而仍有科学的一面,且在战国那种大动荡时代也确实起到积极的治乱作用,它对于我国改革开放时期的法制、法治建设,特别是司法实践中一些积重难返问题的有效治理仍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从目前世界各国对公务员的职务犯罪法律规制的发展看,总的趋势还是偏严;对经济领域的某些犯罪,如偷漏税金行为的处罚也是十分严格的,可以说在特定范围内“重刑”思想仍有存在的必要。从我国社会生活存在的权钱交易、假冒伪劣、分配不公、黑恶势力蔓延等社会难题看,首要问题便是权钱交易。许多领域的腐败现象屡禁不止,时起时落,延绵不绝,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行为人的思想、道德、文化、心理等因素,也有社会政治、经济、管理,特别是治理上的原因,而现实中的许多腐败现象却往往被贯以“制度不严”的借口,在制度不严的背后实则是轻则轻之、轻则了之的轻轻思想作怪,互相开脱包庇,对于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来说是百害而无一利的。
“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在处理法与德的矛盾关系中,商鞅强调不得以德害刑枉法,实践上由于“援法而治”,“奖励耕战”,“赏罚并用”,带来秦的强盛,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历史经验。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存在问题看,恰是我们没有正确把握法与德之间的关系,结果导致法治观念混乱,司法效果较差,造成政法部门人员长期疲于奔命应付的困难状态。关于法与德的关系,它们是紧密联系、互为促进、不可偏废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和说服教育相结合的方法保证其施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相当长的过程。人们的思想觉悟、道德修养、法制观念和对法律的了解、认识程度都不相同,有的缺乏远大理想和道德修养,法律意识、法制观念薄弱;有的没有养成遵纪守法习惯或不知法、不懂法,造成人民内部的一些违法与犯罪问题,这些一般是可以通过说服教育来解决的,只要我们坚持开展经常的、深入持久的、生动活泼和卓有成效的说服教育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趋之以利,教之以法,群众中的绝大多数人就可以自觉守法、护法,依靠说服教育的方法保证法律遵守是我们社会主义法的一大特征。因此,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也要大力提倡社会主义道德思想建设,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以保证法律的效用和权威。但说服教育又不是万能的,对少数敌视和破坏改革开放的坏分子,只靠说服教育是无济于事的;即使在人民内部,也难免有少数不接受教育,不听劝告,一意孤行,损公肥私,以身试法的害群之马,特别是对改革开放过程一些积重难返、严重破坏改革深入发展的重大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瘤,更应坚持刑主德辅的指导思想,予以坚决严厉的打击。否则无法解释、制止和有效治理众多地位高、职务优、名目多、数额大、危害重的腐败犯罪问题。
二、限制特权,使能任贤
战国时期各国变法的内容和变革过程,几乎都涉及到以法治吏、以法用官的问题,从李悝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尝必行,罚必当”;到吴起“收夺爵禄,裁减冗员”、“私不害公”;再到秦国商鞅“整饬吏治,禁绝私门请托和游说求官”等政治钻营活动,都是“治吏”方面限制特权之法。旨在打击企图复辟的旧势力,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当时,官吏是执法的工具,执法又是官吏的唯一职责,在他们看来,“民众而无制,久而相出为道,则有乱。……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所以,立官是为了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禁令的统一。如果国家依法治国,官吏都依法办事,无条件地守法、执法,就不会行奸为邪。他们的治吏,既防止旧贵族因利损而作乱,也禁止新兴地主内部特权的膨胀,所以,“刑无等级”,“先惩贵戚”。如《法经》的杂篇就有对“太子赌博者笞,屡犯者则废其太子身分更立。”“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24両)以下罚不诛也”的规定。既强调以法治吏,也重视依法用吏,选贤用能。“使吏非法无以守,则虽巧不得为奸”, “然则下官之冀迁者,……则我焉得无下动众、取货以事上而以求迁乎?”国家依照什么授予官爵?会直接决定百姓的奋斗方向,更主要的是关系到吏治的清廉。为政者如果根据谁的话说得动听、谁办的事对自己带来好处来授予官爵,这样所用的官吏必然是阿谀奉承、阳奉阴违、无所作为、贪赃枉法之徒。要求各级官员一心一意忠于法律,只能见法而不见其余。在法律面前,把上级意志、党派利益、亲属关系、集团私利统统不为所动,“别其势,难其道”,使官吏之间无法勾结成奸。“若使马,马能焉,则驺虞无所逃其恶矣,利异也。”主张从各种细微的日常制度入手,对官员正常收入、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工作安排进行严格审核。重赏告奸,“利害不同者,先王所以为保也”。以达到“爱人者不阿,憎人者不害,爱恶各以其正”,这是一个很值得我们重视的历史经验。
纵观历史,不受制约的权力是权力的异化,特权毁法,必然导致政治腐败,一切乱法度、败社稷之害莫不始于上,上梁不正下梁歪,上行下效,实乃规律。所以,依法用吏是治吏的前提,更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明主治吏不治民”,治理国家必须重于限制领导者的特权,应认真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产生的“权钱交易”等重点、热点、怒点问题,实行刑事方针的重大战略转移,变“治民”为更着重于“治吏”,将以法治国的重点放在治官、治理特权之上,从严追究那些体现领导干部“改革开放”成果,却慷国家之慨,不顾浪费与侵吞民脂民膏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豆腐渣工程的领导责任,特别应针对当前党政军民学、各行各业各项工作中层层都有领导责任,唯独提拔重用腐败分子没有领导责任的弊端,科学建立健全考官、督官、选官、荐官的各项责任制度,从严追究那些见利忘义的“选官”、“荐官”、“用官”领导责任,从根本上治理买官卖爵、权大于法的黑恶现象,从而提高以法治国的实际效果,夺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更大胜利。
参考文献:
[1]杨宽.战国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2]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1).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法律出版社,1997,(4).
[4]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群众出版社,1991,(7).
[5]林剑鸣.法与中国社会[M].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4).
[6]战国纵横家书[M].文物出版社,1976.
[7]战国策[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关键词:法制建设;变法浪潮
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2-00-02
战国时代是我国社会急剧变革的时代,同时也是法制变革的时代。为了适应社会改革的客观需要,法制、法治曾担负了重要的历史使命,各个诸侯国所进行的土地制度与社会管理制度改革,都是先制定相关法令再依法而行的。法律法令在战国时代的社会变革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没有法令,改革寸步难行,其中以秦国商鞅变法最为成功。以史为鉴,可知兴替,纵观战国时期的变法浪潮,商鞅等法家代表的法治理论及治国实践,对我国今天的改革开放和法治国家建设有哪些历史启迪和借鉴意义呢?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刑主德辅,刑德相资
商鞅刑罚思想是典型的重刑主义,这一点为历代儒家所批,司马迁也称其“天资刻薄”、“严而少恩”。重刑思想随着国际上轻刑主义、人权至上思想被广泛接受,已渐渐失去发展空间。从商鞅重刑的社会背景来看,其以刑去刑的不刑而刑目的,以及轻罪重罚的思想虽有失偏颇,但如“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行刑重轻,刑去事成;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的主张看,其指导思想仍是要求治国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反对执法司法过程的非法性和主观随意性,反对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而仍有科学的一面,且在战国那种大动荡时代也确实起到积极的治乱作用,它对于我国改革开放时期的法制、法治建设,特别是司法实践中一些积重难返问题的有效治理仍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从目前世界各国对公务员的职务犯罪法律规制的发展看,总的趋势还是偏严;对经济领域的某些犯罪,如偷漏税金行为的处罚也是十分严格的,可以说在特定范围内“重刑”思想仍有存在的必要。从我国社会生活存在的权钱交易、假冒伪劣、分配不公、黑恶势力蔓延等社会难题看,首要问题便是权钱交易。许多领域的腐败现象屡禁不止,时起时落,延绵不绝,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行为人的思想、道德、文化、心理等因素,也有社会政治、经济、管理,特别是治理上的原因,而现实中的许多腐败现象却往往被贯以“制度不严”的借口,在制度不严的背后实则是轻则轻之、轻则了之的轻轻思想作怪,互相开脱包庇,对于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来说是百害而无一利的。
“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在处理法与德的矛盾关系中,商鞅强调不得以德害刑枉法,实践上由于“援法而治”,“奖励耕战”,“赏罚并用”,带来秦的强盛,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历史经验。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存在问题看,恰是我们没有正确把握法与德之间的关系,结果导致法治观念混乱,司法效果较差,造成政法部门人员长期疲于奔命应付的困难状态。关于法与德的关系,它们是紧密联系、互为促进、不可偏废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和说服教育相结合的方法保证其施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相当长的过程。人们的思想觉悟、道德修养、法制观念和对法律的了解、认识程度都不相同,有的缺乏远大理想和道德修养,法律意识、法制观念薄弱;有的没有养成遵纪守法习惯或不知法、不懂法,造成人民内部的一些违法与犯罪问题,这些一般是可以通过说服教育来解决的,只要我们坚持开展经常的、深入持久的、生动活泼和卓有成效的说服教育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趋之以利,教之以法,群众中的绝大多数人就可以自觉守法、护法,依靠说服教育的方法保证法律遵守是我们社会主义法的一大特征。因此,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也要大力提倡社会主义道德思想建设,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以保证法律的效用和权威。但说服教育又不是万能的,对少数敌视和破坏改革开放的坏分子,只靠说服教育是无济于事的;即使在人民内部,也难免有少数不接受教育,不听劝告,一意孤行,损公肥私,以身试法的害群之马,特别是对改革开放过程一些积重难返、严重破坏改革深入发展的重大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瘤,更应坚持刑主德辅的指导思想,予以坚决严厉的打击。否则无法解释、制止和有效治理众多地位高、职务优、名目多、数额大、危害重的腐败犯罪问题。
二、限制特权,使能任贤
战国时期各国变法的内容和变革过程,几乎都涉及到以法治吏、以法用官的问题,从李悝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尝必行,罚必当”;到吴起“收夺爵禄,裁减冗员”、“私不害公”;再到秦国商鞅“整饬吏治,禁绝私门请托和游说求官”等政治钻营活动,都是“治吏”方面限制特权之法。旨在打击企图复辟的旧势力,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当时,官吏是执法的工具,执法又是官吏的唯一职责,在他们看来,“民众而无制,久而相出为道,则有乱。……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所以,立官是为了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禁令的统一。如果国家依法治国,官吏都依法办事,无条件地守法、执法,就不会行奸为邪。他们的治吏,既防止旧贵族因利损而作乱,也禁止新兴地主内部特权的膨胀,所以,“刑无等级”,“先惩贵戚”。如《法经》的杂篇就有对“太子赌博者笞,屡犯者则废其太子身分更立。”“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24両)以下罚不诛也”的规定。既强调以法治吏,也重视依法用吏,选贤用能。“使吏非法无以守,则虽巧不得为奸”, “然则下官之冀迁者,……则我焉得无下动众、取货以事上而以求迁乎?”国家依照什么授予官爵?会直接决定百姓的奋斗方向,更主要的是关系到吏治的清廉。为政者如果根据谁的话说得动听、谁办的事对自己带来好处来授予官爵,这样所用的官吏必然是阿谀奉承、阳奉阴违、无所作为、贪赃枉法之徒。要求各级官员一心一意忠于法律,只能见法而不见其余。在法律面前,把上级意志、党派利益、亲属关系、集团私利统统不为所动,“别其势,难其道”,使官吏之间无法勾结成奸。“若使马,马能焉,则驺虞无所逃其恶矣,利异也。”主张从各种细微的日常制度入手,对官员正常收入、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工作安排进行严格审核。重赏告奸,“利害不同者,先王所以为保也”。以达到“爱人者不阿,憎人者不害,爱恶各以其正”,这是一个很值得我们重视的历史经验。
纵观历史,不受制约的权力是权力的异化,特权毁法,必然导致政治腐败,一切乱法度、败社稷之害莫不始于上,上梁不正下梁歪,上行下效,实乃规律。所以,依法用吏是治吏的前提,更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明主治吏不治民”,治理国家必须重于限制领导者的特权,应认真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产生的“权钱交易”等重点、热点、怒点问题,实行刑事方针的重大战略转移,变“治民”为更着重于“治吏”,将以法治国的重点放在治官、治理特权之上,从严追究那些体现领导干部“改革开放”成果,却慷国家之慨,不顾浪费与侵吞民脂民膏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豆腐渣工程的领导责任,特别应针对当前党政军民学、各行各业各项工作中层层都有领导责任,唯独提拔重用腐败分子没有领导责任的弊端,科学建立健全考官、督官、选官、荐官的各项责任制度,从严追究那些见利忘义的“选官”、“荐官”、“用官”领导责任,从根本上治理买官卖爵、权大于法的黑恶现象,从而提高以法治国的实际效果,夺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更大胜利。
参考文献:
[1]杨宽.战国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2]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1).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法律出版社,1997,(4).
[4]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群众出版社,1991,(7).
[5]林剑鸣.法与中国社会[M].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4).
[6]战国纵横家书[M].文物出版社,1976.
[7]战国策[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